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新华保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
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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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1、本公司拟在境内进行本次 A 股发行。本公司拟同步在境外进行 H 股发行。 A 股发行。
招股意向书是本公司仅为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 A 股股份而披露的。除用于在中国
境内发行本公司 A 股股份外,招股意向书并不构成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或对任何方发
出的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邀请。招股意向书不得用作且不构成在任何其他司法辖区或在
任何其他情况下的要约和要约邀请。除中国境内或香港之外,本公司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或准许任何人在任何司法辖区公开发行本公司股份,本公司亦未采取任何行动或准许任
何人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司法辖区分发招股意向书。在任何其他司法辖区分发招股意向书
或发行本公司股份可能是一种受当地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行为,除非这种行为已根据
当地的证券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或得到豁免。
就本次 A 股发行,A 股投资者仅可使用招股意向书及本公司就本次 A 股发行披露
的相关信息,而不得使用或依赖本公司于境外依法向合资格 H 股投资者披露的 H 股招
股说明书及 H 股发行相关信息。如果本次 H 股发行的数量低于 13,035 万股,可能出现
A 股及 H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不足百分之十从而导致本次发行的 A 股无法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
由于境内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存在差异,招股意向书与境外分发的 H 股招股说
明书在内容与格式方面可能存在若干差异,敬请投资者关注。
2、经本公司 2011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 2011 年
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上市后所有新老股东共享。本公司 2011 年度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特别分红暨建立公众投
资者保护机制的议案》,本公司将在 2012 年 9 月 30 日前实施完毕不少于人民币 10 亿
元的特别分红,具体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七节“其他重要事项—前董事长违规事件—
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可能面临股利支付受限
的风险,具体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与本公司相关的风险—本公司面临
股利支付受限的风险”。本公司预计本次 A 股和 H 股发行后,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将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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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提升,不会因偿付能力不足构成特别分红的限制,本公司亦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
要措施使得偿付能力水平满足监管要求,确保特别分红的实施。
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将由董事会根据届时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在符合
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经届时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公司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
派发事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如对上述股利分配政策进行调整,须履行修改公司章
程的相关程序。
3、2008 年、2009 年、2010 年以及 2011 年 1-6 月,本公司通过银行保险渠道取得
的保费收入分别占本公司保险业务收入的 67.6%、67.6%、67.3%和 60.7%。受《90 号文》 67.
和《银行保险指引》的影响,本公司在 2011 年 1-6 月通过银行保险渠道产生的保险业
务收入较 2010 年同期减少 19.5%,但首年期交保费占首年保费收入的比重从 2010 年 1-6
月的 21.8%提高至 2011 年 1-6 月的 26.7%。目前公司已经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提升银行
保险渠道业务竞争力。
4、本公司在 2008 年、2009 年和 2010 年各年度内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未能及时获
得外部融资,使得上述年度内本公司未能符合中国保监会不低于 100%的最低偿付能力
充足率的要求,由此导致本公司在开设分支机构、分派股利和投资范围等方面受到一定
的限制。在股东增资 140 亿元后,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已经获得较大提升。但是,由于
2011 年第三季度以来国内资本市场的大幅波动以及本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本公司截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86.58%,未能达到最低监管要求。 2011 年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 38 条的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中
国保监会可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限
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
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接
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因此,在本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可能
受到保监会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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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公司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股东权益,
并反映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中,该变动加上总投资收益即为综合
投资收益。总投资收益和综合投资收益从不同维度反映投资资产收益情况。资本市场的
波动可能会对总投资收益和综合投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公司的当期盈利、股东
权益以及偿付能力充足率。本公司 2008 年、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 1-6 月的总投
资收益分别为人民币 15.87 亿元、81.33 亿元、104.26 亿元及 68.08 亿元,综合投资收益
分别为人民币-74.91 亿元、90.54 亿元、106.72 亿元及 12.52 亿元。 亿元、
6、在本公司前董事长关国亮任职期间(1998-2006 年),由于当时本公司在公司
治理、内控制度等方面存在缺陷,关国亮利用其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便利违规运用保险
资金,包括:(1)未经本公司合法授权,通过抵押本公司债券融入资金并对外向与其
存在关系的公司拆借;(2)违规进行房地产、股权投资;以及(3)可能存在的本公司
尚无法知悉的其他用途。前董事长违规事件,使本公司涉及多起债权、债务纠纷及诉讼,
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损害,并对本公司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针对前董事长违规事件,本公司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调查掌握线索,积极应对
相关诉讼;积极进行资产保全,开展资金和股权追缴,清理违规投资;审慎进行账务处
理,全额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并根据最佳估计计提预计负债;建立公众投资者保护机
制;强化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以消除前董事长违规事件对本公司资产、业务经营和
财务状况的不利影响,最大程度保护公司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就前董事长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七节“其他重要事项—前
