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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诉讼: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破冰
2008年08月04日 07:3121世纪经济报道 】 【打印

长期以来,由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一直处于“暂时不予受理”的状态,现在这一状况终于被打破。

记者获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初正式受理了广东投资者陈某诉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一案,这是我国证券市场首例因内幕交易引致民事赔偿被受理的案件。

“此次立案对推进中国资本市场中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具有标本性意义,对于打击资本市场中屡禁不止的内幕交易行为、减少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损失,具有现实意义。”8月1日,该案代理律师宋一欣对本报记者表示。

开始受理

根据新《证券法》,证券侵权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大类,都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受理的证券侵权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只局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原因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则“暂时不予受理”。

起因是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因为当时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十分薄弱,加上司法人员素质有局限,相关法律法规不甚完善,法院尚不具备审理条件。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作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从此,投资者进入了证券市场维权的高潮期。

去年,最高法启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

去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强调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此“前置程序”即监管机关须对相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陈建良案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正式行政处罚。

之后,投资者陈某于2008年2月下旬,委托宋一欣律师向南京中院代为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南京中院收案后,进行了审查并向上级法院作了请示,于6月底,通知我可以交费立案了。目前,该案的开庭时间法院尚未确定。”宋一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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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海涛   编辑: tianyuan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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