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财经 > 商旅访谈 > 专题 > 凡尔顿 > 正文 |
|
1、投资环境
1.1综述
陆地面积449.964平方公里,其中9%为水域,大约10%为农业用地,52%为森林
人口900万
气候温和:夏季温暖而短暂,冬天有时非常冷。
语言瑞典语:北部的少数民族说芬兰语和萨米语(拉普兰语)、英语通行
度量衡工制
1.2政治背景
瑞典为君主立宪政体。社会民主党(SAP)领导着单党的少数党政府,并在国会中得到左翼政党和绿党的支持。从20世纪30年代起,除了两次(1976-82和1991-94)短暂的政权旁落外,SAP一直处于执政地位,致力于建立完善的福利社会。社会民主党的领导和首相为GoranPersson。2003年9月,瑞典通过全民公决决定不使用欧元。
1.3经济结构
在西欧19个经济体中,2003年瑞典的经济总量排名第八,其名义GDP估计达3020亿美元,排在其北欧邻国丹麦、挪威和芬兰之前。
经济指标比较,2003
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德国
GDP(US$10亿)246.2175.5167.1145.32,229.2人均GDP(US$)33,360.048,740.039,220.030,990.027,090.0
消费物品通涨率1.92.52.10.11.1
(平均值:%)
经常帐目节余18.929.36.110.457.2
(US$10亿)
货物出口离岸价格101.669.665.554.3750.1
(US$10亿)
货物进口离岸价格81.841.356.037.3611.4
(US$10亿)
1.4货币
2003年克郎对于美国和欧元都表现坚挺,从SEK8.80:US$1上升至1.28:US$1.该年的平均汇率为SEK8.089:US$1。相当于欧元,克郎从SEK9.11:€ 1上升至SEK9.06:€ 1,2003的平均汇率为SEK9.086:€ 1。经济学家情报联合会估计相当于欧元和美元,克郎在2004年会继续保持坚挺,2005年则会趋于稳定。
2002年1月EMU成员国开始使用欧元对瑞典没有产生重大影响。2003年9月拒绝加入欧元经济区的决定也没有带来不良后果。欧元可以在银行和外汇管理局进行购买,也可以像其他货币一样进行兑换。在瑞典可以开立欧元银行帐户,而且一些公司使用欧元记帐。很多商店,特别是为旅游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店,甚至在路边的手推车中出售三明治的小贩都直接接受欧元。
1.5对外资的态度
瑞典政府、媒体和本地商业团体对待国外投资者的态度与对待瑞典本地的投资者相同。非瑞典企业需要遵守瑞典的规定和惯例,包括每年提交公司帐务、董事会中须有雇员代表以及本地劳工"协同政策"等。不遵守这些惯例可能会带来麻烦,公司经常被迫屈服于当地习俗。。
由于全球化的趋势,瑞典正持续不断地吸引国外投资,这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对瑞典公司的收购
瑞典已经开放了外资非常感兴趣的行业,包括能源、电信和公共交通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医疗产业。尽管电信行业不太景气,但国外的电信公司仍继续在瑞典进行投资。
1.6银行与融资
瑞典两个主要的商业银行为SEB和瑞典商业银行。另外一个主要的商业银行为北欧投资银行集团,它在瑞典设有分行。作为储蓄银行的翘楚,联合储备银行基本上是商业银行,尽管它的成员行一直以来为储蓄银行。这4个主要的金融机构控制了瑞典的87%的银行业资产,但是小型的利基银行正在逐步扩大市场的份额。
瑞典银行使用泛欧自动实时总清算高速转帐(TARGET)系统进行跨国支付。银行几秒钟内即可进行支付,从而可以保持对欧元区国家的银行的竞争力。大多数瑞典商业银行都提供欧元帐户和欧元付款业务。2002年1月1日欧元成员开始使用欧元对瑞典银行没有产生重大影响。
尽管外资银行的数量不断增长,国外公司还是试图通过瑞典主要的国内商业银行和经纪公司进入其金融市场。
1.7对外贸易
瑞典于1995年1月1日加入欧盟,作为欧盟成员,除了那些经过协商特别豁免的条款,它遵守欧盟其他所有规定。欧盟协议中的某些条款还包括准备阶段。由于已经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的成员,而且已经实施了欧洲经济区(EEA)协定,在加入欧盟之前,瑞典已经根据欧盟的要求修订了一些国内法律。申根协议最终于2001年生效。
2、劳工关系与劳动力
2.1综述
从1997年1月1日开始,失业救济金从工资的75%上升到80%。因该项资金增长的需要,政府提高了对雇主和雇员的社保基金的征收。2003年雇员需支付总核定收入的5.84%作为疾病和失业保险金。根据法律,雇主需支付最多36%的工资总额,作为社会费用。(根据滑堆法折算率的规定,公司越小,付费越少。
瑞典的劳动力通常都受过良好的教育。男女的退休年龄都是65岁。根据不同的部门及合同规定,也可以提前退休,通常都是60岁退休。60至70岁之间可以领取养老金,但是在正式退休年龄之前会扣除一部分,在其后会增加。60-65岁之间每周工作17-35个小时的人可以领取兼职工资和部分养老金。
2.2雇员福利
瑞典的法律不限制最低工资。由于2004年初一些工会开始就新合同进行谈判,2004年社会保障税和额外福利税预期可能会高于2003年基本工资36-50%的水平。法律规定最低为36%(按滑堆法折算率付税的小型公司除外),36%以上由雇主与工会进行协调。
外企与瑞典本地企业之间的工资没有明显差异。由于工资水平低于欧洲标准(即与德国相比),作为欧盟一员的瑞典仍然对外资有较强的吸引力。