董事长违规事件”。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股)招股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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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本次发行股数、占发 不超过 158,540,000 股, 不超过 15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5.1%(未考虑 H 股发行的超
额配售选择权);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5.0%(若
全额行使 H 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4、每股发行价格【】元
5、发行市盈率(按发行 【】倍
前每股收益计算)
6、发行市盈率(按发行 【】倍
后每股收益计算)
7、发行前每股净资产7.87 元(按本公司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股东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
9、发行市净率(按发行 【】倍
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10、 发行市净率(按发行 【】倍
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1、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
12、 发行对象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所适
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需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
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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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承销方式本次发行采取由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
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14、 本次发行预 计募集 【】元
资金总额
15、 本次发行预 计募集 【】元
资金净额
16、 发行费用概算承销及保荐费用【】万元,会计师费用【】万元,律师费
用【】万元,发行推介费【】万元,股份登记费【】万元,
印花税【】万元,发行费用合计约为【】万元
17、 拟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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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NEW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CHINA
公司简称(中文)新华保险
英文缩写NCI
注册资本人民币 2,600,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康典
成立日期1996 年 9 月 28 日
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县湖南东路 1 号
邮政编码102100
电话号码010-85213233
传真号码010-85213219
互联网网址http://www.newchinalife.com
电子信箱ir@newchinalife.com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1996 年 6 月,宝钢集团、神华集团等十五家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共同发起设
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亿元。1996 年 8 月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复[1996]255
号),同意公司开业。1996 年 9 月 28 日,公司领取注册号为 1000001002387(4-1)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9 年 3 月 30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盈余公积金
中的 1.008 亿元转增股本。1999 年 11 月 14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
公司决定向外资金融机构增发不超过 3 亿股新股,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 3 元人民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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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以溢价增发新股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后总股本为 12 亿元左右。200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与苏黎世保险公司、国际金融公司、明治生命保险公司、荷兰金融发展
公司 4 家海外投资者签订了《认股协议》。截至 2000 年 12 月 29 日,上述 4 家海外投
资者按照《认股协议》的约定支付认股款 96,258,622.56 美元,合计人民币 7.968 亿元, 96,
其中 1.992 亿元增加股本,其余 5.976 亿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时,公司将资本公积中的
4 亿元转增股本,公司总股本增至 12 亿元。 亿元转增股本
2000 年度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权发生了多笔转让。2007 年 5 月至 7 月,经与公司
部分股东协商同意,保险保障基金以每股 5.99 元的价格合计受让了公司 38.815%的股
份。2009 年 11 月 18 日,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以每股 8.71 元
的价格转让给汇金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汇金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201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每股
10 元的价格向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股东有权按照每持有 12 股可认购 14 股的比例认购
本次增资发行的股份。2011 年 3 月 30 日,保监会出具《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423 号),批准公司 2010 年度增资,公司的注
册资本变更为 26 亿元。 26 亿元。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公司 A 股发行和 H 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公司 A 股发行和 H 股发行前总股本为 26 亿股。 A 股发行和
如果未考虑本公司 H 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公司拟发行 A 股不超过
158,540,000 股,发行 H 股不超过 358,420,000 股,A 股和 H 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总股
本为不超过 3,116,960,000 股。 3,
如果本公司全额行使 H 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公司拟发行 A 股不超过
158,540,000 股,发行 H 股不超过 412,183,000 股,则 A 股和 H 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总
股本为不超过 3,170,723,000 股。 3,
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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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 A 股发行和 H 股发行后
本次 A 股发行和 H 股发行后
本次 A 股发行和 H 股发行前(H 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股东名称
股份(H 股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类别权)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中央汇金投资有
A股1,009,190,00038.8150%974,347,48831.2595%970,723,92430.6152%
限责任公司(SS)
宝钢集团有限公
A股488,150,00018.7750%471,296,51215.1204%469,543,77614.8087%
司(SLS)
苏黎世保险公司
H股390,000,00015.0000%390,000,00012.5122%390,000,00012.3000%
(FLS)
河北德仁投资有
A股126,987,8054.8841%126,987,8054.0741%126,987,8054.0050%
限公司(DLS)
天津信商投资管
