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减”与“增” 税收政策将有哪些新亮点
编者按:“继续做好增值税转型工作,推进资源税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这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税制改革部分的表述。综合各方信息看,结构性减税仍是大方向,而结构性征税也会与之相随。那么,今年税收政策将有哪些新亮点? 取消红利税:值得期待的积极股市政策 □ 本报记者 包兴安 分红对投资者来说本是件好事,但分红后所缴纳的红利税却成为了投资者一个伤痛。因为,在目前中国股市上,只有A股的个人持有者和基金交纳红利所得税。 针对取消股票红利税的呼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去年曾表示,证监会一直在与相关部门就红利税问题进行积极沟通。 如果整个2010年要出台更多的针对股市的积极政策,比如在税收政策上,解决现在资本市场的红利收取重复征税问题,那么在全力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大背景下,取消股票红利税,通过调整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有着特殊的意义。 代表委员谈减免红利税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建议消除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重复征税问题。朱从玖3月7日说,他提交了《关于优化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促进直接融资发展的提案》,建议减免个人持有公司债券的利息所得税、消除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重复征税及税负不均的问题。 朱从玖建议,消除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重复征税及税负不均的问题。目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即分红在上市公司已缴纳了所得税,而个人投资者、基金在收到分红后还需再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现金分红重复征税;除个人投资者、基金外,其他投资者收到的分红却不需要纳税,造成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均。 上述情况影响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积极性,也影响了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效果,建议免除个人投资者、基金收到现金分红后缴纳的所得税。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协商缓解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重复征税及税负不均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鲁南制药董事长赵志全认为,股票分红征收个税是重复征税建议减免。赵志全将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关于建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息和红利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议案。 在议案中赵志全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用缴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对股东分配和发放股息和红利,国家再对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一个重复征税问题,是不合理的,同时也将降低股份公司支付股息红利的积极性。 因此,赵志全建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息和红利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对股息和红利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非上市公司而言,股票分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实情况是非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渠道有限,和上市公司相比处于弱势地位,这种税收政策的差异,不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更造成了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另一方面也更加使得非上市公司分红的积极性不高。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赵志全建议国家应取消对股份公司发放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一次全部取消有困难,应将非上市股份公司和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息和分红个人所得税政策保持一致,也执行减半征收。 专家呼吁出台更多股市积极政策 3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刘纪鹏呼吁,整个2010年要出台更多的针对股市的积极政策,比如在税收政策上,可以考虑债券的税收问题,对于现在资本市场的红利收取重复征税问题,可以豁免。 刘纪鹏表示,核心是货币政策现在的出发点和现在的内容,要把资本和资本市场考虑在内。总理在工作报告当中是两句话,一是要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二是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要落实下来,必须采用积极的股市政策,然后通过直接融资的比重,要想加大直接融资比例,必须得带动资本市场。 刘纪鹏认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积极的股市政策首先要在我们决策理论上,在决策部门组织形式上,要给资本市场一个应有的地位。比如今后我们制定的是货币与资本市场委员会,另外,我们今年对资本市场将融资规模是多少,也像银行一样,商业银行今年投放7.5万亿,资本市场支撑多少资金,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各个领域里应该采用积极的扶持政策。比如在税收政策上,我想可以考虑债券的税收问题,对于现在资本市场的红利收取重复征税问题,可以豁免。 有税务专家指出,征收“红利税”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要取消恐怕不易,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议可采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后对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暂减免征收的方式,来降低投资者的税负。 相关专题: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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