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郭台铭遭美国国税局调查,逃税金额还是史上最高”!壹周刊前记者臧家宜在博客上大爆惊人内幕,称郭台铭遭到民众检举逃税,被美国国税局追讨的税金总金额达39亿美金,以税率40%计算,补税金额为499.2亿新台币。

  消息传出后,鸿海总公司前日傍晚也赶紧发布讯息驳斥,强调博客以及讨论区的言论是特定人士自导自演,纯属一派胡言,却没有提到要采取法律行动。

鸿海集团介绍

  2003年,《福布斯》杂志公布的全球四百大企业中,鸿海精密是七家上榜的台湾公司营收排名最高者,居291名。鸿海近几年快速发展,成为台湾民营企业的龙头,其主要原因是得益于积极主动投资大陆。

凤凰网调查

1.您如何看待郭台铭逃税这一传闻
事情属实,郭台铭家族在逃税
有人刻意影响鸿海股价
有人恶意陷害郭台铭
说不清楚
2.您是否相信郭台铭是清白的
相信
不相信
说不清楚

涉事人物

郭台铭逃税疑点

疑点一:郭台铭是否已经加入美国国籍
据透露,早在1988年郭台铭就已经全家移民美国,而且是作为优先级投资移民移民美国,都拥有美国社会安全局号码。据美国税法IRC条款规定,如果郭氏家族成员拥有美国国籍,或者具有双重国籍,或者拥有在美国的永远居留权(未入籍),其在全球的收入,就均属美国国税局的征税范围。[详细]

疑点二:郭台铭是逃税还是避税
避税,这是一门学问。跨国或者地区的收入,一般需要被双重征税。除非,所在国家和地区间,已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的协议,为合理避税提供法律空间。所有与美国有协定的国家与地区从A到Z排定,包括中国大陆,但没有中国台湾地区,若此,前述的中国台湾地区与美国税法核算税额的差异性则没有避税空间。[详细]

疑点三:郭台铭被疑利用亡妻逃税
臧家宜在博客中提到,鸿海美国子公司早在2003年,就曾经遭到美国国税局派遣军队,荷枪实弹搜索查税。检举人提到,郭台铭亡妻林淑如没有申报死亡,在她死亡之后,数据显示还有大量经济活动进行,因为美国国税局不晓得林淑如的英文名字。[详细]

疑点四:是否有人想影响股价
鸿海发言窗口迅速做出回应。措辞相当严厉,否认一切指控,并且强调该消息“一派胡言”,是“特定人士自导自演”,目的是“影响股价”。鸿海回应并非无据。臧家宜爆料选择的时间点相当敏感,该人此前曾涉嫌对郭台铭进行恐吓取财,目前该恐吓案已进入二审阶段,原本7月16日就要宣判,但臧家宜却向法官请假,致使案件迟迟无法终结。[详细]

事件看点

涉嫌逃税金额:39亿美元
网络传言,台湾鸿海集团董事长郭台铭遭美国国税局追讨逃税税金,总金额高达39亿美元,该传言造成鸿海股价一度下跌。

可能被罚金额:39到100亿美元
美国国税局追讨39亿美金收入的税金,以税率40%计算,补税金额15亿美元左右。如果将按逃税额的140%-280%课以罚款,将有可能被罚30亿至100亿美元。

相关报道

令人闻风丧胆的美国国税局
美国国税局被称为“美国最令人闻风丧胆的政府部门”,它无孔不入,威力甚至超过国防部、中情局。美国人私下里最爱讲的就是:“惹谁也别惹IRS”。

美国漏税的成本
美国在法律上对纳税人逃税的处罚是很重的,IRS可以不经法庭审判,就冻结你的财产,这也是很大的特权。即便是贩毒等非法收入,你也必须报税。

郭台铭逃税背后的税法纠葛

美国税法:国外投资可免缴相应所得税
美国现行税法规定,美国企业如果把国外收入用于继续在当地投资,便可免缴相应所得税。有海外业务的美国公司只有在把海外盈利带回美国国内的情况下才向美国政府纳税,如果它们把海外盈利保留在海外,那它们可以无限期地延迟纳税。[详细]

分析:所以即使郭台铭拥有美国国籍,他在美国以外的投资可以不向美国政府纳税。

台湾税法:股票股利以每股面值来课税
在台湾,郭的收入来自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股票股利仅以鸿海每股面值(10元新台币)来课税,因此现金股利部分,郭在台湾缴的。在美国,股票股利是用市值课税,假设郭在台湾的股票股利价值是台币20亿,在台湾只以2亿为基准课税;但在美国就是以台币20亿计算。[详细]

国际重复征税避免方式

(一)免税制
免制税是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

(二)抵免制
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内抵免。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三)扣除制
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四)减税制
减税制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如对国外收入适用低税率或按国外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征税收等。

我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汇总

我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序号
国家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
1 日本 1983.9.6 1984.6.26 1985.1.1
2 美国 1984.4.30 1986.11.21 1987.1.1
3 法国 1984.5.30 1985.2.21 1986.1.1
4 英国 1984.7.26 1984.12.23 1985.1.1
5 比利时
1985.4.18 1987.9.11 1988.1.1
6 德国
1985.6.10 1986.5.14 1985.1.1/7.1
7 马来西亚
1985.11.23 1986.9.14 1987.1.1
8 挪威
1986.2.25 1986.12.21 1987.1.1
9 丹麦
1986.3.26. 1986.10.22 1987.1.1
10 芬兰
1986.5.12 1987.12.18 1988.1.1
11 加拿大 1986.5.12 1986.12.29 1987.1.1
12 瑞典
1986.5.16 1987.1.3 1987.1.1
13 新西兰 1986.9.16 1986.12.17 1987.1.1
14 泰国 1986.10.27 1986.12.29 1987.1.1
15 意大利 1986.10.31 1989.11.14 1990.1.1
16 荷兰 1987.5.13 1988.3.5 1989.1.1
17 原捷克
1987.6.11 1987.12.23 1988.1.1
18 波兰
1988.6.7 1989.1.7 1990.1.1
19 澳大利亚 1988.11.17 1990.12.28 1991.1.1
资料来源:国税总局网站 制表:凤凰网理财     详细查看》》》》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 (海运)
项目 国家(或地区) 依据
1. 互征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收:泰国、马来西亚、孟加拉、印尼、斯里兰卡

税款不超过总收入的1.5%:菲律宾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2. 互免企业所得税 除项目1所列国家外其他所有与我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智利、朝鲜、黎巴嫩 阿根廷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3. 互免个人所得税 前南斯拉夫、克罗地亚、希腊、黎巴嫩 韩国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税收协定议定书
4. 互免间接税 日本、丹麦、新加坡(第8条及议定书)、阿联酋、韩国(第8条及议定书)、印度(第8条及议定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年议定书)、香港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日本、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芬兰、瑞典、荷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巴西、马耳他、克罗地亚、越南、乌克兰、希腊、古巴、格鲁吉亚、阿尔及利亚、智利、朝鲜、意大利、加拿大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美国、前南斯拉夫(互免海运收入税收协定)、俄罗斯(海运合作协定)、老挝(河运协定)、波兰、斯里兰卡、阿根廷、智利、意大利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资料来源:国税总局网站 制表:凤凰网财经        详细查看》》》》

卷入偷税案的富豪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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