A股81,454,8783.1329%81,454,8782.6133%81,454,8782.5690%
理有限公司(DLS)
世纪金源投资集
A股78,000,0003.0000%78,000,0002.5024%78,000,0002.4600%
团有限公司(DLS)
富登管理私人有
H股78,000,0003.0000%78,000,0002.5024%78,000,0002.4600%
限公司(FLS)
中金证券(香港)有
H股65,000,0002.5000%65,000,0002.0854%65,000,0002.0500%
限公司(FLS)
野村证券株式会
H股65,000,0002.5000%65,000,0002.0854%65,000,0002.0500%
社(FLS)
上海证大投资管
A股46,865,0001.8025%46,865,0001.5035%46,865,0001.4781%
理有限公司(DLS)
厦门合信投资有
A股40,426,8291.5549%40,426,8291.2970%40,426,8291.2750%
限公司(DLS)
渣打股权投资公
H股39,000,0001.5000%39,000,0001.2512%39,000,0001.2300%
司(FLS)
华泽集团有限公
A股31,745,0001.2210%31,745,0001.0185%31,745,0001.0012%
司(DLS)
北京市太极华青
信息系统有限公A股26,000,0001.0000%26,000,0000%8341%26,000,0000%8200%
司(DLS)
上海复星工业技
术发展有限公司A股23,780,4880.9146%23,780,4880.7629%23,780,4880.7500%
(DLS)
国际金融公司
A股10,400,0000.4000%10,400,0000.3337%10,400,0000.3280%
(FLS)
社保基金理事会A股--15,854,0000.5086%15,854,0000.5000%
(SS)-35,842,0001.1499%41,218,3001.3000%
H股-
其他 A 股股东A股--158,540,0005.0864%158,540,0005.0001%
其他 H 股股东H股--358,420,00011.4990%412,183,00012.9997%
总计2,600,000,000100.0000%3,116,960,000100.0000%3,170,723,000100.0000%
注:SS-国家股;SLS-国有法人股;FLS-境外法人股;DLS-境内法人股
(二)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汇金公司持有中金公司 43.35%的股份。中金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所管理的境外基金
持有中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中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2.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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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关系外,本公司所有现有股东均作出承诺,确认与本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股权关系。
(三)公司国有股权设置及减转持情况
经财政部 2011 年 6 月 23 日出具的财金函[2011]60 号文确认,本公司股份总数
2,600,000,000 股,其中国家股 1,009,190,000 股,占股份总数的 38.815%;国有法人股
488,150,000 股,占股份总数的 18.775%。 股,
除上述国有股股东外,本公司境内法人股股东 8 家,境内法人股股份数为
455,260,000 股,占股份总数的 17.51%;境外法人股 6 家,境外法人股股份数为
647,400,000 股,占股份总数的 24.90%。 股,
根据国家有关境内外资本市场国有股转持、减持的相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新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11]61 号),在本公司本次
A 股和 H 股发行时,汇金公司和宝钢集团需按照本次 A 股和 H 股发行规模的 10%进行
国有股转持,转持股份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汇金公司和宝钢集团按照在本
公司国有股中所占比例计算各自应转持的股份数,以转持股份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最终
转持股份数按照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实际发行股份数量计算。
(四)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汇金公司承诺:自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A 股股票上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A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关于类别股东的情况
本公司 A 股和 H 股发行完成后,A 股和 H 股都是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然而, A 股和 H
除国内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外,境内法人或自然人不得认购或买卖 H 股。而 A 股则
只供中国境内法人或自然人、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本公司以人
民币支付所有 A 股股息,以港币支付所有 H 股股息。 A 股股
另外,A 股和 H 股根据本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而被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两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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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差异包括类别股份权利、寄发股东通告和财务报告、争议解决、股东名册内不同分
册的股份登记、股份转让过户方法和委任股息收款代理等事宜。此外,更改或撤销类别
股东的权利须于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然而,类别股东表决的程序
并不适用于:
(1)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公司每间隔 12 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 12 个月单
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
在外股份的 20%;
(2)本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
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成;
(3)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本公司内资股持有人将其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
者,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A 股和 H 股在所有其他方面都具有同等地位。 股和 H 股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括各
类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
等业务;保险咨询;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目前,本公司在中国境内向个人和团体提供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产品
与服务。同时,本公司还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通过本公司控股的资产管理公司
进行。本公司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公司的竞争优势
作为中国规模最大和成立时间最长的寿险公司之一,本公司在中国占据领先的市场
地位,具有独特的产品定位并拥有广泛的分销网络。本公司相信,下述优势将使本公司
继续受益于中国寿险行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本公司的主要优势包括:
1、占据领先的市场地位、快速增长的大型寿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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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寿险业务,占据市场领先地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数据,以原保险保费收
入计算,本公司自 2004 年以来一直位居全国寿险公司前五位,市场占有率由 2008 年的
7.6%上升至 2010 年的 8.9%,在中国寿险公司排名中从第五位上升至第三位(未经二号
解释调整)。根据各地保监局统计的资料,2010 年中国原保险保费收入规模前十大的省
级区域市场中,本公司在北京、上海、广东(除深圳)和湖北的市场份额均位列前三名。
2011 年 1-9 月,本公司位居第四,但市场份额提升至 9.7%(经二号解释调整后)。 年 1-9
保费快速增长。自 1996 年成立以来,本公司保持保费快速增长。根据中国保监会
公布的数据(未经二号解释调整),本公司 2008 年至 2010 年原保险保费收入的年均复
合增长率达到 29.7%,增速在中国前五大寿险公司中位列第一,并超过同期中国寿险行
业平均 19.6%的增速。2011 年以来,由于银行保险业务受到新的监管政策影响等原因, 19.
