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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君: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

 

 

 

 

2016-10-20 10:13:20

一、依法、依规整治

《关于非银机构支付整治方案》是对已成立的法律及管理规定的具体落实方案。《整治方案》中的内容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与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因此,此次整治不仅整治本身是依法、依规整治,其整治的目标也是让非银行支付行为回归法治的轨道,回归合规运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建立整个支付行业的公平的竞争秩序,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

二、恢复非银行支付行业的社会信任基础

近年来,作为网络交易结算支付手段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发展。与此同时,非银行支付违法、违规事件也频发部断,以及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赃款和洗钱的案件在全国频发,不少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这些乱象已经导致了非银行支付行业的社会信任基础地丧失。如长此以往,整个行业将面临着危机。同时,不仅对客户的权益进行侵害,也对金融秩序进行侵害。因此通过整治使整个行业回归合法、合规的轨道,恢复整个行业的社会信任基础。

三、《整治方案》维护客户利益

《整治方案》在维护客户的利益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是在维护客户的利益。

从法律层面分析:第一,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收到的预收待付的客户货币资金。资金的所有权人是客户,不属于支付机构自有财产。因此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和占用;第二,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的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受客户的委托代理支付资金,因此不是存款法律关系,不是投资法律关系,不是理财法律关系;

从客户权益层面分析:如果客户资金能够被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占用,那就会导致客户的资金面临着非银行支付机构道德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把客户的资金置于风险之中。

从外国经验看:欧盟对消费者资金(滞留资金)的监管的方式是要开立专门账户管理,与机构自身资金严格区分,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支付机构需在中央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留存大量资金,以此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进而防范金融风险。

美国对资金安全的监管主要是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将用户的沉淀资金存放在银行开设的无息账户中,客户资金账户和公司账户分别开立,非银行支付平台无权使用客户资金。美国的监管是通过对现行银行业的货币服务业务监管制度的适当延伸来监管。认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平台账户中的沉淀资金是负债, 即用户享有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债权, 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综上原因,客户的资金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这是在维护客户的利益。

四、通过监测与监管保护客户资金的安全

《整治方案》中:“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都是在依法、依规使客户资金在监管机构的准入和动态的监管与监测之下进行运行,以此保护客户资金的安全,并维护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

李爱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会 副秘书长;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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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凤凰WEMONEY
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