与其它国家相比,以计件工资、奖金及其他类似形式发放的工资在瑞典更为重要。只有三分之一的员工,通常是那些大型公司中的员工才会领取固定工资,还会领到由工作组发的生产奖金。即使在工程机械行业,也只有10%的工作时问领取没有奖金的固定工资。
高昂的医疗福利使得国家的工资总额上升了10%(但仍是以上最低限额36%中的一部分)。
休假工资等于3月31日为止的年度雇主支付的全部收入的大约12.2%加E国家为休病假或生孩子提供的福利补助。所有的雇员每年都享有25天的休假,即使第一年开始工作或半天工作制也都是如此。同意缩短假期的协议是无效的。根据瑞典的劳工法,雇员拥有至少休假4周的权利,也可以每年少休一周,最多可以积攒5年,然后连续休假10周。还有10个法定假日,通常从前一天的中午开始算起,至少在城市中是如此。对于蓝领雇员来说,这代表着额外的3.5%的社会税收。一些雇员还有权利在自己过生日时休假。
一些白领工会组织为那些50岁以上的员工争取到了。周的额外休假。除了高级管理人员外,一般员工都会充分使用休假。很少有人愿意以休假换取现金报酬,因为该现金报酬也会被视为收入,通常雇主也不愿意支付。另外,瑞典非常注重闲暇时间,视休假比高工资更重要。同时,技术的快速发展意味着当雇员休假时,可以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络。这种情况在经济不景气时更是如此,因为雇员都担心失去他们的工作。
新生婴儿的父母享有16个月休假的国家补助,同时前12个月还可以领取100%的薪酬。但是,从1995年1月起,新生婴儿的父亲12个月中必须休假1个月,否则该月该新生儿家庭就无法得到补助。母亲也要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父亲的要求更易引起争议,
因为男人的工资通常更高,休假事实上会降低家庭的收入。父母可以储备3个月的假期,留待孩子长大后再用。如果未满12岁的孩子生病,父母有权每年休最多90天的病假。如果孩子小于8岁,父母也可以将他们的工作时间从每天8小时减少到6个小时。
有两种类型的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由国家税收和政府支付。这项养老金在1995年中期降低到了通货膨胀指数考虑进来后的基本数的90%,2004年调整到39,300克朗。雇主必须以税收的形式为雇员支付另外一种类型的养老金-ATP。
那些没有ATP养老金的退休者(通常是那些在实施ATP计划之前的退休者)享受的基本养老金从105.5%(SFS1995:511)提高到了111.5%。
在瑞典公司中发展得比较完善的额外福利待遇(通常进行集体谈判)包括伙食补助、工作服、职业健康和医疗服务、娱乐设施、公司用车及移动电话。但是由于政府通常对于这些福利的税收管理严格,因此雇主和雇员对此兴趣都不大。一个重要问题是雇员在家中使用向雇主租借或直接从雇主那里购买的电脑。无论电脑价值几何,这种行为都是免税的。但是2003年10月,政府向国会提交了一个提案,将每台电脑的免税额度限制在10,000克朗以下。政府解释说,该提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雇员及其子女的电脑的认识率,而不是用于支持高端的电脑娱乐机器。该提案2003年底在国会通过,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与其他国家相比,瑞典对于管理层取得的自愿额外福利待遇的限制更加严格。由于它们改变了公司的薪水结构,工会正试图取消特权阶层的优先权。大部分传统的额外福利待遇都需要缴税,包括贷款、使用公司车辆(即使只是租借)、住房、电话、保险、配偶海外旅行、休假奖金、利润分红、年终奖品或奖金(三分之一的大公司都需要支付)。任何价值600克朗或以E的福利,公司都必须要向税务部门申报。每年固定超过600克朗的福利按照收入进行纳税。但是诸如公司电话或家庭送报等福利无需纳税。
有关股票认购权的税收法律2001年有所变动。以前,公司创办者作为福利得到的股票认购权无需纳税,但是后加入公司的经理人员得到的股票认购权需要在认购前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缴纳所得税。从2001年开始,两种股票认购权都需要缴纳税收。
作为养老金向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不超过22万克朗的收入可以从公司税中扣除。无需纳税的福利包括额外假期,使用度假屋、课程或休度假年,以及在本集团其他国家的分公司中进行指导所收取的费用。从1997年开始,在饭店用餐的税务减免率限制为15%(以前是30%)。
2.3终止雇佣关系
集体或个人解雇程序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向工会发送解雇通知;(2)一个月后,通知雇员解聘决定;(3)根据雇员的年龄或解雇员工的数量,在1至6个月内进行解雇。即使雇员没有加入工会,也要通知任何可能相关的工会。
根据"协同决策"法律的规定,进行大规模解聘时必须与工会协商。由于劳工代表会尽量设法避免大规模解聘,或者在无可避免时尽量减轻其影响力,所以谈判过程可能会延长。政府一般不会干涉。
没有正当理由("客观依据")公司不能随便解聘员工。被解聘的员工可向法院申诉,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可保留自己的工作。客观依据包括:经常疏忽;不能胜任工作;无法与他人共同工作;经常酗酒;或者不听从公司指令;参与非法罢工;无故旷工。除非
雇员工作能力上的缺陷已经严重影响工作的质量,否则年龄、疾病、宗教信仰或生理障碍都不能构成解聘雇员的充分理由;而且,雇主必须帮助雇员适应工作要求。
