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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就《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意见(3)
2008年11月20日 19:37中国新闻网 】 【打印
第二十三条 乡(镇)或者村办企业使用本乡(镇)、村或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确定为该乡(镇)或者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四条 家庭联产承包中,村农民集体已经打破村民小组界线发包的土地,确定为该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 为生产生活便利和土地合理利用,相邻农民集体之间调换土地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订书面调整协议,并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或者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七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确定为现使用者所有。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目前该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者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土地征收、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

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者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靶场、试验场、训练场等军事设施用地,依照解放初期土地接收文件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者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

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重新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依法通过接收、征购、征收和划拨等方式取得,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以及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的保护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第三十三条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在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国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以授权经营的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交给企业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被授权经营的企业。

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资产入股设立企业法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该企业法人。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后,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

第三十九条 地铁、隧道、人行通道、地下街、地下车库、地下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能与地表建筑物连为一体的独立开发的地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的国有土地空间,可以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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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li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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