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 [ 评论] [ 股票] [ 理财] [ 基金]

国务院参事夏斌:再不统一监管各种理财,系统性风险防范将是一句空话

 

 

 

 

2017-04-11 17:49:58

 

新老划断是央行目前征询意见中对资管问题解决的办法。但资管行业未来怎样发展,目前决策层和机构都没有给出明确思路。

国务院参事、当代经济学基金会理事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夏斌日前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专访时称,自己早在十几年前就呼吁统一监管,结果直到今天已经出现这么难以收拾的摊子才不得不用新老划断的方法解决。

新老划断本身的解决,也是一个难题。但在此新老划断之际对未来规划更为重要。夏斌基于过往积累的监管经验与研究,对资管行业的未来给出了他的建议。

统一监管刻不容缓

《中国经营报》:在过去一段时间,央行制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在网上广为流传,你如何评价这份意见征求稿?

夏斌:当前,人民银行牵头出台的“指导意见”征求稿,是要准备对资管市场进行统一的规范监管,这很有必要。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十几年的发展,人均收入不断增长,财富增长很快,传统的银行、传统的资本市场业务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中国的金融市场又在不断深化,面对众多的多样性、专业性、复杂性金融产品,确实需要有更多的专业人士来帮助投资者经营,这是中国金融发展的客观需求。

同时,资管的统一监管非常必要,刻不容缓。因为本世纪以来金融市场上的各类创新,绝大多数都是围绕资管产品创新,风控标准不一,监管又没有跟上,没有协调,已惹出了不少问题,威胁到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再不解决协调监管,不统一各种理财产品的监管制度,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将是一句空话。

《中国经营报》:造成今天资管监管“亡羊补牢”局面的原因是什么?是哪儿出了问题,导致监管至今没跟上?

夏斌:可以说,今天这样一种局面,主要是长期以来金融监管不协调造成的,或者说是最高金融决策的滞后造成的。早在2001年,针对当时中国受托理财市场上人民银行(当时还没成立银监会)和证监会在监管制度安排的矛盾、欠缺和不统一,以及正在暴露的严重问题和隐患,我曾经公开呼吁,要尽快构建中国统一的财产管理制度或者说代客理财制度。

2002年5月,我进一步指出,必须结束委托理财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并呼吁要统一协调理财市场的制度,而且宜早不宜迟,因为我们在国债回购市场上已有惨痛的教训,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个报告当时还送给了国务院有关领导,领导也转批了“一行三会”的主要负责人,但后来就没有见到落实的措施。

2005年9月份,我又向国务院明确建议,应该尽快由“一行三会”共同出台《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并明确建议“一行三会”赶紧出台这个文件,统一规则,防范金融风险。并建议建立监管协调平台,包括危机处理的协调机制,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协调机制,信息的共享机制。

但是,今天大家看得很清楚,这事一拖再拖,拖到今天已经不能再拖下去了,或者说中央明确对监管部门要确保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加大后,不能再拖了。

用《信托法》规范资管行业

《中国经营报》:如你所言,新老划断只是解决资管行业的遗留问题,更重要的是资管行业的未来。那么,对“新老划断”你怎么看?资管行业的未来该如何规划?

夏斌:我曾说过,“新老划断”是基于现实已存在的大量问题不能一下子彻底解决而提出的,是整顿中采取的一种无奈的、不得已的办法。因为在释放部分金融风险中,我们又必须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底线。

“新老划断”是一种亡羊补牢的办法。在金融风险“补牢”中最难处理的就是过去遗留下的已经损失的资金怎么办?这是个棘手的问题。上世纪末整顿全国239家信托公司时,当时朱镕基总理的态度很明确,绝不允许用老百姓交的中央税收来兜底。

应该看到,在前几年无序金融创新所引发的问题中,银行、信托、基金、市场投资者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这次在解决资金损失问题上,最终较优的解决方案应该是,在确保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一定要给市场各方以教训,真正以市场纪律、合同约束来规范理财市场,警示未来。至于资管市场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回归真正的信托。

中国目前的各类金融机构其实都在做资管业务,而且都可以依监管部门的规章做资管业务。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它不是通过银行中介的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也不是投资者自己决策,进行操作的股票、债券投资业务,而是都可以归类到典型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

现在市场上之所以对各种资管业务的认识比较混乱,有的认为只要不是信托机构在做资管业务,就不属于信托机构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各监管部门就可以自己下文件作出管理规定。因此,造成监管不协调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金融监管部门认识不统一,对自己部门管辖机构做资管业务的提法不一样,所以政策规定也不一致。这一次由央行出台关于统一资管业务的指导文件,涉及了几个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这是一个统一规范的行为,是一个好的开头。

如果承认各类资管业务是信托业务,那么,资管行业的未来监管问题也就有法可依了。其实这次《指导意见》中第一条开宗明义,对资管业务作出了明确定义,就是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所定义的信托行为内容,《指导意见》只是进一步强调、重申了《信托法》的基本内容。

《中国经营报》:如何理解你所讲的用《信托法》来约束、监管金融机构的资管行为?

夏斌:既然如今的资管业务基本都是信托行为,那就应该受《信托法》的约束。《信托法》从制定公布的第一天起,就明确了,该法不仅仅是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是规范信托行为的。

《信托法》在首先定义什么叫信托的基础上,第二条紧接着就明确了信托当事人不管做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时,都须遵守本法。2001年当时因为处于信托投资公司整顿的背景,第四条专门讲了如果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的,其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那么现在情况变化了,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机构都在做信托业务,因此国务院应该对第四条作出新的解释。

 

《中国经营报》:这在实践上是否会有难度?让目前各个金融机构遵循《信托法》的监管,从何处着手呢?

夏斌:会有一些的难处,处理过去不规范的业务会产生一些麻烦与纠纷,这就是搞整顿肯定要付出的代价。但是有“新老划断”政策,估计处理上就可以灵活些。只要几个监管部门在监管制度上,有决心统一,以后就不会有新的麻烦。

未来具体从何着手?就是要回到真正的信托。我认为,资管业务的监管核心要素是四条。过去各监督部门分别对资管业务规定的监管政策内容,都应该回归到以下的核心内容:

1.明确规范受托、委托行为。一切以赚取管理手续费为主的业务,都必须明确要受到《信托法》的制约。

2.为了保护委托人利益,其资产应该得到最大的保护,监管者应对受托者的资金、资产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准受托人建立任何形式的“资金池”。

3.资产管理合同中不允许出现确保固定回报率之类的最低投资收益保障条款;同时,要明确打破刚性兑付。

4.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在市场欠发达、投资者风险意识差,和全社会普遍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政府监管者有义务充分掌握市场上各类资管业务活动信息,加强信息充分披露的监管,以确保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当然,以上仅仅是指出若要做信托业务,发生信托行为,所必须关注的核心内容。至于涉及到宏观审慎管理时的杠杆率管理问题、穿透式监管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也非常重要,在中国当下,必须定规矩。但是,这是从另外角度需要思考的问题,是非信托行为角度所必须思考并制定的规则。

 

颐园财经

解读最新的投资环境变化,捕捉最重要的财经市场信息。

联系我们
官方微信
WEMONEY官方微信
扫描可关注
出品:凤凰WEMONEY
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