解聘费最低为6个月工资(聘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员工),最高48个月工资(员工工作10年以上,而且年龄已达60岁)。白领员工还可以单独就额外补偿进行谈判。但是近年来,雇主并没有表现地非常慷慨(例如邦尼尔,一家瑞典的多媒体公司)。雇主必须向国家劳工市场局通知其劳动力的构成情况以及解聘年老和残疾员工的情况。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公司必须执行劳工市场局的决定。根据工作年限,雇员有权要求16-32个月的薪水作为损失补偿。
雇主或雇员必须提前1个月发出通知,通常都是3个月。年长的员工可享有更长的通知时间,例如工作6个月后,25岁的员工可以享有2个月的通知时间,而45岁的员工则享有6个月的通知时间,每个月都可以领取全额工资。裁员时,必须遵循后来先走的原则,重新招聘时则相反。根据1982年的法律,如果裁员是独立的和临时的,则无需遵守后来先走的原则。实践中,雇主和工会都围绕这条规定制定自己的对策。
工作保险规定有三种例外情况。首先,如果雇员同意,雇主可以安排试用期。其次,雇主可以拒绝接受法院要求恢复员工工作的裁决,而支付赔偿费。根据聘用时间的长短,赔偿费为16-32月的薪水不等。其三,工作保护规定不适用于常务董事或副常务董事,在瑞典,解雇他们时无需提前通知或解释。他们可以通过在合同中注明适用工作保险法或添加保护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在瑞典很难解雇员工。这样雇主有时就会故意恶化工作条件和环境,以迫使员工自动离职。
2.4外国公民守则
作为欧盟的一员,瑞典遵守欧盟的规定。基本上,欧洲经济区(EEA,即欧盟成员国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瑞士除外)的所有公民都可以到瑞典工作,而无需居住证或工作证,或者可以在瑞典停留3个月找工作。以前,根据北欧劳工市场协议,只有丹麦人、挪威人、芬兰人和冰岛人可以这么做。但是,2004年5月欧盟的扩张加剧了瑞典对来自新成员国的劳工输入的忧虑。
非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在瑞典工作必须得到工作许可。(法律上,必须在进入瑞典之前获得劳动许可;但事实上,很多人都是在到瑞典后获得的。)但是居住许可必须在瑞典境外获取。获得工作许可的例外情况如下所示:(1)装配车间或技术指导证明他们需要紧急进行设备组装,而且技工会在14天内离开;(2)商务旅客、旅游巴士驾驶员以及其他可以在瑞典工作最多3个月的服务业人员,但还是建议他们如果可能尽量事先获取工作许可;(3)与瑞典居民结婚的外国人。
在欧洲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成员国内可以通过当地劳工组织,其他国家可以通过瑞典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工作许可。申请人必须拥有瑞典雇主提供的工作,并支付工资(不能低于当前瑞典的工资水平),而且必须满足其他相关雇佣条件,并要简单介绍住宿安排情况。另外,如果雇员为瑞典境内的外资公司工作,雇主必须提供一封介绍信,说明雇佣条款。尽管外资公司需要说明不雇佣瑞典人从事该工作的原因,但是瑞典政府通常并不会阻止国外劳工进入。
移民局和劳工市场局的处理程序可能会长达1年之久,有时也可能只需几个月。处理程序包括审查该职业种类的劳动力供给状况。第一次工作许可的有效期为6个月,而且不限于某一个雇主。居住1年后,可以同时获得永久居留权和工作许可,但是每3年必须更新一次。
3、国外投资
3.1国外投资激励
瑞典境内的公司可以享受欧盟所有的投资激励措施。在享受瑞典投资激励方案方面,瑞典本地公司和外资公司没有任何分别,但是如果不满足激励条件,投资者必须部分或全额返还激励补助。瑞典的各种激励信息可以从相关市政管理局(Lansstyrelsen)和瑞典商业发展局(Nutek)处获取。
政府可以为新兴产业,特别是那些高失业率的行业提供特别的激励措施。
3.2对外投资的限制
外国人可以自由地购买瑞典公司的股票或投票权。社会民主党政府鼓励外国投资。尽管对于能源领域的投资持审慎态度(政府不愿对国有企业vattenfall进行私有化改革),但是该行业和电信业一样,对外国投资者更开放。
瑞典投资促进署(ISA)提供在瑞典创办企业的经济和法律要求的相关信息,并协助加快这一进程。ISA为有意在瑞典建立分公司或投资或参股到合资企业的外国企业提供帮助。瑞典经济增长政策研究所(ITPS)是一一个官方机构,为那些有意在瑞典设立或购买公司的外国公司提供在瑞典的外国投资的有关统计数据及其它相关信息在瑞典进行投资的程序非常简单。当地的商业银行、法律或会计师公司可以负责办理一切手续或即时提供一家当地的空壳公司(已经成立但是没有运营的公司)根据公司类型和复杂程度的不同,建立一家新公司所需的时间从1周到几个月不等。尽管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申请将资金转移到瑞典,但是还必须得到专利办公室(以便注册公司)成立新公司的许可。专利办公室必须确定新公司的名称与现有公司的名称不相同或不过分类似。该过程可能非常繁琐。国家贸易局也必须确定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常务董事或代理人是否有一半以上不是欧洲经济区(即欧盟成员国加上冰岛、挪威和列支敦士登)的居民。
公司同时必须在国家劳工市场局、环境保护局进行登记,如果涉及地产交易,还必须在当地政府进行登记。收购瑞典公司有时必须得到瑞典竞争管理机构的批准。
在设立和运营公司、投资和收购股份方面,外国人和瑞典人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是,没有与瑞典人合作的外国投资者会发现在设立一家公司时,购买空壳公司会更加方便,因为无需首先拥有一家公司100%的股权。1995年瑞典加入欧盟后,外国人不能成为瑞典公司董事局主席的规定也随之废除。在一些行业仍然存在对外资的限制措施,例如国防用品生产行业及其它敏感行业,但是限制正逐渐放松。
