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后附好吃的栗子】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上一条解读已经说过,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二者是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之一,自然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那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有什么义务呢?2014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对这个进行了一个比较详细的列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这句规定的是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七条+用工单位情况+派遣期限+工作岗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是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这里又加了“(一)用工单位情况;(二)派遣期限;(三)工作岗位”三条,因此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至少具备的内容是是以上提及的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的意思就是劳务派遣单位没得选,必须要和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的短期化、不稳定,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其实这个“2年以上”的限制,在理论上有点争议,因为就算是正式劳动用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约定期限时,都没有得到这个“两年以上”的优待,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劳务派遣岗位,反而得到了更多的保护,有点自相矛盾——不过细想也可以理解,因为法律这样规定,无非是想加重劳务派遣的责任和成本,以抑制劳务派遣这种非正式用工形式的发展。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实践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处收了钱以后,每个月将工资打入劳动者的工资账户;另一种是派遣单位为了方便,事先和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代为发放。”,然后直接由用工单位每个月将工资打入劳动者的工资账户。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委托用工单位代为发放劳动报酬的方式,并不十分符合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要求,实践中一旦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很容易出现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以“我已委托对方发工资,不关我事”、“我不是用人单位,不关我事”为借口互相踢皮球推卸责任的现象,这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很有可能会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工单位用完了劳动者,就会把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单位再次把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之前,劳动者是没有活儿干的,但是,这段不干活儿的期间,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停发,而是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立法意图是劳务派遣单位得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在没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
【好吃的栗子】
例一:A公司向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B公司说,因为生产需求,自己需要一个一年的临时工,B公司就招了李二狗,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然后把李二狗派遣到A公司,一年期满之后,李二狗工期到了,被A公司退回来,B公司就以合同到期为由要打发李二狗走,李二狗无意中看到知乎专栏《孙悟空读劳动合同法》,大呼不能上当!问李二狗要怎么做?
答: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威胁B公司续签满两年,不愿意续签的要求B公司给经济补偿,B公司死不悔改硬是解除了李二狗的,上仲裁去告B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根据本法第87条,让B公司配赔二倍经济补偿金。
例二:劳务派遣工李二狗,工期满了被退回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B公司后,B公司说”现在是淡季没有活儿干,我们也暂时不用人,你先回家等着呗“李二狗回家一等就是半年,一分工资未得,但是李二狗想:“自己没劳动,自然不得食”,请问李二狗的想法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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