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投资5500万元巨亏谜局正在揭开
尽管五粮液于2009年3月17日就此专门发布了其与亚洲证券不存在任何资金关系的"澄清公告",但各大媒体对于五粮液与亚洲证券的关系依然继续着似也有理有据的猜想。
在亚洲证券破产牵连出来的两起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期间,五粮液更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尤其是在对前亚洲证券客户经理向晓卫涉嫌合同诈骗的判决出来后,载有如下记录的判决书令舆论一片哗然:"时任五粮液投资公司董事长的冯光兴证实,2002年五粮液投资公司和成都智溢共同出资炒股,以智溢公司名义开户,有着五粮液投资公司总经理身份的尹启胜负责操作"。
被认为是整幕大戏核心人物的向晓卫一审获刑14年,但二审发回重审并于上周刚刚开庭的峰回路转似乎又让事实的还原有了新的起点;而另一位重要人物---原亚洲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庞铃的被控合同诈骗案日前也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与向晓卫的真实身份并非亚洲证券正式员工而只是独立的居间人所不同的是,庞铃涉案是因为单位犯罪被牵涉进来的。其命运本应与亚洲证券同系一绳,却因亚洲证券的破产消亡而被单独起诉的庞铃,是否真地成立合同诈骗行为,成为又一个待解谜团。
合作成反目
2009年8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对庞铃开庭审理,庞铃及亚洲证券与成都智溢及五粮液从合作到反目的过程终有所呈现。
2004年4月,向晓卫对庞铃称其可为亚洲证券引进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5500余万元客户资金。尽管成都智溢所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销售塑胶制品及各种管材",但却有着和五粮液扯不清的关系:刚刚成立一年的成都智溢在2000年成为五粮液旗下品牌五粮春的经销商;2001年前的成都智溢的法定代表人谢军从1997年到成都智溢成立之前任五粮春销售有限公司经理;成都智溢资金进入亚洲证券的委托人是前五粮液投资公司的总经理尹启胜。
经上海总部同意,庞铃代表亚洲证券公司与向晓卫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公司按引进资金额5%的高额比例给向晓卫支付佣金。
2004年5月13曰,当成都智溢授权代表尹启胜将2000万元存放亚洲证券成都营业部作为保证金,5500万元划至亚洲证券总部。
若没有亚洲证券的破产,或许一切都会相安无事。
2005年4月,亚洲证券公司破产,成都智溢在亚洲证券的账户被冻结。成都智溢仅提取出了2000万元保证金,其余5500万元则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委托理财资金而作为破产资产处理。而按照证监会之前处理委托理财的惯例,成都智溢全额拿回资金的机会是微乎其微的。事实上,这作为破产债权的5500万元也迄今尚未追回。
于是,成都智溢于2007年9月29日以有关协议造假、存在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成都市公安局随后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向晓卫、庞铃逮捕。
特别的协议
看起来并无异常的合作怎么就会涉及到合同诈骗呢?一纸特别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其中的关键点。
在成都智溢的资金进入亚洲证券之后,亚洲证券上海总部曾要求尹启胜出具一份关于资金一年不动的书面承诺,而尹启胜的这一书面承诺书也很快被向晓卫拿到。
亚洲证券又告知向晓卫,保证金不能支付5%的佣金,若要获得该佣金,尚需客户签订一份委托理财协议。亚洲证券上海总部还通知庞铃,可以就委托理财协议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如未经成都智溢授权,委托理财协议不能生效。
向晓卫很快给庞铃提交了盖有成都智溢印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以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成都智溢委托亚洲证券管理资产5500万元,委托期限为2004年5月19日到2005年5月19日,委托期间成都智溢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与处分权,亚洲证券未经成都智溢书面授权,不得运作委托资产。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如是说,"亚洲证券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公司已巨额亏损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通过签订委托理财协议骗取客户保证金5500万元,被告人庞铃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没有单位的单位犯罪