根据1993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案修订法(1992:1238),外国公司可以在瑞典进行直接投资,或收购资产,而无需得到中央银行的批准。另外,在瑞典建立或收购一家子公司也无需得到批准。
但是,仍要求履行某些报告程序。在瑞典设立外资公司必须通知中央银行以便于进行统计。根据上业联合会和劳工部的协议,政府对新建工厂的位置、开工时间和运营条件进行名义上的管理。但是实际上会自动批准。
3.3外汇兑换管理
1989年为与欧盟规定保持一致,中央银行(SvetigesRiksbank)事实上已经取消了对外汇兑换的控制(1994年正式取消)。瑞典境内的公司进行境内外汇款或借款时必须通知税务当局,在某些情况上,还需要通知瑞典中央银行有关交易情况,以便进行课税或统计。对于金额超过75,000克朗的交易,处理交易的银行必须提交一份货币报告,并需将该报告转发给税务当局。如果当地税务当局很快收到公司财务部门或帐户部门,或处理该交易的商业银行的通知,处理过程就会相对简单。
尽管瑞典并没有为货币兑换提供官方保证,但是事实上不可能出现不能兑换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瑞典债券或克朗货币市场财务产品,他们也可以在瑞典银行内进行有息克朗存款。外国人或瑞典人的国外帐户必须向中央银行报告。债券和克朗市场工具必须存放在授权银行或中央银行授权的股票经纪商处。瑞典公司和个人可以投资国外证券、债券和国库券(必须通过授权机构进行);他们也可以随意在国外购置地产。外国人和瑞典人的所有付款和证券交易都必须通过瑞典外汇交易银行进行,包括瑞典境内的外资银行。
4、企业实体的选择
4.1企业组织形态
合股公司(aktieb01ag-AB)是当地银行和政府当局推荐的公司组织形式。
瑞典对AB公司的要求
根据2001年1月的调查情况,政府希望在2004年上半年提出一个有关修订合股公司法(Aktieb01agslag)的提案。新的法律计划2006年1月1同起生效。最近的一次法律修改在1998年。
资本-从1999年1月1日起,每个有限责任公司(AB)必须拥有至少100,000克朗的资本。公开上二市的AB必须拥有至)500,000克朗的资本。认缴资本必须完全付清,银行要对此进行认证。如果资本以土地、机器、专有技术、授权协议或商业信誉的形式存在,那么
公司的行为必须与此相符。现金以外的资本必须由注册会计师进行评估。法定准备金的要求为税后利润的10%,直到准备金达到资本的20%为止。在得到股东大会同意时,可以减少法定准备金,以弥补公司的亏损,或通过股息分红提高股票的资本充足率。
创办者,股东-尽管必须至少有一个创办者为欧洲经济区(EEA)的居民的公司才能享受国家贸易局的税收豁免,但是国外的股东可以收购创办者的所有股份。这也是为什么计划在瑞典设立公司的人经常会购买空壳公司的一个原因。
董事会-对于资本超过100万克朗的公司,董事会必须拥有至少3个成员。如果已经任命了一个副董事,小型公司也可以只有一个董事。一半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是欧洲经济区居民,董事会主席、常务董事和副常务董事也必须是欧洲经济区居民。
管理-外国常务董事及其副董事必须得到国家贸易局的批准,而且必须居住在瑞典。批准通常都是例行公事。根据瑞典协同决策法律的规定,25名以卜的雇员可以指定公司的两个董事局成员。
信息披露-年度财政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和管理报告必须提交给专利注册局(Patentochregistreringsverket),以接受公众监督。如果公司没有及时披露信息,可以对其处以高额罚款。每家公司或外资企业的分公司都必须拥有一个审计师,可以是授权的注册会计师,也可以是指定的注册会计师。该会计师必须是欧洲经济区的居民。
税费-注册费为l,100克朗,加上0.2%的己发行资本,对于已发行的股票,还要根据其面值收取2%的印花税。追加资本的注册费为500克朗,加上0.2%的已发行资本,以及1%的印花税。
股票类型-尽管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可以发行低于面值的股票,但通常只能发行等面值股票(最低50克朗)。不同的股票可以拥有不同的投票权,但是任一股票的投票权不能超过其它股票的10倍。
控制-公司章程的变动或影响到少数人的变动需要得到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除非公司章程中有规定,否则任一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不能超过20%。
4.2分公司
通过分公司(filialkontor),外国公司可以直接控制其在瑞典的分支机构。但是外国公司很少在瑞典设立分公司,原因如下:分公司需要满足瑞典合股公司面对的很多要求(例如雇佣一个当地的常务董事和披露帐务信息);分公司不能享受某些税务抵扣;建立一个分公司比建立一个合股公司所需时间更长。允许欧洲经济区(EEA)以外的保险公司在瑞典设立分公司的法律修订并没有导致很多外国分公司的设立。事实上,目前注册的分公司只有不到75家。
欲设立分公司必须向市政府递交申请。而且必须在专利登记局(公司登记)进行登记。这通常需要3到5周的时间。无需存货,定单较少的小规模运营(例如转包、销售高价机械设备或者进行初步市场调研)可以选择"非贸易办事处"的组织形式。通过管理全部定单、发票和薪酬,母公司可以进行完全的控制。
己在欧洲经济区国家中登记的保险经纪公司在瑞典开设分公司时无需再行登记。欧洲经济区以外的保险公司现在也可以在瑞典设立分公司,而无需再通过代理运营,但是必须进行登记并取得许可证。
