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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价降低 购房者国庆节高举标语要退房
2008年10月06日 09:15东南新闻网 】 【打印

  “买房子,没法活!买房子,没老婆!”

  50多位购房者的呐喊,制成录音,播音嗽叭在开发商的售楼处反复播放,吸引了不少围观者。10月1日上午,集美某楼盘的50多位购房者聚集在开发商岛内的售楼处,他们高举“骗子”、“退房”的标语,要求退房。

  此外,根据厦门国土房产管理局的网上公告,记者发现,黄金周期间,岛内、岛外各区,均出现一定数量的退房记录。

风波:房价降低家庭矛盾丛生

  据这些购房者说,他们去年购买的商品房,房价从最高时的7000多元/平方米,降到现在不到4000元/平方米。这些人当中,有的男女恋人为此闹分手,有的夫妻为此互相责备、争吵不休,有的退休老人为子女背负高额房贷彻夜难眠。

  购房者龚小姐是2007年11月在该楼盘开盘时,排队直到晚上才买到的房子。当时,该楼盘的开盘价是每平方米6000多元起,楼层好的要卖7000多元。龚小姐告诉记者,她在湖里区一家贸易公司当业务员,去年一个月还有4000多元收入,能够负担每月2600元的房贷,但是,今年贸易不好做了,她的业务也逐月下滑,每月收入降到了3000元左右,还贷压力快把她压垮了。

  在这些闹退房的购房者当中,还有一位女士说,她昨天晚上刚被丈夫臭骂了一顿,因为,正是在她的强烈要求下,丈夫才同意以每平方米7000元的价格买房,可现在,即使他们夫妻打算放弃首付款,银行还是会上门追债。

  她说:“买房亏钱,比炒股更可怕。买股票最多是你投入的钱全没了,可是买房产通过房贷有杠杆效应,不但你投入的钱全亏了,房子还可能变成负资产,成为你未来十五年的负担。”

  自从开发商今年年初打出每平方米4088元的降价广告后,近百位购房者,在业主论坛上聚集,探讨对策。最终,他们一致要求退房。今年以来,他们已经多次向开发商提出要求,但都没有得到回应。因此,国庆放假前,他们就约定,趁国庆假期有空,一起找开发商协商。

  现状:黄金周退房业主数量不少

  记者发现,在厦门国土房产管理局网站,“商品房预售合同注销登记(退房)公示”栏中,思明区嘉禾路、莲前路,湖里区悦华路以及岛外的同安、集美等地,近几天都有退房记录。

  市民王先生在莲前东路一小区买了一套小户型的商品房,目的是投资。按照合同约定,房屋在年初交房时应配备煤气入户等各种设施,但开发商却并未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因此,王先生一直拖到了9月份,不愿接收房子。就在双方为交房条件僵持的这几个月,房价持续下跌,降幅超过四成,这进一步促使王先生决定退房。

  王先生说:“按照合同规定,如果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房屋的配套设施,我是可以要求退房的。”在“黄金周”前一天,王先生就向工商部门投诉了开发商的行为,而黄金周期间,他继续与开发商“周旋”。

  吕岭路一小区也有数十位购房者在闹退房。该小区业主在论坛上发了“一期业主的愤怒”,因为,该小区二期楼盘的价格比一期低了许多。因此,不满开发商降价的购房者,要求开发商补偿或者赔偿。与此同时,也有部分一期购房者,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房。

  理由:表面上是“开发商违约”

  买股票,跌了,不可能要求退股;同样,买房子,跌了要求退房,也是违反合同的。对此,这些购房者说,虽然房价跌了,他们很难受,但也明白,这并不能成为退房理由。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他们退房的表面理由是,开发商违约。他们拿出了开发商的售房广告,指出售房广告上许多承诺都没有兑现,比如房屋结构变了、小区周围的配套少了等等。

  有的业主坚持要退房,但也有一部分购房者说,他们也担心这样闹下去两败俱伤,开发商的房子卖不出去,就更没有钱建配套,可能导致烂尾工程。因此,也有的业主认为,只要开发商做些适当的补偿,就能够接受和解。

  提醒

  八种情况可以退房

  据了解,通常在八种情况下,买房人可以把房子退掉,讨回房款并索赔相应的损失。第一,延迟交房。第二,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第三,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第四,拿不到产权证。第五,房屋质量不合格。第六,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第七,开发商把房子抵押。第八,无法得到贷款,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律师说法

  因降价而要求退房不合法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如果购房人仅因为房价下跌就要求退房,这是违背契约精神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从法律方面看,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当信守,变更或解除合同要经过对方同意,否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但是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都是以市价买入房产,订立合同时并未显示公平,所以不能撤销购房合同。至于民法理论上的“情事变更”原则,在此也不能适用,一则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立法者认为该原则不适合我国实际情况;二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外国也仅适用于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目前闹退房的都是前几年已经履行的购房合同,故不适用。

  从情理方面讲,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既然当时看好高房价而买房,如今房价大跌虽后悔不已,但将此损失转嫁他人并无法律依据。其实,前些年买了房的购房者只要是一个量入为出的消费者,则如今不管房价如何下跌,都没有太大影响,房屋照住、按揭照交,以后房价回涨,损失也有希望涨回来。房价下跌的“受害者”,通常是超前消费者和炒房族。应该说,他们在房价疯涨的时候,做出的错误的选择,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降价不能成为退房的理由。但是,如果开发商有其它方面的违约,且达到可以依法依约退房的程度,过去楼市景气时尚可容忍,无需退房,如今已不可忍,故要求退房,这只要理由合法,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就可以退房。(陈捷 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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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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