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混淆利润和租金
但是,这并不意味我们就赞同上述的《暂行办法》。实际上,在经济理论上,上述办法不是明晰,而是混淆。
为什么做出这样的结论呢?关键就在于《暂行办法》混淆了利润和租金,不仅没有进一步理清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而且搞乱了已经规范了的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其理论依据有三:一是租金是资源要素的价格,不是投资资本的收益,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只要使用国家的资源要素,都必须向国家交纳租金。二是租金,比如地租,有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区别,即使是非国有的土地,国家虽然不能参与绝对地租的分配,但可以参与级差地租的分享。这是由级差地租的来源决定的,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依据就在这里。三是国家收取租金的方式只能通过税收手段,不能采取上交利润方式。因此,我们花了30年的时间,辛辛苦苦,反反复复,好不容易把利润和税收两个范畴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清了,《暂行办法》又把它们煮成了一锅粥。
也许,《暂行办法》的制定者会辩解说,他们考虑了实际情况,把上交比率分为三档:资源型国企上交的比率为10%,一般竞争性国企上交5%,军工、转制科研院所国企暂缓三年上交或者免交。其实,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要知道,作为国有企业投资者或者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资源要素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国家虽然是同一个国家,但在经济关系上却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国资委可以要国有企业上交利润,但无权收取国家的资源租金,因为国资委没有得到这样的授权。投资取利是资本所有者的行为,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没有任何不同,而收取资源租金是资源所有者的行为。在中国既然资源主要是国家的,收租就是国家行为,不能混同于资本所有者的投资取利行为。这不是中国特色,而是普遍原则,对于解决中国的问题有着根本的指导意义,不能随意改变和违背。承认和实施普遍原则是行动的基础,是行为者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创造出中国特色。
不仅如此,由于同一个国家,在面对国有企业时有三个身份:资源所有者、公共管理者和出资人。三个身份不同,取得的利益不同,取得的方式也不一样。公共管理者收税,资源所有者索取租金,出资人取利。交税和分利的区别大家清楚,收取租金的方式也是征税。现在国资委和财政部要国有企业上交利润,就把利润和租金两个东西混在一起了。因为租金只能通过征税的方式来收交,不能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去收取。既然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去收租,也就把利润和税收又混在一起了。
退一步讲,即使这里上交的全部是利润,不包含租金,问题也有个先后次序问题。在租金、税收和利润三个范围中,租金是更接近于成本的概念,其次是税收,这些是在扣除成本以后最先分配的部分,不管有没有盈利。而且分配的比例是前定的。与此不同,利润是最后分配的部分,而且分配的比例一般是后定的,是股东和经营者讨价还价的结果。
垄断利润来自要素低价
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国有企业的利润中,绝大部分是国有垄断部门的利润,大约占2/3左右。国有垄断部门的利润其所以那么多,秘密有二,一个是现代产业经济学能够解释的垄断价格,一个是它不能解释的“中国特色”。
按照现代产业经济学的理论,垄断部门其所以能够取得超额利润,是由于它可以实施垄断价格。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方面使产量减少,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另一方面,把消费者剩余转为生产者剩余,变成垄断者的利润。这个问题在中国大量存在。
在中国,国有垄断企业高额利润的第二个来源是资源要素低价。国家把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资源无偿或者低偿授予这些垄断国企,只是象征性地收取很少的资源税和资源使用费。例如,我国农垦系统有国有农场2000多个,占地5.88亿亩,全国大中型国有矿山企业占地0.113亿亩,均未上交地租。再如,我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但《矿产资源法》没有有关资源租金的规定,而矿产资源使用费从原来的8-24元/吨上调为24-30元/吨,仍然是九牛一毛。这就大大低估了垄断者的成本,实际上是国家对垄断国企的利益输送,可以称之为垄断租金。
因此,国有垄断企业的高额利润由两个部分构成:超额利润和垄断租金。据有人估算,我国国有农场和大中型国有企业占有的土地租金加上煤炭、石油的资源租金约3796亿元,如果再加上城市土地、其他矿产、电信频道、人文景观等资源,全部租金每年可达上万亿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没有资源租金的概念,由于不向占用大量国家资源的国有企业收取租金,于是出现了两个荒唐的结果。一是国有企业把国家租金据为己有,租金变成了利润,成为经营者经营努力的成果。这样,就为一部分人无偿占用全体人民的租金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也使得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考核失去了客观的依据。二是与此密切相关,由于国有企业将国家租金据为己有,特别是随着资源的不断升值,于是国家的资源租金养肥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
为了明辨是非,防止偏差,纠正错误,我们再一次特别强调,现在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国家收取资源租金的问题,国有企业上交利润是第二位的问题。这不仅是问题性质上的不同,而且有解决程序上的先后,即只有先解决了租金的收取问题,然后才能提出和解决利润的上交问题。否则,一个问题也解决不了。不仅如此,既然国家税收已经不少,收租就为减税创造了条件。在收租的同时减税,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就会显现出来。
张曙光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
张 弛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
天则所·中评网 张曙光 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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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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