一个有意思的事实是,在这一本属单位犯罪性质的案件中,作为法人的亚洲证券公司却并未被起诉。
但无论起诉单位与否,若要论证庞铃的诈骗属实,必然无法越过对其所代表的亚洲证券合同诈骗行为的认定。
亚洲证券的前身是曾经存在违规经营和亏损状况的三峡证券。据庞铃的主要辩护人---四川德智律师事务所龙宗智介绍,亚洲证券的资金亏损是原三峡证券遗留下来的问题,而2004年前后的整体证券市场不景气,证券业中有相当多的证券企业都在负债经营,在经营中等待市场的变化。同时,希望得到股东注资甚至在符合条件下由国家注入资金,以扭转局面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且,任何一个负债经营的企业,在业务活动中,都不可能事先告知本企业亏损多少,因为这不是合同法的要求,也不是行业的惯例。
对于亚洲证券将5500万元中的3000万元从客户资金账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用于购买国债,1000万元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备付金账户的行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坚定地认为,这就是转移资金所有权的行为。奇怪的是,根据五粮液投资总经理尹启胜的承诺书,成都智溢承诺一年内不动用资金,根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亚洲证券在这一年内是可以使用该笔资金的。此外,亚洲证券支付给居间人向晓卫275万元佣金的目的似乎也应是一年内要使用该笔资金。
那么,亚洲证券用其中3000万元购买国债的行为,到底是按约定在一年内使用该笔资金的行为,还是转移资金所有权的非法占有行为?而另外的1000万元是划入了亚洲证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而不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自有资金的账户,这是否还能认定为转移资金的行为?这些疑问决定着亚洲证券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与否。
各执一词的缘由
庞铃被起诉的一个重要缘由是其编造了投资项目,并骗取了成都智溢的资金流入。根据起诉书中的描述,2004年初,庞铃为了获取公司的高额奖金及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编造亚洲证券公司将要承销"丰原可转债"二期项目,授意居间人向晓卫以此作为建议客户投资的计划,引进客户资金。
在向晓卫的案件审判中,庞铃曾有过用丰原转债推荐客户投资的证词。但在其以犯罪嫌疑人身份第一次接受讯问起,就再也没有过关于编造丰原转债引进成都智溢资金的供述。而按照庞铃的说法,丰原可转债是亚洲证券关闭后,为帮助成都智溢收回资金,向晓卫编的谎言,引进客户资金时并没有说过丰原转债。
但也正是因为其关于丰原转债项目前后不同的陈述与其身份转变的时间节点相吻合,加之向晓卫、尹启胜等都有关于庞铃用丰原可转债二期项目来吸引资金的证言,还有其在此项业务中获得了59000余元的奖励及由此或可推论出其有违法获利的动因,使得庞铃被指控编造项目变得有理有据。
事实上丰原生化并不具备再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件,同时其也未进行任何一项与发行可转债相关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在尹启胜跟亚洲证券洽谈资金转移的时候,丰原生化的年报已经公告,作为资深投资者的尹启胜,对丰原可转债项目的真假是具有足够辨别能力的。而且,根据谢军等人的说法,以及五梁液投资公司会议记录等材料,资金转入亚洲证券并非由于购买丰原转债的原因。
如果说尹启胜并非因这一不可能的项目而投资,那么成都智溢的资金又为何会进入亚洲证券呢?按照向晓卫的说法,"尹启胜提出不分好处费就不会签协议,事后便给尹启胜75万元,给汪东(五粮液投资的财务人员)50万元"。但当时法庭并未采信向晓卫的举报,理由是向晓卫的举报没有转账等证据。
到底是谁说了谎,不得而知。但随着庞铃案的审理,谜底应当会很快揭开。事到如今,"失陷"的资金最终能否被追回仍然是个未知数,而它与五粮液有着怎样的关系,以及这幕大戏中究竟谁是受害者,而谁又是得利者,或许将见分晓。
事到如今,"失陷"的资金最终能否被追回仍然是个未知数,而它与五粮液有着怎样的关系,以及这幕大戏中究竟谁是受害者,而谁又是得利者,或许将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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