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十年并处罚金680万 顾雏军案尘埃落定
□ 本报记者 吕 东
随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昨日作出终审裁定,轰动一时的顾雏军案件在历时三年零八个月之后终于尘埃落定。广东省高院对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广东省高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三罪并罚决定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八名同案犯中除曾俊洪被判无罪外,姜宝军、张宏等七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到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到10万元不等。
除顾雏军虚报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外,二审法院还查明,为防止科龙电器在2002年继续亏损而退市,顾雏军等涉案人员采取措施,使科龙电器在2002年、2003年公布了虚假的财务报告,报告数据中显示其利润分别达1亿余元、2亿余元。
法院还查明,2003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指示张宏等人以顾父子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中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其余8亿元为现金出资。为了筹集这8亿元现金,顾雏军指示姜宝军等从科龙电器调动2.5亿元,指示张细汉从深圳格林柯尔筹款1亿余元,指示张宏从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划拨4000万元,并以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扬州中行贷款约4亿元。顾雏军指示以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为操作平台调拨8亿元资金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
2005年3、4月间,顾雏军、姜宝军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起草了《付款通知书》,要求扬州机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同年4月26日前将应付给亚星客车的股权转让款及部分投资分红款共6300万元支付到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4月25日,扬州机电将上述款项划到了指定的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八人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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