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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催收行业的火暴与乱象

 

 

 

 

2017-04-17 14:27:35

邓建鹏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

催收行业火暴却乱象频出

如何规范成为行业发展生死线

一个又一个催收电话让小赵已经不堪重负,而这一切都源于他从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逾期开始。

小赵告诉记者,由于自己的贷款逾期,贷款公司已经将自己的一切资料转交给第三方处理,而他们一天至少会打10个电话,甚至还会与自己的公司、亲人甚至于朋友联系,这已经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随着贷款门槛的越来越低,许多贷款机构为了占有市场份额,将回款保证依赖于催收行业。而我国并没有明确针对催收行业做具体的行为规范,大多数只是按照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来执行。

最近几年,催收行业的暴力催收、侵犯隐私等负面新闻屡见不鲜,尽管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明确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保护,但为什么催收行业依然乱象频出,问题的关键究竟出在哪里,到底该如何去引导行业走上健康发展之路需要引起我们的格外关注。

乱象频出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从事第三方债务催收的法人单位数量已有两三千家。但由于缺乏监管,国内债务催收行业鱼龙混杂,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有用户反映,催收公司的催收手段五花八门,比如,小赵正在经历的“呼死你”骚扰电话轰炸、骚扰短信轰炸,甚至有催款人用借款人的手机号去各个互联网平台注册账号,导致借款人的手机不停接到验证码短信,而有的还有直接编造借款人虚假信息,以此来诋毁借款人声誉等。

近年来,因为暴力催收所导致的恶性事件也多次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以至于许多人一听到“催收”一词,便与“暴力”画上等号。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邓建鹏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问题出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导致民间借贷和网络借贷过度地跑马圈地,同时也催生了较高的坏账和逾期比例。

另一方面是一些中小借贷平台自身没有能力进行催收,所以平台一般都转让给第三方催收公司进行催收,但是平台对第三方催收公司并不能进行很好的约束,在利益趋势下,第三方催收公司可能会采取暴力手段,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

身处催生行业赵斌(化名)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催收是高风险职业,因为既然走到了催收阶段,证明被催收人可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这其中也包括有钱就是不还款的“地头蛇”。如果碰到这样的事主,不但很难将钱追回,弄不好还可能自己遭遇暴打。

赵斌表示,一般催收流程很简单,先根据电话号码拨打事主电话,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如果效果不明显将会拨打留下的联系人电话协助追讨欠款,最后的办法也只有上门催收。这之间肯定会碰见各种问题,催收员语气不好有时候也是无奈之举,因为有时候态度好,事主根本不当回事。不过目前行业内部混乱是真的,而且也并不是很好控制和取证。

中研普华研究员闫素飞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则指出,催收行业涉及很多行业,银行、金融公司、律师事务所、财务公司、一般企业等。造成目前混乱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监管部门不明、行业标准不成熟、催收外包公司良莠不齐、国民信用素质有待提高、企业及个人财务管理欠缺等等。

当然,也有人表示,暴力催收存在但是并不多,多数还是较为正规,“在网络借贷行业,正规平台大多会和银行一样,与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规催收公司合作,对催收人员管理较为规范。”

法律缺失

催收行业是金融市场不断成熟过程中的产物,催收行业阳光化和法治化也是现代金融业的必然要求。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上专门的债务催收法律规范,但在《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保护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债务催收过程中侵犯债务人相关权益的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债务催收问题规定规范的是商业银行催收的外包行为,而非规范催收机构及其催收行为。

闫素飞认为,首先国家应该制定更加详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来规范和约束行业的发展,另外,催收行业也要迎合国家政策需求,迎合金融委托机构改革需求,迎合市场变化需求,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遵纪守法,用合法的手段处理催收事件。

谈及立法问题,邓建鹏告诉记者,现在有一部分学者提出了一些议论希望可以推动立法,同时可以适当参考美国的立法,但是考虑到美国国情和中国国情的不同之处,比如在中国,恶意欠款比较多,因此美国的立法仅作为有效借鉴。

