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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就《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意见
2008年11月20日 19:37中国新闻网 】 【打印

中新网11月20日电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起草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土部今日公开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求于2008年12月1日截止。

征求意见的传真是010-66558543,E-mail:hwchi@mail.mlr.gov.cn。

以下是该征求意见稿全文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 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

(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六条 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 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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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li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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