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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传销需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2009年06月22日 04:42经济参考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今年2月,“组织领导传销罪”正式列入刑法,6月3日,广东、广西、四川等南方九省区签署打击传销合作协议。在广西,随着打击力度加大,非法传销案件不断出现。打击非法传销,除国家层面法制完善和省区间联动之外,还需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从源头上对非法传销活动加以遏制。

一般来说,非法传销参与人员往往通过“考察项目”等名义,拉拢亲朋好友进入传销组织,随后进行洗脑教育进行吸纳,扩大人员数量,从新加入人员缴纳的费用中获取暴利。可以说,非法传销组织新加入的人员数量,直接决定组织领导传销人员的获利数额。这种人员吸纳方式,造成传销体系往往以家庭成员为主干,以亲朋好友为主要参与人员,造成一些农村和城市社区人员集中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形成“窝案”,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

随着全国各地对非法传销活动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非法传销组织本身有了知识化、异地运营等新特点,给工商和公安等部门的打击行为带来不小的难度,非法传销参与人员往往在一地打击力度增强之后,大规模转移到另一地继续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非法传销活动屡打不绝的现象。

“组织领导传销罪”设立、南方九省区合作协议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打击非法传销新阶段的开始,在针对非法传销活动的国家法制建设和省区联动加强的形势下,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从源头上监控非法传销组织扩大,就显得尤为必要。

针对目前农村地区及城市社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人员的新趋势和新特点,从源头上来说,村委会和居委会应负起预防村民和社区居民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责任;乡镇和城市街道一级,应将预防非法传销组织在本地区发展新成员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加大无传销村庄和无传销社区建设,扩大对非法传销活动的宣传和预防范围,形成“上下联动”局面,从而在根本上有效打击非法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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