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凤凰财经

扫描微信
微信

 

 

 

2016年01月23日政府部门启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政法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打击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借贷、网上理财等名义,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6年03月10日,央行条法司、科技司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

 

 

由央行条法司、科技司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逾40多家成员单位、行业研究机构及部分银行参与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

 

《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披露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网贷机构不仅需将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充分披露,还需经过第三方事务所的审计,全面披露平台的运营数据等。

 

对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了单独的要求。其中,P2P平台详细披露公司信息、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等21项平台运营信息,同时还要对借款项目、借款人、借款机构的信息进行披露。

 

 

 

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

 

 

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上海市召开。原央行副行长李东荣任会长。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公约》等5项基础制度。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文件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2016年3月30日,由央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

 

 

2016年3月30日,由央行、银监会联合印发,要求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市场,积极构建消费金融组织体系、不断推进消费信贷管理的模式和产品创新。另外,加大对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最终不断优化消费金融的发展环境。要求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抵质押模式,开发不同首付比例、期限和还款方式的信贷产品。

 

 

 

2016年04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4月13日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该通知要求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防止学生陷入校园贷款陷阱,教育学生要梳理正确的消费观念,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通知提出四点要求:一、加大不良网络借贷监管力度;二、加大学生消费观教育力度;三、加大金融、网络安全知识普及力度;四、加大学生资助信贷体系建设力度。


 

 

2016年8月14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该指引最大的爆点是此前业内“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为P2P联合提供资金存管的模式或被叫停,因为其规定“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对银行来说,尽管该文件对其进一步松绑,明确表示其不承担项目风险、平台虚假标的、伪造数据等风险,但是P2P资金存管仍是烫手山芋业务,如果对P2P投资人的风险教育不到位,平台跑路时还是会有投资人来堵银行的门。文件还提出了“存管人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2016年8月17日,七部门联合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不得提供首付贷

 

 

8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意见要求各地中介机构全面实行房源信息核验制度,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此外,意见要求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网贷借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并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

 

“暂行管理办法”禁止行为由原征求意见稿的十二条增至十三条。其中“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为新增禁止行为。

 

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对网贷主管机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分工,实行“双负责”原则,即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业务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

 

网贷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在中国发展近十年的网贷行业迎来监管时期。


 

 

2016年10月3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

 

 

10月3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向各会员单位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信息披露标准》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项、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