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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第一时间兑现救市承诺 机构萌发抄底冲动
2008年08月18日 07:36凤凰财经 】 【打印

导读:

【证监会出手了】

大股东增持将可先操作后申请

规范股东增持 证监会拟修改《决定》

大股东自由增持有助于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行为

证监会第一时间兑现承诺 轻仓机构吹响冲锋号

【机构抄底】

大盘连破三关 机构萌发抄底冲动

游资杀跌机构增仓 资金持续流入电力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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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增持将可先操作后申请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有关豁免程序规定上作出了两方面的调整。

一是对于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根据该条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

二是根据监管实践需要,证监会将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修改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一是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是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三是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是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五是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六是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等。(上海证券报)

规范股东增持 证监会拟修改《决定》

中国证券网

本网讯(记者 商文)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昨日就《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有关豁免程序规定做出了两方面的调整。

一是对于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

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根据该条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

二是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修改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一是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是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三是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是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五是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六是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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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he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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