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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修改基金法:基金公司股东违规也应受罚
2008年03月16日 02:24京华时报 】 【打印

本报讯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黄有根建议修改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公司股东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黄有根表示,现行的《基金法》有些滞后。其中一个弊端是缺乏对基金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他说,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会对基金的运作及其管理产生重大的影响。实践中,有的股东挪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有的股东越权干预公司日常管理活动。目前规定的监管措施,不方便实际操作,也不利于及时查处这些人员的背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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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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