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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你有五次发言机会

2017-02-16 19:32:19

刑事法庭的独特

刑事法庭的审判,与民事开庭不同。由于涉及剥夺人的生命与自由,刑事开庭程序和证据要求都比民事开庭要严格。而且,公诉案件,并不以金融消费者的撤诉而不予追究,而是在人民检察官的主导下公诉,律师作为辩护人代表被告人(也就是金融犯罪的当事人)力主罪轻、无罪、证据不足等,在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下,法官中立观察,采信双方意见,做出公正判决。

五次发言机会

在整个开庭过程中,被告人一共有五次发言机会,每一次都非常珍贵。

NO1:法官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有无意见?

其实,此时法官心中的预期是被告人是否认罪,检察官心中的预期是被告人在哪些地方要不服;律师心中的预期是当事人是否严格执行了事前的诉讼策略。也许,有读者认为内心戏太多,那咱们就简化一下,我们到底应该说:有意见呢还是没意见呢。

答案很简单,如果确实没有任何意见,判成啥样都无所谓,那就直接回答没意见,认罪。如果指控事实与真实情况有一些不同之处,或受到过刑讯逼供,那还是要实事求是地回答,有意见,认错,但是否构成犯罪由辩护律师表述。

NO2:就案件事实被三方询问

就案件事实被三方询问,究竟事实是怎样的?

通常,检察官的问题会比较让被告人觉得难受,作为指控有罪的公诉方,这就是人家的职责所在,无可厚非。

训练有素的检察官,一般有两个较深的套路:1.是直击要害,每一个问题都盯住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稍有不慎万丈深渊;2. 迂回策略,先谈一点无关痛痒的小问题,待你放松警惕,杀个回马枪,突然抛出一个问题,只要你回答了就会产生逻辑矛盾,需特别注意。

检察官询问后,被告人自己的律师优先发问,我们通常针对检察官的雷,一一排除,然后针对案件无罪、罪轻的关键事实进行细节上的询问,问题通常很短,基本上不是开放性问题,而是只需回答:是或否。辩护律师是完全站在被告人角度做事的,这也符合法律共同体的共识。

最后,法官会对遗漏的问题进行询问,通常问题不超过3个,法官不会直接透露其倾向,只需按照事实老实回答。

NO3:质证阶段,就证据问题询问

普法栏目不遗余力的宣传,童叟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证据到底能不能被法官采信呢?我们称为: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通常,后面两个性质由专业人士,也就是辩护律师出面解答,而真实性,被告人可以自己阐述,通常法官更愿意倾听经历整个过程的当事人自己的态度。针对全部证据,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需要反复研磨,没错,只有研究和琢磨,才能确定。

NO4:辩论阶段,简要发表意见。

由于开庭经常超过预定时间,来到第四个环节,时间紧任务重的矛盾突出。有时候,被告人会直接让辩护律师上阵替自己拼杀,不再重复阐述。但有些时候,被告人自己的反驳至关重要,整个法庭只有被告人是案件的真实参与人,他听到、看到、闻到现场的一切,这些感知就是常识。

而违背常识,往往是一个错案的马脚。被告人自己的亲身感受与常识结合,往往有出其不意的效果。当然,半数以上的辩论阶段是: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的PK,一轮不行,两轮,双方引经据典,法条、司法解释、判例、学术观点、社会影响、价值取舍等等。

NO5:最后陈述,常用五句话。

任何理论的表达,都需要简短而有力的结尾,法律也不例外。自师父传承,飒姐的办案习惯是与被告人沟通,最后陈述只说五句话:表明态度;致以歉意;相信法庭;请求宽大;综合陈述。

也就是,认罪与否,无论如何给被害人带来了伤害,表示歉意,相信法院公正审判,请求宽大处理,最终,愿意早日出来为社会做贡献。不要以为这是套路,我们律师行业就是口口相传的师傅带徒弟,这是多年积累出来的,被实践检验出来的道理。

综上,金融犯罪的案件属于各个法院非常重视的案子,通常会抽调最优秀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判案,检察院也会派出有经验丰富的公诉人出庭(个人经验,俺常对庭各省的“十佳公诉人”),案件的审理质量可以保障。不要轻易听信,社会上一些人收了钱就能办理取保候审,可能性几乎为零,切勿上当受骗,赔了夫人又折兵。

上了法庭,我们只有五次发言机会,记住:沉着,诚实,清醒。

肖飒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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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