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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09年06月22日 19:30中国证券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2006年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06年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9年6月29日(星期一)开始支付2008年6月29日至2009年6月28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06年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06沪水务债”)。

3、债券代码: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债券代码为06803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为120607。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15年期。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4.2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06年6月29日。

9、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6月29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计息期限:自2006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

11、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息,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息。

12、付息首日:2007年至2021年每年的6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集中付息期:自每年的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当天),投资者可于该期间内向相应的托管机构领取其应得的利息。

14、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上海分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信用级别:经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级。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2006年7月18日和2006年8月8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

2008年6月29日至2009年6月28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25%。

(三)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6月25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6月26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09年6月29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本期债券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129号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地址:上海市永嘉路18号

联系人:白磊、裴丽珏

电话:021-64338222

传真:021-64339222

邮政编码:200020

(二)主承销商

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黄维炜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47586

邮政编码:200031

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杨宏慧、王磊

联系电话:021-68604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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