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 [ 评论] [ 股票] [ 理财] [ 基金]

互联网保险广告发布第三平台的法律责任

 

 

 

 

2018-03-12 19:40:42

一、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类型

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主要是相对于保险公司自营属性,从外界给予保险公司资源支持的主体。根据2015年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第一条,这种主体是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辅助性服务的网络平台。

根据该定义,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功能只是依靠网络,为互联网保险活动提供辅助服务,而具体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如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则是保险机构的职责。

因此,从制度设计来看,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与保险机构的分工清楚明确。但在实践中,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已深度介入保险经营活动,且不同的第三方平台介入程度各有千秋,有些行为甚至接近于常见的保险经营活动。①

根据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介入保险活动的程度,可将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分为如下几种:一是只提供一般意义上的纯粹网络技术支持,不参与任何保险交易,仅充当平台信息提供者角色,比如纯粹的互联网保险广告发布平台,此类平台主要是提供相关的网络保险广告链接。

另外一些是参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或参与其中的一部分经营行为,此时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已经参与了保险交易活动。参考学者的具体分类,这些平台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场景式代理平台和专业中介代理等几种模式。

其中,第一种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典型代表是淘宝,这种平台的优势是客户流量巨大。第二种是场景式代理平台,其优势是在场景中带入交易,有利于把互联网保险的蛋糕做大,其代表是携程。第三种是专业中介代理,其优势是客户在保险超市中可以自由进行比价,购买流程就像网上购物一样,其代表众多,比如慧择网。②

二、现有监管规则评述

《办法》某种程度上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服务。

《办法》还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一些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另外,第三方网络平台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以及给予相应处罚。③

但是,如前所述,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类型众多。现在无论实务上还是《办法》等法规,都对不同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性质没有作进一步界定,也没有对不同种类下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做出清晰界定。

与此同时,近年来保险公司官网销售远逊于通过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且主要集中在电商类(如淘宝和京东等)、旅游或航空等场景类(如携程、去哪儿网、海南航空等)以及专业中介类(如中民网、慧择网、泛华保网)等第三方网站平台上。深入探讨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类型、相应法律责任和监管措施,对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极具意义。为此,本文首先分析互联网保险广告发布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与监管问题。

三、纯广告发布平台的业务性质

从上述平台的业务分类上看,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业务之一为纯广告发布平台。当前,中国一些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业务模式之一,主要是在入口网站、电子商城张贴保险广告、链接。实质上,这种网络广告与电视广告、平面广告并无任何差别。不过,这种广告与普通商品类广告存在一定的差异,此类广告由于涉及到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除了受《广告法》的约束,当前还受到互联网金融相关广告规范的约束。

这些法规主要涉及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2016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配合自2016年以来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以及2016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根据上述法规要求,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不得欺骗消费者。《广告法》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特别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进行了界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针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广告主体资质是必须获得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或牌照,并且在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然而,对于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从事纯粹的保险信息发布,此类第三方平台是否需要保监会的行证许可?当前的《办法》并无规定。这意味着,不同的规章制度间存在着逻辑断裂。

我们认为,保险信息提供是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模式之一。这种平台是一个保险信息网站,未实质性地参与到保险业务经营中,如承保、理赔、退保等等,只向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机构的信息、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不作主观性地评价和推荐。因此,如果硬性地要求其必须获得相应行政许可,显然门槛太高,不利于促进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

这种广告发布业务,使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具有居间人的性质,即通过发布信息,撮合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在此种模式下,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属于《办法》所称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对于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办法》规定,保险机构若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则第三方网络平台必须在醒目位置上将保险机构的信息进行披露,并表明保险业务是由保险机构提供的。

保险机构要保证在第三方平台上公布的信息合法真实。为了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负有审核和监管保险机构资质及其产品的义务,要对在其网站入驻的保险机构的资质及其产品信息进行合理审慎地审查。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除了该规定外,第三方网络平台如果其没有完全履行审查义务,导致虚假的保险产品信息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则对于保险消费者的损失,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应和保险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我们认为,互联网保险广告发布第三方平台在执行信息审查义务时,必须保留相关证据。

邓建鹏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专家,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互联网协会特聘法律研究专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副院长。

联系我们
官方微信
WEMONEY官方微信
扫描可关注
出品:凤凰WEMONEY
编辑: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