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规定报中国商务部核准 |
在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在安全风险等级高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跨境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境外投资;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
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商品城类境外投资;
房地产开发类境外投资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征求驻外经商机构意见 |
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
危害我国和东道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
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
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
注:(1)对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不在该《办法》的监管范围
(2)商务部此前有关规定中关于"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表述则在征求意见稿中不复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