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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做足准备
2008年12月27日 06:40证券日报 】 【打印

本月底前券商上报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详细资料

证监会为“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做足准备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6日表示,证监会正在对已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争取近期正式发布。待《暂行规定》出台后,准备成熟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暂行规定》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备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方案,经所在地证监局核查通过,方可开始实施。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据了解,为了保障证券经纪人制度规范实施, 2008年11月8日,证监会向各地证监局下发了《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提出了摸清底数、解决遗留问题、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做好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准备和落实责任追究等各项要求。

“本月底前,证券公司必须上报公司的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详细情况”上述负责人表示,“对平稳解决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达到规范要求,又能自行查找漏洞,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主动向证监局报告的证券公司,监管部门不再另行采取监管措施,追究其责任。对达不到上述监管要求或继续出现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将严肃追究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根据证监会要求,《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证券公司应彻底规范遗留问题,立即停止新增无证券从业资格的内部营销人员和各类外部营销人员,立即停止新增无证券从业资格的内部营销人员和各类外部营销人员;已聘用的无证券从业资格的内部营销人员及已签订代理合同的外部营销人员应立即停止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营销活动。

但是,对于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经纪人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内部营销人员,可以继续展业。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经纪人资格考试的外部营销人员,公司可以将其转为内部营销人员,申请执业资格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开始展业;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经纪人资格考试,拟任证券经纪人的外部营销人员,应当在《暂行规定》出台后,经具备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为证券经纪人,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开始展业。

此外,该负责人还明确指出,证券公司要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先要《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出台;二是根据平稳规范解决遗留问题的要求,证券公司的遗留问题必须彻底规范的解决完毕;三是必须做好实施经纪人制度内部的管理制度,和相关的内控机制,并且要有效运行,同时还要报当地的证监局备案,证监局对公司的遗留问题是不是已经解决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才能够正式地实施经纪人制度。

记者还了解到,实施《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还涉及到是否要工商登记、经纪人佣金支出是否能够税前扣除及经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政策问题,目前证监会正在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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