据了解,美国早在1939年就已成立债务催收的行业协会——美国国际信用与催收协会,并由该协会推动制定颁布了联邦法律《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第三方债务催收人的催收行为,禁止债务催收人以骚扰、侮辱、欺诈、胁迫及其他不公平的行为方式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以此保护债务人之名誉、信用、隐私等人格权益。

除此之外,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副局长孙天琦也曾发表文章谈到,港台地区第三方债务催收的法律规范与监管政策对于我国债务催收市场特别是第三方债务催收市场的规范发展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具有借鉴意义。

香港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第三方债务催收监管体制,制定了《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银行营运守则》、《规管收债手法》,香港金融管理局还建立了涉及债务催收的投诉机制;而台湾则围绕银行委托第三方债务催收的管理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第三方债务催收监管机制。

而国家层面对于行业立法的推进工作情况,邓建鹏则表示,目前还没有获得相关消息。谈及其中原因,可能是因为监管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民间催债并不是当年监管者最棘手的问题,而规范网络借贷才是当时最棘手的问题,换而言之,网络借贷所延伸出来的暴力问题并没有迫在眉睫,对于立法者而言,立法需要一个先后顺序的衡量。

邓建鹏认为,如果立法,最好从两方面着手。第一是针对原始的债权人,他们在转让或者授权第三方催债公司去催债的时候,如何对权利和义务上进行约定,比如要求三方催债公司不能采用暴力催债手段。第二是针对第三方催债公司,须要求他们在催债的时候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值得关注的是,有媒体报道,近日北京多家网贷平台陆续收到一份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以下简称《整改要求》)的文件,共计8大项148条,网贷催收也被列入监管之列。在第八大项“其他风险提示”中,第144条“催收”就写明“暴力催收”一项,与“涉嫌非法集资”等条项并列在一起。

还需加强监管

随着网贷的快速发展,催收行业也催生出一些互联网第三方催收平台。记者注意到,消费者对此褒贬不一,也有消费者对这些第三方催收平台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而对于如何判定第三方催收平台的合法性,邓建鹏向记者指出,首先是必须获得原始债权人的授权,在合同上应该有明文规定,债权可以转让或者授权给第三方,否则就是违法。

其次,原始的出借协议里应该有约定,如果借款人逾期,网贷平台有权将借款人信息转让给第三方催债公司进行催债,网贷平台必须有义务告知,否则第三方催债公司的合法性就存在瑕疵。

最为重要的是,第三方催债公司不能违背现行的法律规定,比如诽谤、辱骂、骚扰、公布借款人信息等。

对此,邓建鹏也曾建议,P2P企业在选择债务外包公司时,需要对其业务合规性、催收方式、合作权责、收费和反馈标准进行谨慎评估,以免踏进法律和道德的双重雷区。

毋庸置疑的是,只要有贷款存在就可能会有逾期的情况发生,那么催收行业就会一直有其存在的价值,那么如何对这个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行业进行监管?

邓建鹏指出,第一,不能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第二,网贷平台在产生原始的借贷合同的时候,对出资人和借款人都应该有相关的约定。比如,如果遇到逾期,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方催债公司,明确各方需要承担的义务,以及催债能够采用的方法手段。第三,网贷平台和第三方催债公司他们需要自律章程或者规章制度。第四,在以上基础上,再制定国家监管债权办法。

换个角度来看,“互联网催收平台也许能给行业带来新的模式,改变目前的混乱现象。”闫素飞进一步举例指出,例如借助互联网的创新理念,以大数据为驱动,实现催收行业线上线下整体,实现催收行业的良性长足发展,使整个行业越来越透明,纠正并引导目前粗暴的催收方式。但也要对其加强监管,以免处及客户隐私,使其在法律的框架下良性发展。

原文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原作者:杨守玲

原标题:催收行业火暴却乱象频出

邓建鹏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副院长,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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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