本公司保费收入增长趋势放缓。但凭借本公司正在积极推进的各项战略举措,以及在经
济发达及人口稠密地区的领先地位,本公司预计未来仍能获取保费收入的持续稳定增
长。
2、持续不断的创新能力、审时度势的战略定位能力和突出的战略执行能力
、
勇于创新、适时制定正确的战略目标和突出的执行能力为本公司获得市场领先地
位奠定基础。在发展过程中,本公司坚持创新,多次在关键时刻准确制定发展战略并顺
利实施。1999 年,本公司做出专注于个人寿险市场的战略决定,从而抓住了中国寿险
市场迅速发展的机遇。2001 年,本公司形成了以保额分红保险产品为核心的产品体系, 年,
迅速铺开了在全国的机构网络,并大规模进军银行保险渠道,从而奠定了本公司在中国
寿险行业的领先地位。2007 年,本公司进一步提出了“核心业务战略”,明确强调价值
持续增长的总体战略导向。为此,本公司更加关注个人期交寿险产品,并在国内寿险行
业较早将期交产品引入银行保险渠道。2011 年 1-6 月,本公司银行保险渠道首年期交保
费占该渠道首年保费的 26.7%,与同期已上市中国保险公司相比处于较高水平。 26.
审时度势制定了新的发展战略并扎实推进实施。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状况、中国寿
险行业发展规律和本公司优势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以客户为中心,抓住城镇化和
老龄化的历史机遇,坚持现有业务持续稳定增长、坚持变革创新、坚持价值和回归保险
本原”的指导思想,制定新的发展战略。本公司相信,新的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将能够
使本公司继续顺应中国寿险行业发展趋势,夯实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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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以价值为导向的优质业务结构和领先的产品理念
、
把销售长期期交产品、优化业务结构作为首要目标。在保险业务收入和市场份额逐
年增长的同时,本公司也更加关注增长质量。本公司致力于设计并销售有助于保持稳定
保费收入的长期个人期交寿险产品,以推动价值增长。2008 年至 2010 年本公司的首年
期交保费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了 42.3%,远高于首年趸交保费 17.3%的同期年均复合
增长率。2011 年 1-6 月,本公司首年期交保费占首年保费收入比重达到 41.0%,与同期
已上市中国保险公司相比处于较高水平。在本公司通过银行保险渠道获取的保费中,5
年期及以上期交保费占首年期交保费比例由 2008 年的 55.1%上升到 2011 年 1-6 月的
79.7%。
专注于中国寿险市场上近年来成长最快的分红保险产品。分红型寿险产品是目前中
国寿险市场最主要的险种。根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按原保险保费收入计算,2009 年和
2010 年,分红险在中国寿险市场的份额分别为 66.9%和 81.7%,并于 2011 年上半年提
升至 91.6%(经二号解释调整)。根据最新《中国保险年鉴》统计,本公司在 2009 年和
2010 年分别占据中国分红寿险市场原保险保费收入的 11.5%和 12.0%,排名第二并仅次
于规模最大的中国人寿。2008、2009 和 2010 年以及 2011 年 1-6 月,本公司保险业务收
入中分红寿险产品占比均为 90%以上。 90%以上。
长期致力于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创新。作为业内专注于发展分红寿险中的“保额分
红”产品的公司,本公司在此产品体系的设计和经验数据上享有先发优势,并不断以客
户需求为导向开拓创新。保额分红产品的红利以增加保额而非以现金付款的形式分配予
保单持有人,因此保单持有人将于保单期内享有更高的保障水平、更高的满期或年金给
付。本产品使得客户能在享有不断增强的保障水平的同时,省去了接受再次核保的过程,
因此有助于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4、广泛高效的多渠道分销网络
、
遍布全国的机构网络。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拥有遍布全国绝大部分省级
行政区的分销网络(仅港澳台和西藏没有分公司)。与中国已上市保险公司相比,本公
司的分支机构数量相对较少但机构产能相对较高,未来进一步铺设分支机构而提升保费
收入的发展空间较大。
庞大的保险营销员队伍。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的保险营销员总数达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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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本公司为营销人员持续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规划和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有力的
培训和销售支持促使营销员队伍的产能不断提升,其每月人均首年保费由 2008 年的
2,808 元提升至 2010 年的 3,968 元,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 18.9%,并于 2011 年 1-6 月进
一步提升至 4,155 元。 4,
领先的银行保险渠道。本公司是国内较早进入银行保险市场的寿险公司,也是较早
通过银行保险渠道推出期交产品的大型寿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年鉴》统计,2010
年本公司的银行保险渠道销售规模在中国银行保险渠道市场排名第三位。本公司主要通
过中国最主要的商业银行销售银行保险产品,包括五家大型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等。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有超过 2.5 万个银行保险网点,并拥
有约 1.5 万名银保专管员。 1.
专注而高效的续收队伍。本公司设立了续收业务专职团队,专门负责有效保单的期
交保费收取及督导,维持客户关系。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的续收队伍共有约
1.5 万人,续期保费收入由 2008 年的 109 亿元,逐年上升至 2010 年的 357 亿元,年均
复合增长率高达 81.2%。在现有客户二次开发方面,续收队伍在 2010 年和 2011 年 1-6
月分别实现首年保费收入 7.74 和 7.38 亿元,分别占当期保险营销员渠道首年保费的
7.4%和 13.7%。 13.
5、广阔的客户基础和知名的中国寿险品牌
、
广阔扎实的客户基础。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拥有约 2,494 万个人客户和
约 5.7 万机构客户。本公司的个人客户数量自 2008 年至 2010 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33.5%。随着本公司客户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保单持续率逐年上升,从 2008 年到 2011
年 1-6 月,13 个月保单持续率由 84.6%提升至 92.4%,25 个月保单持续率由 77.5%提升
至 89.1%。 89.
