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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7月02日 20:29中国证券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银泰股份 编号:临2009-024

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总第39次)于2009年6月17日以公告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发出通知,同年7月2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301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程少良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5人,代表股份273,925,124股,其中限售流通股269,819,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4%;无限售流通股4,10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3%。会议经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第一章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LVERTIE HOLDING CO.,LTD。"

现修订为:

"公司注册名称: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NGTOU YINTAI CO.,LTD。"

(2)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按下列政策进行: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正确处理股东投资回报与公司长远发展、持续经营的关系;

(二)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以现金利润分配为其主要方式。

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出售股份。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的,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订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按下列政策进行: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正确处理股东投资回报与公司长远发展、持续经营的关系;

(二)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以现金利润分配为其主要方式。

(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出售股份。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的,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表决结果

全体股东 273,925,124 0 0 100% 通过

2、《关于更换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改聘承担公司年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总部在上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改聘为总部在北京的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根据相关程序要求,邀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陈述意见,虽该所因事未能参会,但向我公司提供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表示:"现鉴于银泰控股已完成定向增发,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总部也已迁至北京。银泰控股根据其年度审计和年报披露工作安排,为确保其能按时、按质完成2009 年年报审计工作,经双方协商,由银泰控股另行聘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其年审工作。在银泰控股确定其2009 年度审计机构后,本所将与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就银泰控股审计事项进行沟通和提供必要的配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表决结果

全体股东 273,925,124 0 0 100% 通过

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海燕律师、袁怀东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3、《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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