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下月展开 私募可参与询价

2010年10月13日 09:04北京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昨日,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时隔16个月后,新股发行体制的第二阶段改革正式启动,而根据改革日程,相关改革将于11月1日启动。据悉,新一轮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将集中精力解决IPO定价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使新股定价更趋向于市场化、公开化和透明化。记者仔细阅读“意见”后发现,新股发行定价过程呈现出四大变化。

首先,“意见”要求发行人公开披露询价机构的具体报价结果。同时,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主承销商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而此前,准上市公司路演及询价过程一直未向市场公开披露,通常在路演询价结束后发行人直接简单地公告发行定价结果,而对询价过程则鲜有提及。

其次,“意见”扩大了询价范围,将原本不具备询价资质的私募等机构纳入到了询价对象中来。而目前,新股发行询价对象包括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和QFII等六大类,一般私募基金一直与询价无缘。

再者,“意见”完善回拨机制并引入了新股发行中止制度。回拨机制将采用单边制,即确定网上、网下配售比例后,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至网下,但网下申购不足则不能回拨到网上配售,而对于网下配售不足的则可以中止发行。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大盘IPO(发行股本在4亿股以上的)询价对象少于50家的,发行人不得确定发行价,应中止发行;而发行股本在4亿股以下的,参与询价的机构数量也不能少于20家,否则同样中止发行。

最后,“意见”还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值得一提的是,新“意见”将原来出台的意见中第十四条修改为:“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分析人士认为,第二轮IPO定价改革,此举对A股市场来说是一项长期的重大利好,改革的新措施趋向理性化和市场化,更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如公开披露询价细节,将有利于投资者把握更多更精确的信息,做好投资决策;而完善回拨机制并引入了新股发行中止制度,这无疑更是对漫天定价行为挥下的当头一棒,因为如果发行人为了多圈钱定下高发行价,可能会导致询价机构在该定价上方的申购量不足,而申购不足的部分又不能回拨网上,最后只能造成发行中止。这在很大程度上将令IPO发行定价更趋向于市场化和理性化。

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此前由于打新收益可观,个别询价机构难免报出高价,这些报价明显高于询价机构的主流报价,这也给了发行人漫天定价以“合法的依据”。但在新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和完善回拨机制并引入了新股发行中止制度的联合作用下,发行人不得不有所顾忌:发行定价太高极可能导致发行中止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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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启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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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况玉清   编辑: he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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