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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不看好P2P“加盟制”?

2016-09-23 19:54:20

老W悄悄来问,大区老总造反怎么办?事情还是来了,养虎为患,终成大害。三年前,老W在投资公司基础上开创了线上P2P,由于管理惯性,他还是沿用了过往的销售团队,设立大区,分封藩镇,最终开设了“加盟制”。

2014年初,随着P2P平台行业井喷,过去老W带出来的小兄弟都变成了一方“诸侯”,去年在某市内外勾结,骗取客户出借款,作为律师,我们紧急奔赴该地收集证据迅速报案,断臂保身。当时老友们就劝他,对各地分公司控制力太差,容易出现问题,建议全部转型线上,可是他舍不得。

直到,今年8月24日网贷暂行办法出台,开设线下物理销售网点成为十三不准之一。我们建议老W做合规整改,逐渐剥离线下团队,他说整改期还早,一年内还能接着做。从管理学的角度,飒姐个人也是建议解散线下销售团队,对销售人员和对公司自身都有利,理由如下:

根据《组织的进化》(原著:李刚)的观点,管理的基本原理是:创新性工作+模仿性工作。我们理解,创新性工作指的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自选动作,通常采取承包制,培养诸侯;模仿性工作指的是:无需自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通常采取计时制,培养工兵。前者,工作有弹性,容易失控,员工满意度高,市场份额分封等;后者,工作僵化,可控,员工负面情绪大,却容易扩张市场份额。

咱们听到“创新”和“承包制”,第一反应都是正能量,其实不然,创新的另一个代名词是:变数。而对于既定目标而言,变数是有害的。我们培养了销售明星,排名第一的销售总监被高额鼓励,但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江湖做法只问卖了多少理财,不问其他,很容易出现各种风险。法律风险当然也是其中之一,大区老总为了提高业绩,无所不用其极,明明知道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有问题还要做(也就是把非标资产卖给风险承受能力低的老年人),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

另外,我们代理和研究的案例中发现的资金窟窿,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是业务员提成。提成吃掉了公司的利润,也吃掉了借款人支付的部分佣金,而公司又不断给业务员压任务,为了完成任务,业务员又要开始借业绩,用尽人脉关系和销售途径,甚至把自己赚来的提成再次放进公司“充业绩”,恶性循环。找到我们寻求帮助的P2P销售人员,往往是双重身份,一个身份是被害人,一个身份是嫌疑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销售人员拿的提成,还要依法收缴。

综上,无论从企业角度还是从员工角度,在管理学和法律原理维度上,P2P网贷平台都要认真考虑解除线下销售“诸侯”,改造“加盟制”,将充满变数的分封藩王,变成规范化管理,规定合规合法的商业流程让下属复制,不能任由“大区经理”过度创新。

肖飒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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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