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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妈出手 第三方备付金运作到底有哪些风险?

 

 

 

 

2017-01-16 14:52:14

愉记先说:

正式开稿前,先聊几句题外话:

新规一来,银行不晓得该作何感想~~

以前备付金是放银行的,对银行而言作用基本视为存款吧,可以拿去放贷呀;以后就只是托管了哦,不晓得托管费交不交、交多少,银行亲们,估计少一大块业务好处了吗?

中国人民银行于1月13日下发《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亦即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客户备付金,今后将统一交存至指定账户,由央行监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

所谓“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代付货币资金。比如网购买家在网店下单,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付款,买家账户里的钱就转到了支付机构,但尚未转给卖家,直到客户确认收货,支付机构才将钱款打给卖家。备付金就是在买家确认收货前,沉淀在支付机构的资金。

这笔沉淀资金总额有多大?据估算,截至2016年底,全国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5000亿元。

“由于资金量较大,如果备付金得不到统一管理,风险隐患不小,此前境内已经出现过多家预付费卡公司挪用备付金的情况了。”一名支付行业资金分析人士在接受“愉见财经”采访时称。

三大风险

首先来厘清,这大笔备付金的归属权和调配权。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人大重阳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备付金不是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所有权完完全全属于客户;然而,这又不是客户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也不是以客户的名义存入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由此,在此次央行要求的实施集中存管之前,大笔备付金怎么使用和调拨,事实上全由支付机构说了算。

包括市面上一批预付费卡,存在卡内的客户未消费资金,事实上也属于备付金。

备付金得不到统一管理的第一大风险隐患,是持卡人(买家)权益得不到保障,境内多家预付费卡公司也曾出现了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情况。

上述支付行业资金分析人士称,在境外也有类似风险案例,一些预付费卡公司未能获得支付牌照,客户备付资金未得到有效监管,机构退出过程中未使用卡片的资金可能得不到兑付。 

2015年8月24日,浙江易士成为首个因其涉嫌违规挪用备付金而被取消《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案例。浙江易士案例之后,直到2016年底,受到各种处罚的支付机构多达30多家,尤其是预付费卡机构,如上海畅购、广东益民等。

备付金得不到统一管理的第二大风险隐患,是特约商户资金有可能无法得到正常结算。

“96费改”后,部分以现下收单业务为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营业收入受到较大影响,业内有预测称,个别支付机构存在持续经营困难的现象。上述支付行业资金分析人士警示,越是在这样的市场情况下,就越要加强对备付金的管控。

“虽然目前还出现持牌支付机构跑路的现象,但前期在监管机构加强对二清行为打击的背景下,已经多次出现二清机构卷款潜逃,一些特约商户特别是中小商户权益受到侵害。”他表示。

备付金得不到统一管理的第三大风险隐患,是机构有机会挪用备付金,来赔付本应自己承担的风险赔偿资金。

支付机构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为非法集资商户或倒闭的P2P商户提供支付服务的情况,个别机构自身也出现重复出款的操作风险。上述支付行业分析人士称,对于这种情形,支付机构应利用自有资金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他们手上握有大笔可调配的备付金,就有了拆东墙补西墙的腾挪空间,从而有机会钻空子,利用客户资金弥补自身损失。

“虚拟账户体系”功能减负

以上三大风险,主要是就一些内控把关不严、管理能力低下的机构而言。对于行业领先机构来说,备付金直接挪用风险并不大。不过,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所长助理、研究员杨涛在接受采访时,提示了这些领先机构所特有的问题:备付金成为虚拟账户体系的核心,承担了过多的业务功能。

杨涛称,这或许使支付服务与事实上的跨行清算服务掺杂在一起,而考虑到备付金具有某种“准公共性”特征,因此备付金监管的重点是使其回归保障安全的基本职责。

杨涛并称,备付金集中存管符合了当前支付清算体系改革的现实需求,以此作为起点,可以一方面更有效地驱逐市场“劣币”,另一方面更好地促使“良币”高质量、更合规、更放心地创新与发展。

此外,如何落实集中存管的细节,以及通过监管、协会、银行、清算组织等各方协同,来为支付机构提供更完善的配套服务,也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附: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提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人民银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二、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三、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四、支付机构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资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

五、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交存的客户备付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六、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未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支付机构相关行为纳入分类评级管理。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指导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相关工作的检查、监督。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客户备付金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愉见财经

愉见财经,陪银行业探路、为投资人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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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凤凰WEMONEY
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