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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放行并购贷款 钢铁电力交通等行业或率先受惠
2008年12月10日 09:43南都网-南方都市报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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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昨日表示,已于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此前中国的法规明令禁止银行为股权投资提供贷款。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并购活动中企业的并购资金最多可向银行贷款50%,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同时,可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银行门槛也较高,包括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等。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记者表示,除去已经上市的几大国有银行,能满足银监会要求开办并购贷款的银行并不多。由于短期内无法全面铺开,多位分析师表示,钢铁、电力、交通等行业的并购有望率先获得支持。

准入门槛较传言收紧

与此前媒体披露的并购贷款准入门槛相比,银监会昨日发布的《监管指引》显然更加收紧。

根据银监会给出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五条基本门槛,其中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定格在10%,此外,银监会还进一步从贷款减值准备等方面要求银行不良资产必须完全没有后顾之忧。其中要求,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而一般损失准备余额则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实际这也是银监会一直的监管要求,但目前有部分银行在损失准备上还是不能完全达标,除去已经上市的几大国有银行,国内其他银行能够满足这几条的并不多。”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记者说。这意味着,银监会放开并购贷款闸门的同时,国内银行业将不太可能迅速铺开此项业务。

在并购贷款业务开展后的量化管理上,银监会亦给出了相应的规模限制。根据《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而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

此外,为了降低并购贷款融资杠杠比率,银监会还规定在并购活动的资金来源中,商业银行提供的并购贷款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而在参照国际市场经验后,银监会规定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5年,这比此前媒体猜测的10年期限整整缩短了一半。

出于风险管理的审慎原则,银监会在昨日下发的《监管指引》中将并购贷款的发放主体限定在了“境内并购方企业”,但是对于境内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涉及的并购贷款则并不禁止,但是其强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除此之外,银监会在并购贷款发放方向上亦罗列了颇为详尽的要求。

部分行业或率先获支持

由于并购贷款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面放开,某些行业以及风险可控的企业很可能获得先行的权利,在更多分析师的眼中,钢铁和电力公司的并购有望率先获得支持。

央行2008年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目前钢铁行业面临一定困境,但这也正是钢铁行业全面升级的重要契机。我国钢铁行业的产业集中度远低于国际水平。目前国内约有1200家钢铁企业,产能最高的前66家钢铁企业只拥有全行业总产能的79%.

同时,面临全行业首年亏损的电力行业也在期待并购贷款的支持。对于五大发电集团来说,短期内,行业内的大规模并购似乎并不可行,但是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确是大势所趋。

此外,符合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基建、交通运输等行业也有望率先获得并购贷款的支持,从而实现做大做强的初衷。

-行业反应

担忧资金借道流入股市银行不兴奋

商业银行对于备受瞩目的“并购贷款业务开闸”的消息或许远没有外界来得兴奋。数家中、外资商业银行的相关人士都向记者表达了同样的担忧:并购贷款业务“开闸”后,如何防范企业将并购贷款资金用作二级市场炒股资金?“这个‘口子’一开,以后很多事情银行恐怕也很难控制了。”某大型银行信贷部门一位人士说。

外资银行信贷人士说,如果国家政策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向二级市场收购的方向走,那这个并购贷款闸口打开的意义就更加深远了。“如何界定正常二级市场收购和股票炒作?还有股权交割等一套程序的界定?这里面还需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问题的涉入。”

链接

并购贷款

根据银监会的定义,所谓的“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企业进行实施,也可以“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而并购贷款,则是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者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 罗克关

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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