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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研人员股权激励试点最高可享50%权益

2009年04月07日 20:29北京商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商报讯 (记者 冯秀英) 今后,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所获得股权(股份)的20%-50%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发明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也可以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方式,从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所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不超过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以及经营管理人员;或者以一定的价格系数将股权出售给相关人员。

昨日,记者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上了解到,北京市新技术应用研究所、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京仪仪器仪表研究总院等14家单位被列为首批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此次改革的重点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会上公布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对此次股权激励改革做了详细解读。

意见包括: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所获得股权(股份)的20%-50%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发明人及相关管理人员;采取科技成果折价方式的,可以折股总额不超过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所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可以从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所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不超过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以及经营管理人员;或者以一定的价格系数将股权出售给相关人员;采取股份期权方式的,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份期权激励;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可以按照《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执行;采取分红权激励的,应根据科技成果对企业净利润的贡献程度,在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对科技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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