中国寿险市场知名的品牌之一。本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享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良
好品牌形象。在 2010 年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主办的“中国企业 500 强评
选活动”中,本公司在服务业企业中位列第 30 名。本公司高度注重社会责任和公益慈
善,在捐资助学、扶危济困、急难救助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2010 年,本公司荣获
全国妇联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颁发的“中国妇女慈善奖”。
6、高瞻远瞩的管理团队和强有力的股东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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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丰富、锐意进取并具备战略眼光的管理团队。本公司的高级管理团队平均拥有
超过 15 年的保险和金融相关领域的管理经验。他们具有高瞻远瞩和锐意进取的品质, 15 年的保
能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状况作出及时的战略与业务调整。本公司的中层管理团队,包括
分公司总经理和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拥有扎实落实公司战略的执行能力。他们中绝大多
数已在寿险行业有十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本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人员具备丰富的
投资管理经验。
境内外股东强有力的支持。本公司拥有良好的股权结构,并且主要股东均在各自领
域享有较高声誉。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汇金公司在促进公司改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起到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本公司的国内战略股东宝钢集团,是中国
最大的综合性企业之一。全球最大的保险集团之一苏黎世集团,自 2000 年入股以来为
本公司提供了精算和资产负债管理等领域的宝贵经验。与境内外股东长期的合作关系,
将有助于本公司继续受惠于其行业经验和专业技能。
五、发行人资产权属情况
(一)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情况
1、自有房产
、
经核查,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拥有及实际使用分布于 29 个省、自治区、 2011 年
直辖市的建筑面积总计为 278,731.25 平方米的自有房产。发行人律师认为,除下述房产
外,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和该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有权依法
占有、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房产。
(1) 本公司已经取得下列 11 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尚未取得该等房产占
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有 4 处房产由于当地土地主管部门的政策原
因,暂时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剩余 7 处房产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目
前正在办理之中。
(2) 本公司实际占有的 2 处房产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该等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
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公司正在办理之中。
(3) 本公司占有和使用的 4 处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该等房屋占用范
围内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前述房产均通过拍卖或者购买方式获得,目前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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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正在办理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目前本公司使用该等房屋从事的业务活动没有因尚未获得相关权属证书而受到重
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而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2、租赁房产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向第三方承租了 1,677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1,141,387.97
平方米的房屋,其中:
(1) 本公司承租的 1,292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877,086.25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已
经提供该等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及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函件,且本公司与出租方签订
了租赁合同,双方租赁关系合法有效。
(2) 本公司承租的 345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231,336.55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未提
供该等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函件。
(3) 本公司承租的 40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32,965.17 平方米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
过期。本公司确认,将尽快办理上述租赁合同的续签事宜。
本公司确认,如果相关分支机构需要搬迁时,该等分支机构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
到替代的可合法租赁的经营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3、租赁土地
、
根据发行人与延庆县大榆树高庙屯村村民委员会、延庆县大榆树镇姜家台村民委员
