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船”上的商业人格
尽管与晋商、徽商的发迹相似,潮商也是靠长途贩运起家,但其海贩的特征也使其在商业人格上与前两者截然不同。
与陆上贩运所需的骡马锱重相比,从事远洋运输的海船投资巨大,多则上万两白银,可容百人甚至上千人,而且船上货物价值均在万两以上,商船不具备任何保护手段(清政府禁止商船配备任何武器),却不得不在海盗与波涛中穿行,其风险足以让人扼腕,但对于潮商而言,却只是“冒险射利,视海如陆”。
但正是由于这种海上商业活动所具的高利润、高风险特性,促使潮商较早地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商业伙伴关系。大商人拥有巨资,他们往往与中小商人合作,由他们出船或出资供中小商人出海经营,赚取巨额利润,而中小商人也得以借船出海,去赚属于自己的那份“经营之息”。在一条商船中,船主、贩商、与水手形成了严格的商业伙伴关系。船主从中小贩商的商业利润中抽取商银,抽取程度按盈利大小计算,多赚多抽,不赚不抽。水手收入则根据船东抽银多少而按比分成。一位为自己船上斗殴不断、船员视船上活如地狱而苦恼的荷兰船长,羡慕地评价到:“中国船上,一切完全欣然、快捷、安静、和谐。”
这种商业伙伴关系,便是潮商群体生长出商业信用及团体协作的最初萌芽。
与中国传统商人囤积居奇的经营方式不同,潮商随“红头船”转贸各地,必须根据风信定期启航航行,其商业行为必须在短期内完成,这种方式打造了潮商视时间如金钱、注意效率、喜挣快钱的商业品性。
对于帆船时代,一切航行均由信风做主。5月~9月吹西北风,11月~3月吹东南风,潮商每到一地必须在季风转换之前做完生意,以便季风转换时乘船返回。因此,如果不能在三个月内完成商业行为,就得等来年才能启程返回,于是他们往往采取低价抛售等手法快速出货,这也使得潮商在东南亚市场更具竞争力。被潮商打压得抬不起头的外国商人甚至建议本国政府“应阻止中国人到暹罗和其它地方贸易”。
潮商与晋商、徽商最大的区别还在于各自与官府的亲疏不同。
晋商的黄金时代始于明王朝的“开中法”,主要将内地粮食运往边陲做官军的生意,从而换取官府的盐引,垄断盐利。徽商更是长袖善舞,通过与官府勾结,垄断淮盐销售,成为明清最富有的商帮。红顶商人层出不穷。但这种靠依附王权而成功的商人,其越富有,对官府越依赖,而其商人的独立人格也越加缺损。
或许基于此原因,徽商对自己的商人地位并不十分自信,“左儒右贾”是其与官绅交融的最好写照,大量徽商在商向儒官,大力培植弟子读书取仕,以至于清时,在山东临清因“十九皆徽商占籍”,使得当地的仕人,对在当地经营的徽商子弟占了录取名额而十分不满,要求官府出面干涉。商对绅的倾慕,其背后反映了商人独立人格的缺乏,及对官府权力的过分依赖。
而潮商的产生与发展基本是处于官府的压制之下,其从未得到过官府的支持与庇护。1740年,出于对华人、华商的妒恨,荷兰殖民者在雅加达对华人进行了八天八夜的屠杀,其中多为潮州移民或在当地经营的潮商。为了怕因此得罪清政府,当时的荷兰政府还向清廷通报情况,谁知清政府根本不闻不问,视海外潮商如天朝弃儿。
基于此原因,潮商群体极少发生由商向官流动的现象,商人培养子弟,只求精通文字,专心商业贸易。而无论海内外潮商均有意无意地与政府保持距离,坚持其在商言商的纯粹商业人格。这种习惯保持至今。
记者曾参加过一次潮汕地区的商会会长会议,当地的一把手也应邀到会,会后在当地一家工厂食堂就工作餐,因会议开得过长,饭菜已经冰凉,这些亿万身家的商人们无一抱怨,欣然落座,而且也没有人提出给领导加热饭菜。而这位在当地企业家中口碑甚好的书记,对自己来去均无人接送,倒也习以为常,“他们开会是我主动要求参加的,是他们给我面子,不是我给他们面子”。
(王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