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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的“一号提案”: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
2008年03月04日 09:13深圳特区报 】 【打印

被列为“一号提案”的民建中央关于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提案建议

民建中央向政协大会提交的“关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提案,被列为“第0001号”,该提案建议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解决好投资所得税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并适时开征证券所得税。

提案认为,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配套相关税收政策。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对资本市场的税收管理只有零星的条例或临时性的规定,很不完整,缺乏规范课税的覆盖面有限,对一级市场的投资行为、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差价收入、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场外交易、有价证券的继承和转赠等缺少税收约束,特别是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税制基本是空白;税收政策调节分配的功能比较弱;存在重复课税现象比如企业所得税不在税收协定可以抵免的税种范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税赋不均和资本市场税制不公平证券一级市场的投资者不纳税但二级市场的投资者要纳税国债投资者不纳税但股票投资者要纳税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股利收入要纳税但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收入不纳税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但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税收政策导向不明显,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分配到的收益要征收所得税,而对买卖差价收入不征税。

为此,提案提出如下建议:

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应设计差别比例税率,如对交易额的大小和持有时间的长短区别对待,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鼓励中长线投资。应对场内交易实行较低税率,对场外交易实行较高税率,以限制场外交易,鼓励集中交易,改买方纳税为卖方纳税。

解决好投资所得税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取消按红股面值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对红股(即红利)在分配环节不征税,而在变现环节征税。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对国家股、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开征所得税,规定起征点或免征额,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应实行“抵免法”征税,即:在分类征税的情况下,按一定比例扣除后计算征税;在综合征税的情况下,扣除一定数额后计算征税。对企业(机构)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应实行“免税法”,即股份公司发放股息的所得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则企业(机构)获得的股息应免税。所得税应在最终环节纳税,对已分配利润,如发放的股息和红利作为企业成本,从企业利润中除去,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最终的受益人缴纳所得税。

对不同金融业务采取不同的抵扣政策。借鉴国际经验,将目前对金融企业课征营业税改为课征增值税,并区别不同金融业务采取不同的抵扣政策。将“企业所得税”列入税收协定中方的“税种范围”条款,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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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许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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