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华提起上诉请求改罪名 三鹿基本放弃上诉
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1月22日一审判决后,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不服一审判决,已于昨天正式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构成指控所涉罪名。
1月22日一审判决所涉其余3名三鹿集团原高管也于昨日提起上诉。
或求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田文华辩护律师刘新维昨天对早报记者表示,昨天下午3点多,已经向原审法院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昨天是上诉的最后期限。
另据田文华的辩护律师梁子侃介绍,田文华的上诉书于昨日直接递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接到上诉书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二审。
刘新维表示,上诉理由中提出,田文华的行为不适用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前,在一审宣判的第2天,也就是1月23日,律师会见田文华时,田文华表示对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持有异议。
1月2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
公诉机关此前指控,三鹿集团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田文华曾对律师表示,她认为自己应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要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轻。而根据刑法第134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刘新维律师昨天表示,在上诉书中并没有提及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鹿基本放弃上诉
早报记者同时了解到,三鹿集团另外3位高管——副总经理王玉良、副总经理杭志奇、原奶事业部经理吴聚生也均于昨日提起上诉。而三鹿集团基本上放弃了上诉。三鹿集团辩护律师杨旭升对早报记者表示,理论上讲,在2月1日夜间12点之前都可以提起上诉,但三鹿集团的态度已基本明朗。截至昨天下午5点,与三鹿集团沟通的结果是不上诉。
三鹿集团仍将参加二审,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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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淑慧
编辑:
lu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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