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之道:改革金融管理体制
美国需要一个财政刺激政策,但它需要精心设计和快速实施。任何财政刺激都将增加赤字,但随着过去七年里赤字的增长,美元应该越强势越好。财政刺激应该解决的长期问题——至少不该让它更糟。
正如我们多次强调的那样,监管方面有两种争论:金融系统的行为的后果可能会由他人以及政府承担。正如同为消防公司做保险的保险公司需要对向它们投保的公司有所要求,让它们要有洒水车一样,政府作为最终承担损失者,也必须尽其所能降低投保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很显然,针对于过去的金融系统的管理体制并不能适应当下的问题。当我们考虑一个新的金融管理系统时,我们不得不去思考过去的体制为何会过时。我认为至少有三个因素:第一,当代社会的信仰——对于市场自我调节能力的信奉;第二,管理工具已经被那些需要被控制的人所利用;第三,过去的管理体制缺少对于金融以及会计的理解。另外,缺少平衡——管理者的报酬以及那些需要被管理人的报酬之间没有可比性。这样也在无形之中助长了失控的局面,但是这没有使管理无能为力。我们的税收系统仍然能够征税,即便那些试图避税的人比税收人员的报酬要高,但是对于这种失衡的理解对于设计管理体制是有意义的。
设计新的管理体系还有两个挑战。我们想要鼓励创新,但是我们又想要增加宏观经济的平衡。我们之前说道,有些管理本身就会制造不平衡。
最后,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每个国家都担心竞争。这种担心将产生一项坠入谷底的竞争。新加坡能够吸引基金因为把钱投资到这个国家的人有信心这里的银行是有竞争力的。但是由于银行的行为是有外部性的,所有管理框架能够很好地协调各个国家的金融系统。但是如果做不到,我将会在最后一部分提到,欧洲和美国需要在他们的范围内很好的保证良好的管理框架的实施。
改进激励
市场以及管理系统中存在错误的导致上述所有方面的激励问题。任何一个市场如果要良好运行,对于个人的激励都不能有悖于社会目标。现在的情况不是着这样。对于激励问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
1.改进证券化激励
证券化的一个问题是抵押贷款的创造者自己并不持有该投资品,所有保证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的激励不足。他们的激励在于说服证券的购买者,他们有能力还款。要求抵押贷款创始者持有一部分他们创造的贷款可以帮助增加贷款的审慎性。
2.改进评级机构激励
这是广为争论的两个激励问题中的一个:由于评级机构的薪资是由这些创造出复杂衍生品的金融玩家支付的,评级机构投其所好取悦于这些人自然可以想象。这些问题与会计师事务所遇到的,萨班斯法案试图解决的一样,这里不展开讨论。有大量的证券产品的买家,怎样设计出一个系统使这些买家承担违约成本是不容易的。这些问题与供应中的信息不对称这一根本问题有关,这也是我们在某些关键领域如食品安全不能依赖私人评级的理由所在,如果依赖私人评级政府便会对此忽视,这是下面将要讨论的金融产品安全激励的一部分。
3.改进对冲基金以及金融管理者的激励
最近今年在金融市场中的部分问题或许与对冲基金经理以及金融管理者的激励结构有关。目前的激励结构设计倾向于保护人们的冒险尝试。但问题是,他们是不是在鼓励过度的冒险,并以公众的利益为代价?这种激励结构鼓励赌博。金融管理者如果能够赌赢一次,得到的利益足以弥补他们下一个同样大小的损失。赌赢的话能够使他们获得丰厚的奖金,而输掉则很少得到惩罚。
当对冲基金的激励问题与银行、信托等金融部门相互作用时,问题变得尤其严重。出于系统性风险的担心以及对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保护,政府已经对于这些金融部门施加了监管。政府不愿意让金融市场通过钻管理漏洞或者利用清晰或者不清晰的政府管理条文来赚钱,但是当前的系统让他们有足够的机会这么做。相应的,这些或者吸纳基金或者向金融机构提供产品的对冲基金或者金融部门的收入结构应该受到管理。而银行、信托之类的金融机构的内部收入结构同样应该受到管理。
最起码,奖金必须不能基于任何单个年份的表现,而应该基于一段长时间的表现。至少奖金的一大部分应该取决于一份附带条件的契约,以弥补随后年份可能出现的投资亏损。
4.改进管理者激励
目前的管理者(如美联储)职能已经不足以防止目前的问题的产生。危机之后,美联储才开始管制——典型的亡羊补牢。关于这样的管理疏忽大有文章可做,部分是因为激励不对(在金融市场的人能够赚大钱,没有人想比别人穷),部分是因为心态(处在这个行业中的人比与此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更看不到问题之所在)。
管理者必须了解,一旦市场失灵,谁最可能受到损失,而不是谁会获利。一旦危机出现,能够很好地平衡。
在很多行业中,专家都是处在行业之中,这成为设计有效的管理制度的大问题。现在有大量高素质的人才,他们懂得金融市场并能够在管理中扮演活跃的角色。但我们仍需要预防前述问题出现。
5.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产生扭曲的激励。有很多种潜在的利益冲突出现,在这个转折点,确定他们各自的角色很重要。那些从事抵押贷款业务的人(某种程度上属于供应链端)不应该在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公司中拥有利益,否则产生的问题是很明显的。
同样的,为自己的抵押品(债券)购买保险的金融公司,如果还在保险公司中拥有股份,将减弱保险的目的。这样做没有转移风险,虽然这有助于提高评级。这样做如果真的有利于评级,肯定部分是评级方法出了问题。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撤销的一段时间里,有些对于多种形式的利益冲突的担忧。从那时起,似乎有一些担忧在一些时候被证实了。虽然人们对于复兴上述条例没有兴趣,也应该多想想有助于解决类似问题的惩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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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斯蒂格利茨
编辑:
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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