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欺诈成保险市场毒瘤
我国保险业在近20多年间得到了高速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有了很大改观,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也得到了极大提高。但在保险业发展的同时,保险欺诈这一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毒瘤也随之出现并愈演愈烈。
保险诈骗犯罪在所有诈骗犯罪中的比例从上世纪80年代末的2%上升到2000年的9.1%。大量的保险欺诈案件不仅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侵害了广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第三方采取隐瞒事实、虚构、制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具有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等特点。当保险欺诈者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关系人时,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欺诈行为往往被合法的保险合同所掩盖,难以引起社会公众和保险人的怀疑。
目前寿险欺诈案件较多,在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中,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身或受益人人为地对被保险人进行伤害和杀害,或伪装第三者杀人和自然死亡,或伪装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死亡;有的被保险人自残,或投保两年后自杀。此类案件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且在近几年呈上升趋势。
另外,受益人在明知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向保险公司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通过采用移花接木、冒名顶替,伪造、编造相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等方式以骗取保险金。
有些受益人故意将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实际原因加以隐饰,向保险公司虚构事故发生的原因以骗取保险金。此类案件的发生频率也很高。
虽然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很多,但其通常有一些共同的规律可循,如保单承保后短期内即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异常频繁地催促保险公司结案、连续在多家公司投保高额保险、选择低保费高保障的险种、投保金额与其财务状况不符、事故发生很长时间后索赔而又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对事故描述不清且缺乏见证人等。
打击保险欺诈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的职责,医疗机构、司法机关、专业鉴定组织、社保中心、专业调查公司等均应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信息沟通与协作,共同遏制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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