会、延庆县大榆树镇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分别签署的《荒滩林地租赁合同》,发行人合
计向前述村集体承租面积约为 1,350 亩(约 900,004.5 平方米)土地。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
日,发行人未实际使用上述土地。
根据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新华夏都与高教中心签署的《租地协议》,新华夏都向高
教中心承租面积约为 247.538 亩(约 165,026.16 平方米)土地。 247.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承租并使用前述土地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情况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持有 10 项在境内注册的商标,并正在中国香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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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册 5 个商标。 5 个商标。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持有包括 www.newchinalife.com;www.95567.net
等 114 项域名。 114 项域
本公司未持有专利权以及进行专利申请。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并不知悉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有任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由其他人士提出及由本公司提出索赔或诉讼的重大事件。
(三)特许经营权情况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分公
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以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已取得了相应的业务许可。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获得的主要业务许可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证书编号
本公司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L10041VBJ
新华资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F10071VBJ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1、公司控股股东与本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汇金公司。汇金公司除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外,不
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本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的情况。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汇金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不竞争承诺函》。 2011 年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汇金公司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宝钢集团、苏黎世保险。 5%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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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的子公司
、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有四家控股子公司,分别是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新华夏都技术培训(北京)有限公司、云南新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及重庆新华保
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3、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有两家参股公司,分别是北京紫金世纪置业有限责
任公司和北京美兆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
4、关联自然人
、
本公司关联自然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其他关联方
、
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其他关联方主要有苏黎世咨询,其为公司 5%以上
股东苏黎世保险的间接控股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
本公司在日常经营及一般业务中,存在向关联方销售保险,或向关联方投保的情况,
包括向苏黎世保险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险(本公司于 2010 年就此向苏黎世保险
支付总金额 3 万美元,预计 2011 年将向苏黎世保险支付总金额约 23.80 万美元),以及
向关联方销售团体保险、个人寿险以及个人意外险和健康险产品等。上述交易均按照正
常商业条款进行,均可适用于独立第三方,并且本公司的关联方在交易过程中并未获得
任何优惠。除提供保险服务及投保外,报告期内本公司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购买宝
钢债,本公司购买宝钢债的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2010 年度、2009 年度和 2008 年度,本公司于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了宝钢债的
买卖交易。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08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持有的宝钢债账面余额分别为 15.84 亿元、15.46 亿元、14.72 亿元
和 14.89 亿元。2011 年 1-6 月、2010 年度、2009 年度及 2008 年度,本公司确认上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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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利息收入分别为 0.45 亿元、0.87 亿元、0.83 亿元和 0.39 亿元。 0.
