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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地方政府发债有限的开禁
2009年01月01日 11:11中国经营报 】 【打印

严格管制

尽管面临大规模刺激经济增长计划的巨额开支,但中央对地方政府发债仍保留着“谨慎”的余地,实际上,这只是一次“有限的开禁”。

记者了解到,为了规范此次中央代发地方债券工作,国务院和财政部分别制定了前文所述的三份文件,这三份文件除了搭建了中央政府代发代还地方债券的基本框架之外,也传达了中央政府的“严管之意”。

“现在这三份文件还在修改当中。”前述接近财政部的消息人士告诉记者,显然,中央政府希望借此三项文件,规范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堵不如疏”。

2008年11月,中央政府出台4万亿规模经济刺激计划后,地方政府相继出台自己的投资计划,陆续24个省市的投资计划加总,资金规模高达18万亿元,近乎4倍于中国的年财政收入总额,于是,资金来源成谜,除了信贷和财政直接投入外,允许地方发债刺激经济发展的呼声渐起。

于是,中央代发地方债的“折中开禁”的方式出炉。记者了解到,按照上述三份文件提出的框架要求,将只有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具备通过中央代发地方债券的资格,而对于较大规模的地级市以及县级市,都严格禁止其发行地方债券。

“地方发债后募集的资金,将被限定用于中央财政投资地方项目的配套工程,以及民生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也就是车马费、招待费或者办公经费,而国务院在最终测算、核准地方发债的规模时,也将依据中央财政投资地方项目的配套工程、财政收入承载能力等指标作为依据。”前述接近财政部的消息人士称。

除此之外,国务院还将审批、检查地方国债的使用情况,同时要求地方债券所募集的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报人民代表大会审核、监督。

尽管如此,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潜在风险仍然不容忽视。记者了解到,根据主管部门财政部的测算,即便在严格禁止地方政府发债的年代,截至2007年底,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总额仍达到40000多亿元,其中直接债务占80%,剩余20% 为担保性债务。而隐性债务,则无法统计。

如何把握这道大门开合的松紧,又将是一道考验中国最高决策层智慧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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