4.3设立公司
经过10年的调查,发布了6次中期报告后,政府任命的一个委员会于2001年1月提交了有关改革瑞典合股公司法律(Aktiesbo1agslag)的详细报告(SOU2001:1)。该法律最近的一次修订是在1998年。这份最终报告的关键内容如下所示:它对于小股东公开信息的披露进行了限制:开发了通过最新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更方便地进行投票和参与股东会议的规定;放宽了公司给股东贷款的限制;加大了认购者对新发行股票的认购范围,可以对由于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不正确或不完全而引起的损失提起诉讼;合并了股息发放和股票出售方面的规定。
组建一个AB公司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目前至少需要5个月,包括向专利注册局(Patentochregistreringsverket-PRV)提交公司文件。为了加速这一进程,专利注册局将所有必需的表格都放在网上,通过互联网就可以直接进行注册。专利注册局尽量提供电子化服务。但是政府计划设立一个单独的机构来进行公司登记,以加速登记过程,并缩短获取执照的所需时间。投资者可以通过商业律师购买已有的壳公司,或建立一个新公司。但是后者要花费更长的时间。如果能够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所有的新公司都必须在当地税务部门和政府部门进行登记,以申报增值税。如果雇佣员工,也需要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所有的AB必须发布年度报告,并须提交给专利注册局。为了防止延期提交报告,即使提交年度报告只晚了1天,专利注册局也要对合股公司进行5,000克朗的罚款。如果在2个月的宽限期内仍然没有提交报告,罚金为10,000克朗。如果4个月后仍没有提交报告,
罚金为20,000克朗。公司成立后,会经常对其股本进行检查,以防止逃税。现金资本必须支付到指定的银行帐户中,而且登记公司时需要提交证明银行文件。
对于使用地产而不是现金支付的股票或新发行的股票,需要由授权会计师提供相关文件。公司必须将10%的年度净收益作为法定准备金(构成资产净值的一部分),直到达到股本的20%。
授权会计师必须保留合股公司的帐簿。但实际上,小型合股公司的帐簿由公司自己保存,会计师会对其审查以保证其准确度。瑞典法律要求即使只有一个人的公司也必须保留帐簿,并保存帐户资料10年。无需按照公历年度记帐。
雇主必须将公司的运转状况、特别是与董事会相关的问题、解雇、生产方式或收购等信息告知员工。根据工作法案的协同决策要求(1977:580),员工人数超过25人的所有公司都必须建立经济委员会,成员包括3名管理人员和2名员工。如果雇员有要求,公司必须对这2名员工进行培训。如果该委员会不能满足雇员的要求,他们可以从自己的阶层中指定一个人为"雇员顾问''。该委员会和顾问有权了解
公司的帐户和全部事宜,他们可以要求管理层进行研究和预测。但是获得的信息只能提交给劳资联合委员会和雇员董事会代表。对于因雇员代表泄密而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向劳工法庭提起诉讼。但是,欧洲法院正在根据欧盟的规定对劳工法庭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员工参与法要求披露中期报告、总营业额数字以及以隐性储备表示的固定资产数量。认缴资产超过100万克朗,资产负债表资产超过1,000个"基本罚款单位"(大约2000万克朗),或者员工人数超过200人,或者拥有在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卜.市的股票或债权的公司必须披露其它相关财务数据,以及存货价值及其变动。这种公司同时必须聘用一个授权会计师。对于国内和国外公司来说,特许经营权是常见的建立公司的办法。SvenskaFranchiseforerlingen提供有关特许经营的信息,在2004年初发布的报告中,它估计2001到2002年间,特许经营的总收入增加了4%。
5、公司税收
5.1现行税制
28%的基本税率是世界上最低的公司税率之一。但是这个优势被其他一系列的高税收所抵消,包括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雇主社会保障税。瑞典政府继续通过税收政策来规范工业和企业的行为,特别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
对于国外公司来说,瑞典税收系统对子公司比对分公司更有利,因为根据瑞典法律,分公司不是一个法人实体。税务局认为,这种规定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分公司可能无法就向总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进行税前抵扣,而对其它利息抵扣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处理。2003年7月1日生效的法律修订案取消了根据子公司销售额征收的利润税。但是,由于政府通过了一项有关控股外国公司的法令,当外国子公司未满足特定标准(白名单、税率测试、所有程度测试)的情况下,要求其瑞典所有者根据该外国子公司的收入向瑞典政府支付28%的公司税,所以这项福利打了折扣。但是,这项法案引起了争议,而且可能无法通过欧洲委员会的审查。