2、偶发性关联交易
、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为就苏黎世咨询向公司提供业务
及技术咨询而向苏黎世咨询支付相应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苏黎世咨询签署了服务协议,由苏黎世咨询向本公司提供业务
及技术咨询服务。2011 年 1-6 月、2010 年度、2009 年度及 2008 年度,本公司支付苏黎
世咨询咨询费分别为 0 元、0 03 亿元、0 02 亿元和 0.04 亿元。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0 元、
本公司与苏黎世咨询的全部协议已经终止,并且本公司预期不会与苏黎世咨询订立任何
与咨询服务有关的新协议。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
单位:百万元
2011 年2010 年2009 年2008 年
关联方名称会计科目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12 月 31 日12 月 31 日
宝钢集团应收利息7888
宝钢集团其他应付款-2,629--
苏黎世保险 其他应付款-2,800--
2010 年末关联方其他应付款余额系股东增资款,于 2010 年末尚未获得保监会批准, 年末关联方其
故计入其他应付款。
4、关联交易对公司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况,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5、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履行程序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
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立以来,本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届独立董事对任期以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章程关于关
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定。重大关联交易履行了法定的批准程序,
价格公允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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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简历情况
1、董事构成情况
、
姓 名职 务性别年龄国籍任期起止日期简要经历
康典先生自 2009 年 12 月起出任本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并自 2010 年 1 月起兼任新华资产管理董事长。在加入
本公司之前,康先生于 2005 年至 2009 年担任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于 2001 年至 2005 年担任时
康典
董事长
男63
中国(香港
2009.12-2012.12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于 1994 年至 2000 年担任香港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粤海金融
执行董事永久居民)控股公司董事长及粤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于 1990 年至 1994 年担任中国包装总公司副总经理,于 1987 年至 1990
年担任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以及于 1984 至 1987 年任职于中国国际信托公司海外投资部。康先生现兼
任银建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康先生于 1982 年获学士学位,并于 1984 年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2 年
何志光先生自 2010 年 2 月和 3 月起分别担任本公司总裁和执行董事。何先生目前兼任新华资产管理非执行董事。 2010 年
何先生具有 28 年的保险从业经历,在加入本公司之前,何先生于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2 月担任中国太平保险集
团公司副总经理兼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并于 2009 年至 2010 年 2 月担任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执行
何志光
总裁
男52中国2010.03-2012.12董事,于 2001 年 4 月至 2008 年 10 月负责筹备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并担任总经理,于 1999 年 12 月至 2001 年 3
执行董事月负责筹备生命人寿保险公司,于 1997 年 4 月至 1999 年 11 月担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寿险协理, 1
于 1993 年 12 月至 1997 年 3 月担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于 1992 年 6 月至 1993
年 11 月担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梧州分公司副总经理,于 1983 年 10 月至 1992 年 5 月担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
公司人身险处科员、副处长。何先生拥有高级经济师职称,并于 2002 年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2 年
赵海英女士自 2009 年 12 月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赵女士现任汇金公司副总经理兼非银行部主任。赵女士是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赵女士于 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0 月担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配置与战略研究部总监,于 2005 年 10 月至 2008 年 12 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其中 2006 年
赵海英非执行董事女46中国2009.12-2012.125 月至 2007 年 9 月兼任汇金公司研究与法律部主任,于 2002 年 1 月至 2005 年 10 月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
主任,于 2001 年 1 月至 2002 年 1 月担任中国证监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委员。赵女士于 1995 年至 2001 年在香港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任教,同时于 1995 年至 1997 年担任亚洲开发银行顾问,于 1992 年至 1995 年在香港科技大学商学
院任教。赵女士于 1984 年获得学士学位,并于 1992 年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4 年
孟兴国先生自2009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孟先生目前供职于汇金公司,兼任新华资产管理非执行董事、
北京金融培训中心理事会成员。此前,孟先生曾于2007年12月至2011年1月担任汇金公司非银行部保险处主任,于
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担任汇金公司派驻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于2004年5月至2006年12月担任
孟兴国非执行董事男55中国2009.12-2012.12
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高级顾问,于2000年5月至2004年5月担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高级副总裁,于1997年11
月至2000年5月担任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于1994年9月至1997年11月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
行助理调研员,及于1985年9月至1988年1月担任人保再保部主任科员。孟先生于1994年获得工商管理学院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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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职 务性别年龄国籍任期起止日期简要经历
刘向东先生自2010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刘先生目前供职于汇金公司。此前,刘先生于2009年12月至2010
年11月担任汇金公司综合部高级经理,于2003年7月至2009年12月担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副处长级秘书、
