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洗澡死”、“躲猫猫死”,看守所再也不用跟监狱抢饭碗了?


来源:Vista看天下

“躲猫猫”、“洗澡死”、“睡梦死”……近年来,因为总有一些负面案例爆出,看守所屡屡成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薄弱环节,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也随之变得有点“面目可憎”。尽管不排除这些被曝光的负面案例,在整个看守所体系中还是少数,但“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的效应仍不可小觑。

因涉嫌盗窃,河南一名男青年被公安机关带走,3天后在看守所内死亡。亲属查看尸体后发现,他身上有多处伤痕。(网络图)

近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又一次激活了关于中国看守所改革路径的讨论。

虽然很多媒体用了“看守所立法脚步加快”等表达,但是目前公安部发布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草案,而是公安机关作为目前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稿”。

最近十余年来,关于看守所改革的讨论几起几伏,2009年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的“躲猫猫事件”更是一度让讨论达到沸点。几番讨论下来,核心议题不外乎以下几条:

一、看守所的定位到底是什么;二、是否要从公安机关剥离,划归司法行政部门;三、侦查与羁押功能的分离和制约;四、如何提高看守所的人权保障水平,保障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以及,五、如何充分保障检察院、社会对看守所的监督。

2017年02月11日,湖北省武汉市,看守所在押嫌疑人吃上民警做的汤圆。(CFP 图)

“超期服役”

首先,我想说的是,现行《看守所条例》到了必须修订的时候了,因为它是一部“严重超期服役”的国家法规。很难想象,这部法规的上位法居然是1979年版的《刑事诉讼法》,而后者经历了1996年、2013年两次修订,但该法规却一直没有修订,显然已严重落后于中国的整体法治环境和理念。以至于条例中,还保留着“人犯”(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这种“活化石”般的表达,充满着反法治的“有罪推定”。

不少媒体将报道焦点,集中在这次公安部公布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人犯’表达被改变”,认为这体现了人权进步等等。客观地说,在“无罪推定”已然被写进1996年版《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已经被写入2013年反歧视诉讼法的情况之下,“看守所法”必然会改变整套的术语。这是基于过去20多年中国法治红利,而不是“征求意见稿”本身带来的。

但是,关于看守所立法改革方向,共识仍未达成。  

定位矛盾

在深入谈看守所改革方向之前,需要明确的是看守所的定位。

看守所和监狱区别在哪里?简单地说,监狱,是被判决有罪的服刑人员的服刑场所;而看守所,则主要负责羁押“未决犯”,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批捕、公诉以及审判)的正常进行。

两者背后是泾渭分明的“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之争。既然要“无罪推定”,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之前,就必须假定公民是无罪的,但为什么还要羁押公民呢?简单地说,刑事拘留、逮捕程序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发生嫌疑人逃跑、继续犯罪等情况。这也正是看守所的主要责任所在:羁押“未决犯”。

2013年7月23日,河南安阳。在这里,犯人每天有五次放风时间,在押人员可以跳舞、做体操、打乒乓球、健身等。(CFP 图)

传统意义上,看守所主要职能,一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跑、自杀或继续危害他人、社会;二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免遭到被害人家属的报复,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进行。很显然,这是一个“相对中立”的场所,主要是通过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保障刑事程序能继续走下去。

但是,我国现行的《看守所条例》赋予了看守所三项互相独立的职责:羁押未决犯、羁押部分已决犯,甚至还作为行政拘留的执行场所(2012年国务院《拘留所条例》实施之后已发生改变)。

此外,现行《看守所条例》第3条还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应该说,这一规定是明显的“有罪推定”,被羁押的“未决犯”还没有经过审判,怎么就需要对“人犯”进行教育?

看守所本身的定位矛盾,需要在改革中厘清:不能再“兼职”监狱,而是中立性地羁押有待司法裁决的未决犯。

“侦查工具”

而目前更大的问题在于,由公安机关领导的看守所,被赋予太多“侦查”职能。

从1997年开始,公安机关实行“侦审合一”,看守所逐渐变成侦查案件的“第二战场”,起着犯罪的信息库作用。2002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则》,要求看守所将深挖犯罪作为一项重要职能。陈瑞华教授指出:现在看守所本身已经变成一种侦查的延伸,并且它被赋予深挖犯罪、寻找犯罪线索的功能,着实令人震惊。

而且,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破获的刑事案件,有1/4或1/3是通过看守所“深挖余罪”破获的。这样,看守所就具有了破案功能,原本的“看守员”在事实上成了“侦查员”。

这种羁押与侦查的混同,很自然地就催生了“狱侦耳目”“牢头狱霸”等严重问题。

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讯问室,嫌犯前上方安装有摄像头,可以捕捉面部表情、肢体动作等。(网络图)

1、“狱侦耳目”。之前轰动一时的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中,看守所内动用“狱侦耳目”袁连芳,对张氏叔侄实施威胁、诱供,成为冤案构成的重要一环。而且袁连芳主动留所当线人,在“张氏叔侄冤案”之外还在河南参与了另一起冤案的炮制。2014年,浙江省两高工作报告不约而同地建议侦押分离,要求公安机关全面整顿“狱侦耳目”。现实中,“狱侦耳目”常常沦为刑讯逼供的工具和帮凶。

2、“牢头狱霸”。2009年2月份,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李乔明非正常死亡案件,事后警方对外宣传是因为“躲猫猫”游戏发生的意外事件,以致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最终查实,李乔明是被同监所的牢头狱霸殴打致死。而该事件成为了全国人民关注监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开端。之后媒体又陆续报道过,激动死(陕西王会侠,重庆朱某)、睡梦死(吉林王国春)、睡觉死(浙江何舍彪)、睡姿不对死(福建陈某)、做梦死(江西李文彦)、摔床死(福建温龙辉)、摔跤死(江西陈绪金)、洗澡死(海南罗静波)等等监所“死法”。

在舆论压力之下,2009年到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清查“牢头狱霸”的行动。公安部以及有关部门接连下发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等一系列文件。

侦羁分离

鉴于看守所沦为“侦查工具”,并且带来一系列问题,法学界不少人士认为,看守所应该从公安业务当中剥离出来。比如,之前全国政协委员、原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连续数年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将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以保持其中立。2009年的云南“躲猫猫”事件一度把这种呼吁推向沸点。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之后,明确了“看守所不依附于其他办案单位”的原则之后。有政协委员再次建议将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保持审前羁押场所的中立地位,并真正实现“侦押分离”。

樊崇义则认为:公安机关内部“上命下从”“左右协作”的一体化管理模式,使侦查和监所管理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制度空间仍很大。因此,将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意见,已被视为彻底革除看守所多年累积弊端的唯一出路,是解决侦押分离与看守所体制变革的主流方向。

广西上思县检察院组织部分中学生,到看守所体验孤独和失去自由的滋味,以提高同学们的法制意识。(CFP 图)

不过,公安系统和系统内部的学者,并不赞同“剥离”看守所。



本篇为节选,全文是《Vista看天下政商智库》付费内容。

Vista看天下政商智库观察员  沈彬_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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