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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监管 是金融监管的终极手段吗?

2017-02-24 18:12:19

引言

金融创新与政府规制,是现代金融发展的永恒矛盾。我国现有监管模式是以审慎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模式,虽然条块清晰、权责明确,但随着人民群众金融需求的不断提高,市场中的金融企业,尤其是民营金融企业往往已经提前混业经营,他们采取了“金控集团”等方式巧妙“规避”了金融混业的禁忌。

然而,分业监管动辄采取叫停、禁止某类业务等简单“一刀切”的应对措施,已经不能满足活跃的民间金融市场的需求。

历史的角度

从历史的角度看,追溯到资本主义萌芽期,世界上出现了“重商主义”观念。包括金融萌芽在内的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随着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越来越多地发挥了作用。1776年亚当斯密《国富论》出版,使得自由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自由交易的观念也是妇孺皆知。

那么,只有市场,经济能长期健康发展吗?

自上世纪30年代,西方某些国家信奉的“守夜人”身份被质疑,凯恩斯指出了政府在市场中的重要性,政府监管也从守夜人变成了掌门人。

然而,上世纪70年代,西方又出现了经济“滞胀”中焦不通的局面,新自由主义兴起,回到21世纪的现在,我们越来越理性地思考'市场”与“政府”的相互作用,金融作为市场经济的血液,因其内部复杂性、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等特点,更加考验政府监管部门的智慧和管理能力。

现实的角度

从现实角度看,金融已经嵌入到各个生活场景,世纪佳缘、百合网等互联网相亲网站纷纷设立自己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海尔、国美等老牌电器生产销售商也进军金融行业;万达、恒大、碧桂园等房地产巨头也构建了自己的金融板块;甚至在神州租车、滴滴专车等新兴共享经济形态都开始尝试与金融的结合。

我们发现,在金融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过程中,有的实体企业采取了自己作为股东成立金融平台,有的实体企业采取了与传统银行或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的方式。前者,需要相关金融牌照、类金融备案;后者,无需申请牌照、备案,但不免会将数据和数据资源分享给合作方,减弱自身的经营优势。

以“金融系统稳定”和“消费者权益保障”为目标的行为监管,是目前比较先进的金融监管理念。行为监管有利于打破过去机构监管的弊病,从被监管者的行为来判断其真实的经营行为和风险层级,是金融监管历程上的进步。

囿于分业监管的历史和现实,行为监管有时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一部地方性规范文件,以《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例,就将互联网金融常见业态---网贷行业的监管分了六个部门。

总结

我们认为,可以借鉴我国税法实践,将行政合同的理念引入金融监管之中,在坚持原有监管原则的基础上,将具体细节和计算方法,提前沟通,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达成“预约定价”的效果。当然,这一构想要建立在被监管机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构信息公开的前提下。

就金融创新与政府监管的话题,飒姐想从这个思路一直研究下去,欢迎读者提供案例或者理论支持。

拜谢诸位!!为和谐的监管关系,努力奋斗!!

肖飒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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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凤凰WEMONEY
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