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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岛日报:中国拟新增传销罪 最高可判七年
2008年08月27日 09:55四川新闻网 】 【打印

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据悉,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在刑法中新增“传销罪”一项,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入狱七年。全国人大并审议,新增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以保障个人私隐。刑法修正案修正了什么?

《星岛日报》消息,大陆对传销的打击历时已久。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但受高额利益的诱惑,传销活动依然猖獗,去年初被查处的亿霖案涉及的受害人更多达两万,非法敛财近17亿元。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正式新增“传销罪”:任何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近年来手机用户经常接到各种“不请自来”的广告讯息,全国人大也计划的刑法修正草案中,新增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讯、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令隐私外泄的风险加大,有必要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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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许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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