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外商投资证券新规落地,摩根士丹利、瑞士银行迫不及待
要闻 外商投资证券新规落地,摩根士丹利、瑞士银行迫不及待2018年4月30日 07:35:54
本文编选自“Wind资讯”。
4月29日凌晨时分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办法》)。业内解读称,利好中国资本市场。
《外资办法》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这些机构将受益
早前据澎湃新闻记者的不完全统计,最先有望分得新政策一杯羹的合资券商有东方花旗证券、高盛高华证券、华菁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瑞信方正证券、瑞银证券、申港证券、中金公司、中德证券等共计9家,其股东信息如下表所示。
凤凰财经披露,在2017年年初时,曾有外媒报道称,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和瑞士银行(UBS)都在计划提高对中国证券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因此,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和瑞银证券目前成为外资增资确定性最大的两家合资券商。
摩根士丹利早在1993年就开始进入中国,2010年12月3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与华鑫证券共同出资设立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合资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11年5月4日,注册地在上海,华鑫证券在合资公司中持有三分之二的股权,而摩根士丹利持有三分之一股权,相当于在当时规定下满格持股。
之后,原本三分之一的限制红线被放开到49%。目前摩根士丹利方面的持股比例已经升至49%,也就是说,也已经在现行规定下顶格持股。
每次都进行顶格持股,摩根士丹利的进军决心可见一斑。而在持股限制从49%放开至51%的消息传出后,摩根士丹利的合资方华鑫证券母公司华鑫股份(600621),股价已经率先表现,在11月10日应声而上,冲上涨停板。
不妨留意的是,上述合资券商的中资股东之中,有不少都是目前A股上市的券商股公司,除了华鑫股份,还有东方证券(600958)、方正证券(601901)、山西证券(002500),此外,中金公司则在港股上市,代码为03908.HK。
与此同时,证监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已有十余家合资券商正在排队等待审批。
具体来看,大华继显陆金(云南)证券的合资股东方包括新加坡的大华继显,以及国内的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金控投资基金股权有限公司。
嘉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资股东包括港资的英皇证券,以及内地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瀚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资股东包括港资的瀚华金控、新华汇富金融,以及内地的江北嘴集团。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从合资机构中撤资的新闻,在近年来也是屡见不鲜。
最近的例子, 是苏格兰皇家银行退出华英证券。
2011年4月20日,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8亿元,其中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66.7%,苏格兰皇家银行出资比例为33.3%。
而在6年之后的2017年9月,苏格兰皇家银行的股权被国联证券悉数收购,华英证券告别合资券商身份,成为国联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原合资券商一创摩通的身上。2011年成立的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7月3日完成股权更迭,摩根大通正式退出,公司更名为一创投行,成为第一创业的全资子公司。
机构解读:利好中国资本市场
此前对于外资机构投资合资券商门槛将被清除一事,市场人士曾分析称,外资机构的门槛被清除,对A股市场也是一大利好。
根据新浪财经报道,据业内人士透露,有时候外资由于无法谋求控股股东的地位,在合资机构中话语权不高,所以是出于战略布局考虑而选择了退出。但该人士也坦言,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外资在中国经营金融机构的障碍之一。
此次正式发布实施的《外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超过30%”的要求,不再对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另设比例限制。这或许意味着外资可以在国内全资控股证券。
但对于基金方面,证监会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不涉及对现有规则的修改。
私募机构星石投资曾认为,外资可控股合资券商是中国未来整体经济更加开放的先行体现。外资的实质性进入,将提高国内机构的竞争力。对外开放加大将开启中国新金融开放周期,未来,中国市场的全球价值将逐步显现,利好A股。
相关机构表示,中国新金融开放周期,这“新”字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金融体系核心确定,稳定金融体系全局。从金融系统健康状况来看,随着银行资产质量改善和实体投资效率提升,目前的中国整体资产的投资机会正在显现。二是新金融周期下,以居民收入和消费来刻画金融周期更为贴切,而非传统的信贷、房地产。经济结构转型下的中国,消费已经超越投资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因素。
该机构解释,中国市场的全球价值将逐步显现。海外资金对中国由低配到标配,增量资金流入改变流动性紧平衡下市场的存量博弈局面。对A股而言,机构资金流入重振价值投资偏好,支持中国A股票市场资产价值继续重估,可以预见,外资在A股的持股比例有望继续提高,利好中国资本市场。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资本市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办法》)。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自2018年3月9日开始,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外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11家单位(国内外金融机构5家、行业组织3家、政府机构2家、律师事务所1家)、5名个人的52条反馈意见。总体看来,各方均建议尽快出台《外资办法》,让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引入境外机构先进经验,引入专业能力,引入良性竞争,提升服务水平,推动证券行业稳步健康发展。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修改完善《外资办法》。
《外资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外资办法》出台后,我会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外资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等申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40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8年4月28日(Wind资讯综合自澎湃新闻、凤凰财经等)
(编辑: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