刘向东非执行董事男42中国2010.10-2012.12正处长级秘书、助理巡视员,于1998年9月至2003年7月担任国务院体改办行政司主任科员、行政司助理调研员、副
处长,于1995年1月至1998年9月担任国家体改委人事司干部、人事司副主任科员等职。刘先生于1999年获得硕士学
位,并于2009年获得博士学位。
陈志宏先生自2005年7月19日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陈先生目前为苏黎世保险公司亚太区财产保险首席执行官。
陈先生自2008年6月10日起在苏黎世产物保险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并自2011年10月起在Zurich Australian Insurance
Ltd及Zurich Financial Services Australia Ltd 担任执行董事。此外,陈先生自2010年6月起担任非凡中国控股有限公
CHEN
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他亦出任审核委员会主席和薪酬委员会成员。陈先生自2009年2月开始于九兴控股有限公司
Johnny非执行董事男52美国2009.12-2012.12
(陈志宏)担任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主席及审核委员会成员。此前,陈先生于2005年3月至2010年10月任苏黎
世保险公司大中华及东南亚区首席执行官,于1993年9月至2005年3月担任PricewaterhouseCoopers中国及香港董事会
成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主管合伙人,于1983年4月至1993年7月担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部经理。陈先生拥有美国注册会计师职称,并于1983年获得硕士学位。
张志明先生自2010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张先生于2010年5月加入苏黎世人寿担任亚太及中东地区人寿业
务营销总监, 并于2011年9月30日被任命为Malaysian Assurance Alliance Berhad (苏黎世保险公司全资子公司)首
席执行官,主要负责通过发展亚太及中东地区全球寿险代理人渠道、银代渠道和其它营销渠道推动业务增长。张先
CHEONG生拥有超过34年在亚太区市场的工作经验,其中25年致力于寿险行业。在加入苏黎世人寿之前,张先生曾于2008
澳大
Chee Meng非执行董事男582010.06-2012.12年5月至2010年4月担任ING Asia/Pacific Ltd. 的亚太区副总裁。在ING Asia/Pacific Ltd. 期间,张先生主要负责台湾、 Meng非执
利亚
(张志明)韩国、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和泰国地区寿险业务的管理和战略发展。在加入ING Asia/Pacific Ltd.之前,张
先生曾于2004年1月至2008年4月担任英国保诚人寿台湾区的首席执行官。张先生也曾于1986年10月至2003年12月在
AXA集团工作超过17年,曾担任过AXA集团在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中国区的首席行政总裁。张先生于1975年获
得学士学位,并于1985年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王成然先生自2009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王先生目前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新华资产管
理非执行董事,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其中2010年1月至2011
年4月兼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兼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先生2009年5
月开始任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1年换届时获连任。2010年6月开始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王成然非执行董事男52中国2009.12-2012. 12
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08年4月至2009年5月,王先生担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资产经营部部长,于
2005年4月至2008年4月担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部长,于2003年6月至2005年4月担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资
产经营部副部长,于2000年4月至2003年6月担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资产经营处处长,于1998年10月至2000
年4月担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资产经营处副处长。王先生拥有经济师职称,并于1982年获得学士学位。
宦国苍先生自2009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宦先生目前为博智资本公司总裁、博智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
HUAN兼任北京发展(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卡塔尔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董事。宦先生曾于2001年至2005年担
Guocang非执行董事男62美国2009.12-2012.12任汇丰银行亚太区投资银行业务主管,1997年至2001年担任花旗银行亚太区投资银行部联席主管,1995年至1997
(宦国苍)年担任巴克莱银行董事总经理,1992年至1995年担任摩根大通高级经济师,1987年至1992年担任德意志银行美国地
区经济分析师。宦先生于1987年获得博士学位。
CAMPBELLCAMPBELL Robert David先生自2009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Campbell先生有超过30年从事保险精算工作的
独立董事男57英国2009.12-2012.12
Robert David经验。自2010年1月起,Campbell先生担任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08年6月于普
1-2-2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姓 名职 务性别年龄国籍任期起止日期简要经历
华 永 道 咨 询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及 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 卸 任 后 , Campbell 先 生 在
PricewaterhouseCoopers 泰 国 担 任 顾 问 至 2009 年 12 月 。 此 前 , Campbell 先 生 自 2004 年 至 2008 年 6 月 担 任
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亚太地区保险业务负责人。自2003年至2008年6月,Campbell先生担任普华永道咨询(深
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伙人。Campbell先生自1997年至2003年担任PricewaterhouseCoopers(英国)精算业务合
伙人,在此之前,1976年至1997年,Campbell先生曾先后任Bacon & Woodrow精算咨询公司精算顾问及合伙人。 & Wood
Campbell先生为英国精算师协会会员,并于1976年获得硕士学位。
陈宪平女士自2009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陈女士目前为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曾
于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任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2004年12月至2009年1月担任中国
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副秘书长,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任北京金融培训中心主任,2000年6
陈宪平独立董事女56中国2009.12-2012.12月至2003年12月任北京先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汇保网运营总监,1997年至2000年负责申报筹建保险经纪公司,1993
年2月至1996年12月任北京中联股份制企业顾问公司副总经理,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任
科员、副处长、处长、部门助理总经理等职。陈女士拥有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授予的经济师职称,并于1985年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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