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年08月08日 0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14年8月7日,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7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313,16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股票代码:600307 股票简称:酒钢宏兴 公告编号: 2014-023
债券简称:12酒钢债 债券代码:122129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2014年8月7日,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7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313,16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截止2014年8月7日,该股东尚持有本公司338,432,10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4%。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8日
股票代码:600307 股票简称:酒钢宏兴 公告编号: 2014-024
债券简称:12酒钢债 债券代码:122129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年8月7日,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入公司股份的通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7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合计买入公司股份313,16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0307 证券简称:酒钢宏兴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2号
股票简称:酒钢宏兴
股票代码:6003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华融证券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为010-59618888。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情况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华融证券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如下:
信息披露人管理的华融分级固利4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酒钢宏兴股份338,432,100股,占其总股本比例5.40%;
信息披露人管理的华融定增1号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东旭光电股份123,839股,占其总股本比例13.71%。
除以上股份外,华融证券自身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华融分级固利4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处置委托资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集合计划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38,43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4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可能继续减少其持有的酒钢宏兴股份,若发生相关的权益变动,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华融证券管理的华融分级固利4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酒钢宏兴股份651,600,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融证券管理的华融分级固利4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将持有酒钢宏兴股份338,432,100股,占酒钢宏兴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总股本比例为5.40%。具体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华融证券管理的华融分级固利4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2014年8月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减持酒钢宏兴股份313,167,900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比例的5.0%。本次权益变动成后,华融证券管理的华融分级固利4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酒钢宏兴股份338,432,100股,占钢宏兴总股本比例的5.4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四、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集合计划及华融证券最近一年一期内与酒钢宏兴之间无任何交易,但不排除华融证券与酒钢宏兴之间在未来存在其他交易安排的可能。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未曾有过买卖酒钢宏兴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股份认购协议》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酒钢宏兴董事会办公室
投资者也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酒钢宏兴
股票代码:6003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签署日期:2014 年 8 月 7 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银瑞投大宗1号专户”)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工银瑞投大宗1号专户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公司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3、法人代表:郭特华
4、注册资本:2 亿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10000450223235
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8、 经营期限:不定期
9、 税务登记号:110101717856308
10、 主要股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
11、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100088
12、 联系电话:010-6658333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三、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持有本公司 80%的股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42%的股份,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独资公司。直接控股参股金融机构包括六家商业银行、四家证券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和四家其他机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酒钢宏兴的目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资产,通过大宗交易买入酒钢宏兴总股本5%的股权,其目的是获取股票增值收益,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带来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对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增持酒钢宏兴股份。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酒钢宏兴的股 份 0 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酒钢宏兴[3.131679]亿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的比例为 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于2014年8月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买入酒钢宏兴股票,共成交[3.131679]亿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的比例为5.00%。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酒钢宏兴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酒钢宏兴之间的其他安排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工银瑞投大宗1号专户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酒钢宏兴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不排除工银瑞投大宗1号专户与酒钢宏兴之间在未来存在其他交易安排的可能性。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酒钢宏兴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前 6 个月内,工银瑞投大宗1号专户未对酒钢宏兴股份进行过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本公司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郭特华
签署日期:2014 年 8 月7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一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郭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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