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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贷款附加期权 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猛增有门道

2011年08月05日 03:25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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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季报显示,上市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增长迅猛,除了向企业直接收取财务顾问费外,还有贷款变股权等金融创新,至于银行此举是否合规,目前监管机构还未给予回应。

每经记者 万敏 发自北京

上市银行2011年一季报显示,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入迎来了可喜的增长,其中财务顾问费的增长几乎占到中间业务增长的一半左右。

“贷款时收取财务顾问费,这是现在很普遍的做法,银行资金成本上升,信贷资源也很紧张,”一位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人士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财务顾问费用是中间业务收入的一种形式。

“银行能起到什么顾问作用?只是以后还要找银行贷款,这笔费用不得不出。”一家湖北民营企业财务工作人员也谈到,贷款不好贷,银行提出的条件只能答应。

贷款换股权的做法很普遍

除了直接收取财务顾问费,银行还有更多的“金融创新”

近日,据媒体报道,新星化工冶金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化工)就与建设银行(601939,SH)深圳分行签订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出仲裁申请,将于8月17日9:30开庭。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所谓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实际上是银行以贷款为由换取实业公司股权的一种做法,过程相对较为复杂,但依然是以企业获得贷款为条件进行。

“这是一种附带选择权的贷款,银行会选择一家还没上市,但发展前景不错的公司,或者是处于上市冲刺阶段的的公司来做。首先,银行会对公司要求一个期权的权力,银行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买入约定份额的股权,一旦公司上市,银行可以通过中介机构代持股份,股价到理想点位时抛售股份,这部分收益代持人会分给银行一部分,这部分收入是算作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的。”某大行深圳分行的公司业务人士表示,现在有很多银行在做这种业务。

记者在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上也看到这样一条信息:2009年11月,海川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正式签署《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双方以协议的形式达成长期合作意向。协议中,中国建设银行利用其在客户网络、信息渠道、市场操作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优势,为海川股份优化融资结构、引进融资资本、提出改制重组和上市发展规划等期权财务顾问服务。

而媒体报道的新星化工,也正是对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存有质疑:这份协议涉及到新星化工部分股权利益。

关键在于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总行正在核实有关情况。”建设银行总行新闻处人士表示。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衍生品委员会秘书长谷树元律师认为,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这类关系怎么界定,关键是要看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不能做投资,如果由第三方来投,银行从中分利,要看他们之间是什么样的合同安排,以什么形式来做。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国内一家股份制银行为某企业提供贷款3亿元,其中1亿元以认股选择权授予该银行指定合作PE。而这支PE的管理机构则为该银行金融控股集团旗下投资管理公司控制。

“一般代持人都会是与银行相关的金融平台,现在各家银行都有一些私募基金公司,这种形式也比较常见。”上述银行人士表示,银行在批贷款的时候会有很多考量,包括短期回报和长期回报,对于一般公司而言这种协议并不会有太大影响,但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这部分股权收益则会很可观。“一般这种期权协议里约定的价格都会比较低,公司上市之后可以实现较高的收益。

谷树元认为,企业找银行进行融资,是企业的需求,企业对贷款的利益与成本也应有所考量。

事实上,在此前一两年流动性较为宽松的时期,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甚至是执行下浮的基准利率,正是由于信贷环境的收紧,企业在与银行的关系中处于弱势,才使银行的话语权得以放大。

至于银行此举是否合规,目前监管机构还未给予回应。

[责任编辑:liyang] 标签:中间业务 银行人士 银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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