瑞典的公司和个人都具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尽管公司税很低,而且经常可以削减为0,但是大部分的公司,无论是瑞典的,还是国外的,都选择自觉纳税,遵守"睦邻"政策。个人对高税率抱怨很多,而且寻找各种可能的办法降低税务负担,但是大部分人都会依法纳税。
通过瑞典税务局可以寻求关于某次未来交易税负的事先规定。这些每年公布数百条的事先规定,政府是要受约束的,但是纳税人却不一定。纳税人和税务局都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从2003年的税务年度起,瑞典的外资意外伤亡保险商的税收规定有了新的法律。根据新的法律,按照与对瑞典保险商相同的方式,根据公司收入对外国保险商课税(即根据实际收入,而不是预测收入)。2004年1月,政府通知国会它将于年初提出一个法案,修订对周期性资金的管理方法,防止非法使用这些资金来逃避个人所得税。这项法案的生效期将回溯到2004年1月30日。新法案将对个人公司(enskildfirma)或无法人资格的合伙公司向股份公司的资金转移进行限制。财政大臣BosseRingholm主张对逃税行为采取严厉的措施,并对瑞典的所有税收法律都会严格执行。
从1998年7月1日起,税务局在报税之前,可以向税收法院申请税前抵扣。以前,只有个人或公司才能申请事先裁定。新的法律使得个人和公司更容易申请事先裁定,以前,法院只对那些对申请人整体税负有重要影响的申请进行裁决。这些修订对于公司和个人同样适用。
5.2资本所得税
资本所得税的税率为28%。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当某公司将一项资产转移到一家合并或合资公司中时,如同出售该资产一样,需要对该资产进行估价,并根据估价与当初购买价格之间的差异计算出资本收益或折旧。但是,在某些情况上,出售价格也可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
在同一收入年度内,也可以从资本收益中扣除利息成本。收益定义为扣除销售费用和购买成本后的总利润。亏损也使用同样的方法计算。折旧机器和设备以及无形资产(例如专利)的销售收益按照普通收益或亏损计算。
与商业股票和类似的金融工具有关的亏损不能抵扣,收益也不用纳税。其它与股票有关(持有目的不是为投机)的亏损可以从股票或类似金融工具的利润中抵扣。投资地产的亏损仅可以从地产的销售利润中抵扣。累计亏损有可能可以合并,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
5.3利润汇回
对于向国外转移利润和股息没有任何限制。
5.4股东融资
瑞典的税法中没有资本弱化规定。但是,瑞典公司法规定,如果净资产值低于股本的50%,则需要进行注资或再融资。
5.5折旧
对公司存货的估价和折旧规定是相当灵活的。估价依据先进先出法和最低价标准进行。机器和设备的折旧可以按照直线法,以每年减去购买价格的20%进行折算,也可以按照余额递减法,从当前的帐面价值中减去30%进行计算。所有的机器和设备必须使用相同的计算方法,但是公司每年年终可以改变计算方法。(使用寿命不超过3年的设备在购买当年可以一次费用化。)第三种方法是根据剩余的可折旧价值,公司最多可以选择不低于25%的折旧比率。
上述对机器的折旧规定也适用于专利、商标、商誉(不包括股票)以及其它无形资产。
建筑按照直线法根据其预期寿命进行折旧。通常,商业建筑每年的折旧率为2-5%,厂房为4%,办公建筑为2%。化工、制浆和造纸行业中建筑的损坏速度更快,折旧率一般使用3-5%。主要用作工业用途、不是建筑组成部分的固定设备(如起重机和专用传输系统)可以作为机器进行折旧。其它与建筑相连的固定设备,如暖气设备和电梯,作为建筑的组成部分进行折旧。
通常,设备的估价不能超过其原始价格。在这个范围内,对固定设备估价时,也应该对其进行的升级的投资成本计算进去。商品资产可以根据它们的原始价值或当前的市场价格进行重新估价。每年都必须根据市场价格对资产进行重新估价。对于再次估价的价值不收取税收。
5.6亏损
如果某财政年度的应纳税收入为净营运亏损(NOL),公司可以将亏损无限期后延(亏损结转)。不允许将亏损向前结转。但是,利用税收分配储备基金(瑞典称为periodiseringsfond)可以实现有限的向前亏损结转。基金最多可以将25%的利润提取为储备基金,而且该储备必须在6年中冲销。
6、合并
在瑞典,合并资产负债表不能用于税收目的。但是,法律允许将集团收益在附属集团进行收入转移。进行合法的集团收益转移时,转移收益的公司会将该收益从其应纳税收入中扣除,而接收公司则将该收益计入同年度的应纳税收入中。如果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收益,那么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股息税可以免除。收益转移必须在公司的年报中披露。
允许集团收益转移的主要条件如下:
●贡献方和接受方都必须是居民公司。
●母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合作体、储蓄银行或公共保险机构。
●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经济合作体。
●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整个财政年度中,母公司持有子公司90%以上的股份。
●贡献方和接受方都不能是人寿保险公司、房屋公司、投资公司或非营运的控股公司。
●贡献方和接受方同时必须在同年度内在税收申报表中详细披露收益转移的情况。
在瑞典新的股息税和股票资本所得税的相关法律中己经删除了"非营运公司"的限制,从此,非营运公司也可以支付或接受集团收益转移。
7、国外取得的收入
在60多个国家中有效的双边税收协议可以规避或降低瑞典的股息扣缴税。仿照欧洲经济合作开发组织(0ECD)模型设立起来的旧的税收协议将应纳税收入项目分配到一个协议国后,在其它国家则免征税收。但是根据最新协议,在另一个源泉国家按规定已缴的税款,可在居民国要求抵扣。引用税收协定时只能降低而不能提高瑞典的纳税义务。
