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大伟 制图
证监会日前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将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前调整到了事后,此举将有利于目前已有增持计划的大股东提前启动增持行为。
⊙本报记者 赵一蕙
在大盘萎靡不振之时,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及时增持正是稳定投资者信心的常用手段。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张江高科,公司于8月6日披露,经国资部门批准,其控股股东上海张江集团在获证监会同意要约收购豁免之日起6月内,以不超过3亿元的资金,在不高于16元/股的情况下增持张江高科股票。
但是从公告中也可以看到,持股比例超过30%的张江集团在自由增持前还要受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范,要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才能够实施增持行为。
而这一情况或许会因为修改后的《办法》第六十三条而改变。新的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将“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这种情况下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让大股东自由增持的行为将采用“先斩后奏”的方式,加大了自由增持的灵活性。
鉴于张江高科尚未公告该事项是否已获得证监会批准,很可能正处于等待阶段,因此增持打算有可能会按照修改后的新规定执行,并不用事前获得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只需在事后提出豁免申请。
拥有类似情况的上市公司还有数家。吉林森工于8月8日发布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吉林森工集团决定拟以最高价格不超过12.39元/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之前,森工集团将向证监会提出免除要约收购的申请,而新规定修改后,可能这一前置程序也将置后实施。
另外据古越龙山7月23日的公告,持股比例为40.55%的大股东黄酒集团承诺,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增加对古越龙山的持股比例。公司未提及具体增持方式,不过新规定便利了自由增持行为,使得公司增持实施起来相对灵活。
同时这一新规定还让正处于30%红线边缘的上市公司有“盼头”: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30%之日起一年后,也能按照“先增持后申请”的规定自由增持。例如今年实施了弱市大股东增持第一单的杭州解百,公司大股东于今年4月2日至4月28日期间,通过上交所增持占公司总股本的2.43%的股份,持股比例上升到29.24%,处在30%临界线边缘。而一旦其增持比例超过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之后,其之后的增持只要每年之中增加的股份不超过2%都可以实行先增持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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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一蕙
编辑:
刘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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