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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302号文:保护账户安全不能歧视第三方支付

 

 

 

 

2016-12-02 16:41:07

摘要:去年底至今,央行先后发布三份文件加强银行个人账户分类管理,旨在保护用户账户安全。不过,在完善各类账户管理规定的同时,也隐隐透露出对第三方支付不太友好的态度,有“固步自封”之嫌。

作者:迟磊

据相关报道,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特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6〕302号),重申关于银行个人账户分类管理的相关要求,并对分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关于开设I、II、III类账户的说法,自2015年末就已有之。2015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的文件,为账户分类方案落地做总结性纲领及前期准备;2016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对账户分类要求进行细化,并着重强调了账户安全;此次央行紧急下发“302号文”,对账户分类再次进行了细化,足以说明央行对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十分重视。

这三份文件到底有何不同呢?笔者回顾总结三份文件中的特定条例,整理分析以供参考。

央行在2015年末的文件中,首次提出账户分类的概念:“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302号文对各类账户的使用作出部分调整,具体如下:

一、分类账户存取现金及验证的要求变化

2015年末“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的限制,在302号文中被放宽, “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另外,央行还放宽了II、III类账户的验证方式。在2015年末的文件中,央行要求“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户的,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的同名Ⅰ类户进行身份验证”。302号文则提出,“可以使用I类户或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但附加了“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的要求。

二、完善账户限额要求

央行在2015年末的文件中,规定了“Ⅱ类户办理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

302号文对II、III类账户限额及使用要求作出调整细化,增加了年累计限额: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

三、限制个人账户数量

暑期徐玉玉因电信诈骗去世后, 央行9月30日央行下发通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要求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需进行摸排清理;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

四、目的一实一虚

央行这三份文件向外界传达了两个明确的信号:第一,严厉打击网络电信犯罪,从银行账户做起;第二,商业银行开始重视电子支付账户的使用。

打击网络电信犯罪,值得肯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针对用户银行账户的诈骗犯罪愈加猖獗,利用互联网的高科技犯罪,对用户账户安全的威胁大大增加。央行在9月末的文件要求各商业银行进行账户清理排查十分有必要。同时移动端电子银行账户普及率已经很高,商业银行跨区域交易免手续费,正常用户完全没有必要在同一家银行办理多张银行卡。要求同一人在同一家银行只需办理一张银行卡,既方便监管,又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维护成本。

不过,对商业银行开始重视银行体系下的电子支付账户这一点,已经错过先机。302号文透露出央行对第三方支付不友好的态度。III类账户是与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针锋相对的存在, “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的要求,看似是要保护用户账户安全,但也有“促使客户回流至商业银行”的私心。毕竟,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在技术上丝毫不逊色于商业银行,更加简易且安全性几乎等同于商业银行。

对于央行而言,保护用户账户安全值得赞扬,但是借“账户安全”之名,对第三方支付行业采取歧视态度,有固步自封之嫌,很难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要求。

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

由北大、长江商学院、人大等高校知名学者及中诚公益创投发展促进中心、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国青智库等机构发起设立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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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凤凰WEMONEY
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