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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日起海关实施保税港区管理新规
我国海关将从10月3日起实施保税港区管理新规,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除特殊规定之外,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9月3日,海关总署出台了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保税港区内企业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税港区与中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区外)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在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存储进出口货物等业务。
编辑:
喻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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