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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绿大地只是中国股市的一个缩影

2011年04月06日 19:46
来源: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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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而被捕,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是中国股市的第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绿大地是到目前为止A股市场唯一一家涉嫌欺诈上市的公司。对绿大地涉嫌欺诈上市一案的不当处理,将是对上市公司欺诈上市行为的再一次纵容

文 皮海洲

今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3月17日20 时由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逮捕。行政调查发现,公司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绿大地欺诈上市只是中国股市的一个标本

实际上,欺诈上市在中国股市里并不少见,而且还是中国股市新股发行上市的一个“潜规则”,甚至是公开的秘密。当然,这种欺诈上市行为在监管部门没有追究责任之前,只是叫做“包装上市”。把一家原本平庸的公司包装成优质公司,把“稻草”包装成“黄金”,几乎每一家新公司上市,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这种包装行为。所以,绿大地涉嫌欺诈股票发行,只是中国股市众多上市公司欺诈上市的一个缩影而已。

在此之前, A股市场曾于2010年3月曝出过“江苏三友欺诈上市案”,为达到骗取上市资格的目的,江苏三友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刻意隐瞒了5年之久。而根据新股上市条件,“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应当没有发生变更”。不过,让江苏三友感到幸运的是,监管部门对这起欺诈上市案件予以了从轻处理,只是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了公开谴责与通报批评,“江苏三友欺诈上市案”因此而大事化小。所以,尽管何学葵是因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而被抓的第一人,但欺诈上市显然并非从绿大地开始。更何况还有更多“包装上市”却没有受到追究的公司。因此,尽管这一次绿大地因为涉嫌欺诈上市而被推向了前台,但在绿大地的身上,人们可以看到诸多上市公司欺诈上市的背影。

绿大地为什么要欺诈上市

正如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所强调的那样,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均属重大违法行为。那么,包括绿大地在内的众多上市公司,为什么都会前赴后继地以身试法呢?

首先,这是巨大利益的驱使。对于一家企业以及大股东来说,上市与不上市,有着天壤之别。一旦企业上市成功,不仅企业可以通过高价发行而获得大量的募资,而且对公司老板,或者是控股股东、大股东来说,也可以一夜暴富,跨入到亿万富翁的行业。如绿大地欺诈上市成功,募集资金达到了34629万元;而作为公司董事长与控股股东的何学葵,以其目前所持有的4325.80万股股份,按3月23日收盘价21.34元计算,市值超过9亿元。面对如此巨大的利益诱惑,何学葵为此铤而走险并不难理解。

其次,巨大的法律漏洞让“绿大地们”乐于铤而走险。虽然欺诈上市是重大违法行为,但在法律上,这种重大违法行为却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而是让欺诈上市者有利可图。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于欺诈发行股票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即便欺诈上市,上市公司仍然不会被勒令退市,无非只是承担募资额5%以下的罚款而已,这样的事情,任何一家公司都是非常乐意的。而《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因此,即便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成立,等待何学葵的不过是5年以下徒刑以及1731万元以下的罚金。这与绿大地上市带给何学葵超过9亿元的财富相比,显然不值一提。如果5年以下徒刑以及1731万元以下的罚金可以换来9亿元的财富,这样的事情恐怕每个人都愿意发生在自己的身上。

此外,监管部门以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渎职,为绿大地欺诈上市创造了条件。虽然绿大地公司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但正如3月23日《上海证券报》所披露的那样,绿大地欺诈发行手法很简单:瞒报负债、虚增业绩。何学葵绝非是长袖善舞的财务钻营家,他只是简单地篡改了事实数据,促成公司上市,实现个人资本增富。其中,隐瞒负债是其实现虚增净资产的主要方式。绿大地招股书所披露多年总负债数据与事实不符。但在历年总资产的数据上,何学葵并未作多少改动。但就是这种简单的数据篡改,却接连闯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发审委等道道关卡。尤其是绿大地在2006年11月首度闯关IPO时,曾被发审委否决,后来又是什么力量让绿大地二次闯关成功?正是由于方方面面的渎职,绿大地最终成功地达到了欺诈上市的目的。

如何处罚绿大地将成股市风向标

针对绿大地涉嫌欺诈上市一事,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均属重大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追究法律责任。但到底怎样来“依法严肃处理,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市场最关心的事情,它甚至将成为股市的风向标。继续纵容“包装上市”,还是严厉打击欺诈上市,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对绿大地涉嫌欺诈上市事件的处理将会给出最好的答案。

在欺诈上市的查处问题上,不论是《证券法》还是《刑法》都存在巨大的短板。这使得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在对绿大地涉嫌欺诈上市问题的查处上显得较为被动,甚至力不从心。象美国安然公司的欺诈事件,不仅安然公司因此而倒闭,而且几乎所有的公司高管都被起诉并被判以重刑。其中安然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入狱24年零4个月,并且还要承担上亿美元的财产追偿。并且为安然公司服务的五大国际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也因此倒闭关门。与此相比,绿大地所面对的处罚也许就只是“毛毛雨”了:绿大地继续挂牌上市,最高处以不超过1731万元以下的罚金;原董事长何学葵最高判处不超过5年的徒刑以及1731万元以下的罚金。甚至就连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发审委等都不必为此承担责任。绿大地事件的最终结果将是绿大地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多方“共赢”。

所以,对于绿大地涉嫌欺诈上市一案,人们更希望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能够从重处理,至少要让欺诈上市的绿大地退市,至少要没收原董事长何学葵非法所得财富,至少要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多方面的责任。否则,对绿大地涉嫌欺诈上市一案的处理,将会是对上市公司欺诈上市行为的再一次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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