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钟京
日前,吉林制药针对子公司恒和维康股权转让事宜被曝光“迟到一年的补充协议”后,曾试图澄清此前质疑却又失败(见本报1月12日《吉林制药股权过户仍存四大疑点》)。在澄而不清后,记者又最新获悉,公司与石立更签署的恒和维康股权转让的协议书,其中标明的转让价为1400万元,而公司关于此次转让的首次公告则显示转让价为1200万元。这200万元的差价再次让人费解。
该份股权转让协议显示,“转让总价款依据恒和维康截止2007年6月30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1337.85万元为基准价,确定转让价为人民币1400万元,转让股权比例占恒和维康注册资本的99.9%。”
而公司在2007年12月3日发布的《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中提到:“公司将所持有的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99.9%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石立更。”其中,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同样是“依据交易标的200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定价”,公告还声明“成交价格与账面值不存在较大差异。”
对此,未名律师事务所的张洪明律师表示,这说明公司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对恒和维康公司进行过专项审计报告。如果审计净资产为1337.85万元的公司售价却是1200万,这对上市公司来说无疑是亏本生意。
记者发现,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日期为2007年7月28日,协议书上有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盖章和受让方石立更的签名和指纹。
而吉林制药今年1月10日发布的回应公告中则显示,2007年11月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公司持有的该公司99.9%股权以1200万元人民币价格转让给自然人石立更。可见,除了转让价格之外,这一公告与股权转让协议显示的时间也存在出入。
对于转让价格出现200万元的出入,张洪明表示,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公司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与发出公告的过程中,可能对协议进行过修改,但即便如此,公司目前的公告中并未对该修改事项有过任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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