根据瑞典的税收协定征收预提所得税(%)。
根据2004年1月1同有关股息和企业股票资本利得税的新规定,如果某项股息或资本利得在支付给瑞典公司时无需征税的话,那么在向外国公司支付此类股息或者资本利得时,也将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即股票是与商业目的有关的。(非上市股票或上市股票10%的投票权,前提是股东至少持有12个月)。
根据母子公司指令(90/435/EEC),当收取方居住在欧盟成员国内,并拥有支付方25%以上的股份时为0%。
a)当收取方拥有付款方25%以上的股份时为5%。
b)当收取方拥有付款方10%以上的股份时为10%。
c)当收取方拥有付款方25%以上的股份时为0%。
d)当收取方拥有付款方10%以上的股份时为O%。
e)当收取方拥有付款方10%以上的股份时为5%。
f)当收取方拥有付款方50%以上的股份时为10%(以色列为5%)。
g)当收取方是一个公司,而且该公司在过去的12个月中一直拥有付款方10%以上的股份时为0%。
h)当收取方拥有付款方25%以上的股份时为20%(从事工业经营时为15%)。
i)如果收取方是一家公司,为15%
j)当收取方拥有付款方10%以上的股份时为15%。
k)当收取方拥有付款方51%以上的股份时为10%。
1)当收取方拥有付款方25%以上的股份时为15%。
m)当收取方拥有付款方25%以卜的股份时为10%。
n)应用特别条款时为5%。
o)当收取方拥有付款方30%以上的股份时为5%,在某些条件下为0%(100%控股+工业经营)
p)当收取方拥有付款方15%以上的有投票权的股票时为5%,如果收取方拥有80%的股本,则为0%。
q)当收取方拥有付款方25%以上的股份时为7.5%(应用特别条款时为0%)。
r)当收取方拥有付款方70%以上的股份时为5%,当收取方拥有付款方25%以上的股份时为10%。
s)如果收取方拥有10%的投票权或25%的股本时为5%。
t)从2000年1月1日起,如果收取方拥有付款方25%以上的股票,而且根据瑞典内部税收条款可以认定收取方是。一家公司(即至少支付其净利润15%的有效公司税率),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为0%。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协议国。
8、转让定价
修订法案的生效日回溯到1998年1月1日。.修订法案根据资产流入的部门与进行资产转移的公司是否隶属于同一公司,还是另外的一个子公司,特别是外资公司的不同情况,对股票和其它金融资产的转移进行了限制。修订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为避税而向国外转移资产的行为。目前,所有公司内的资产转移都是免税的,所以可以随意地进行这种资产转移。
一般来说,如果向国外关联公司支付的费用是与日常商业活动有关的,则该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抵扣。在实务中,税务官员经常就该费用的支付是否与正常的商业活动相关而与企业进行对话。判例法是以瑞典母公司向国外子公司付款的问题为基础,着重指出,当具有共同利益的瑞典公司和国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业务成本分摊时,如果这种
成本分摊的金额于瑞典公司的运营成本相当,那么此项投资成本可以申请在税前抵扣。(税前抵扣的一个条件是业务成本的分摊金额应当与分摊业务成本的公司在实际发生该笔成本时可以获得的税前抵扣金额相当。)因此如果欧洲法院没有明确判定,没有商业联系的两个公司之间进行成本分摊是很难申请税前抵扣的。因此相关公司问进行跨国交易时通常需要遵循公平定价原则。
对于子公司支付给国外母公司的贷款利息或国外母公司担保的贷款利息,瑞典税务局希望通过建立"资本弱化"原则来拒绝子公司就此类利息费用的税前抵扣申请,但该企图被瑞典法院驳回。
2003年7月1日生效的修订法案取消了根据子公司销售额而课收的28%的利息税。但是由于政府向国会提交了一项法案(CFC规程)(尽管受到政府律师的强烈反对),要求在未满足特定标准(白名单、税率测试、所有程度测试)的情况上,拥有国外子公司的瑞典公司就其子公司的利润向瑞典政府支付28%的公司税,使得这项优惠打了折扣。政府解释说其目的只是为了阻止公司的利润流向税率更低的国外子公司,但是许多拥有正当子公司的公司也将受其影响。尽管政府律师认为该法案与欧盟法律不符,但是国会事实上已经通过了该法案,它已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对2004年税务年度开始适用。欧洲委员会和有国外子公司的瑞典公司可能会向该法案提出质疑。
9、增值税
1995年1月1日瑞典成为欧盟成员。为了符合欧洲经济委员会和欧洲委员会对增值税的要求,瑞典的增值税法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应当指出,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加入第六号指令的准确内容,有一些背离之处还需要改进。
综述
根据法律规定,增值税向卖方课收,卖方在增值税应税采购时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用作进项抵扣。
