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信泰丰董事不服证监会处罚 法院驳回行政诉讼
本报讯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未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证监会对该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的董事丁某某做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丁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以丁某某没有尽到作为公司董事应尽的勤勉督促职责,应当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由,一审驳回了丁某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2007年8月30日,证监会认定,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致使上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03年、2004年未按照有关规定对72笔重大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等,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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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京华
编辑:
he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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