增值税每月课收(有两个月的延迟时间)。非瑞典企业另有特别规定,如上所示。进口厂商或其代理在进口货物时向海关缴纳关税时一并缴纳增值税。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实体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实体是一个在瑞典提供或想要提供需缴纳增值税的物品或商业服务的人。相应地,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实体可以是一个个人、一家合伙企业、一个联合体或一家公司,无论它是否瑞典居民,永久设立或注册在瑞典与否。政府和市政主体通常不包括在该实体范围之内。
提供包含增值税物品或服务的行为包括:
●在瑞典境内提供任何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行为,即在其经营范围内
●提供相关产品的公司行为;
●社区之间的物品收购;
●向瑞典境内进口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物品。
只有当要缴纳增值税的物品在进行商业交易时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这种商业活动不是一定要在瑞典境内进行。在瑞典境内的临时供给可能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无需缴纳增值税的物品
无需缴纳增值税的物品类型主要有:
●银行和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
●医疗保健和牙齿保健;
●社会福利;
●教育,例如由公共机构(或者公共机构认可的组织者)提供的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以及由奖学金支持的教育;
●博彩活动;
●不动产转移;
●不动产出租;
●公共广播和电视;
●某些定期出版物;
●商业运输船或商业运输的销售,商业运输飞机的销售,以及与运输船和飞机相关的服务;
●某些文化活动。
抵扣进项增值税和进口增值税
根据瑞典增值税法,非瑞典机构可以要求返还进项增值税和进门增值税。根据这些规定,如果进项增值税和进口增值税与国外的经营贸易活动相关,并且该贸易活动(在欧盟内)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如果该贸易活动在瑞典境内进行也需要缴纳增值税时,非瑞典公司可以要求返还已缴的增值税。
(一般系统)进项增值税抵扣。
非瑞典公司只有存瑞典进行增值税登记后,才可以通过瑞典一般企业增值税申报表抵扣进项增值税,同时,只有在瑞典应缴纳增值税的范围巾进行购买活动时,才能获得进项增值税的抵扣。上午取得进项税抵扣时,公司应当遵守瑞典增值税法案中有关增值税抵扣的一般规定。
10、课税与管理
所有的公司收入都要课税,但不包括与赚取收入有关的费用及本地股息相关的收入,包国外收入(例如,股息)。支付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可以税前抵扣。如果瑞典公司直接或通过分公司拓展海外市场,国外利润也要按照收入向瑞典缴纳税收。总之,税收协议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如果没有签订协议,瑞典公司可以就在困外所支付的税收在瑞典申请抵扣。
基本上,除了高额娱乐费用以外,贸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都可以抵扣税收,但是娱乐费的抵扣限制很高。
目前的均衡体系("周期性基金")使得公司可以在最长6年的时期内每年截留最多不过年利润25%的储备基金。在这段时间内,公司可以随时终止截留期。和以前的体系不同,周期性基金规定中没有有关回溯均衡的条款。
从1998年起,个人从税收分配储备或税收均衡基金向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合伙企业(Plandelsbo1ag)或有限责任股份公司(aktiebo1ag)转移金钱的能力受到限制。修订法案的目的是为了堵住税法的漏洞,该法律溯及力追溯至1998年3月17至今的资金转移行为。
2004年1月,政府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它通知国会计划提出一项提案,进一步限制个人向股份公司的资金转移,并限制合伙公司向股份公司进行的资产转移。政府宣称,目前的规定存在漏洞,一些收入存在避税的可能。修订后的新的法律溯及力追溯至2004年1月30日。
亏损可以无限期地向以后结转。亏损数在纳税申报时予以确认,并于第二年抵扣,结余向后顺延。资本亏损也适用同样的规则。不能向前结转。
公司根据前一年(收入年度)的净收益缴纳评估年度的公司所得税。收入年度通常为公历年度,但是不要求一定使用公历年度。公司根据收入年度的预计收入进行初步纳税。按月预缴税款,在每一一个评估年度的5月2日之前,公司应提交该收入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年终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汇算清缴。
从1998年1月1日起,无论其收入或法律架构如何,瑞典境内的每家公司都拥有一个自己的税收帐户。各种税收,从增值税(VAT)到社会税和初步个人所得税,都会在每月12号或大公司在每月26号支付到这个帐户中去。(1月和8月的纳税日为17号,而不是12号)。
政府应付企业的税项,如增值税,也缴入该帐户中,应收政府的款项在帐户中应记为借方。尽管1998年1月刚开始运转该系统时,税务当局遇到了一些麻烦,但是从2000年中期后,该系统就已经运转得比较顺畅了,小型企业认为它使帐户记录变得更加容易。
|
编辑:
qjk
|
| Google提供的广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