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在购买重疾之类的保险时,很多人被体检结果所困扰,要么是之前体检存在一些小的问题,要么就是投保时保险公司让我们去体检。今天就同大家探讨一下“体检”与“保险”那些事儿。
购买人寿保险,不管是纸质投保还是在线,保险公司都会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及健康告知书,如果我们之前没有病史或其他不正常,购买保险就如实填写,保险公司核保通过,保单即生效。
有人会问“健康告知”问的内容,“我也不知道自己有没有啊,是不是需要先去做个体检?”答案是:多此一举。没有好处,还可能徒增烦恼,例如查出个毛病,保险公司拒保啦。
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要求是“如实告知”,所谓“如实”,即就是自己知道的就说,不知道的不用说。
i)体检后再购买保险,如果我们的体检报告正常,没有任何异常,一般购买保险就正常投保,甚至可以累计更高保额。
ii)体检报告出现异常,保险公司核保会根据我们的具体情况,出具核保通知书,一般核保结果包括了:加费承保、免除责任承保、直接拒保。
老实说,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首先定期体检肯定是一件好事,这有助于提前发现身体健康的变化。但现在的医疗仪器是越来越精密,体检就像自己暴露在显微镜下,查出来问题是很正常的。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脂肪肝等等,都是经常被查出来的问题。这往往造成我们购买保险时要额外支付更多的保费。
体检查出问题不必慌张,根据体检报告,我们耐心去处理就好。其实加保费也是比较好的结果,如果觉得难以接受,建议先购买一部分保额,早买早保障,同时加强身体锻炼,如果身体条件好转了,再追加保额。
买保险前体检,怕查出病,给后续的投保带来不便!有人会说那买完保险赶紧再去体检,其实这也不对,因为很多保险都有“等待期”。
“等待期”又叫“观察期”,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逆选择而设定的。像重疾险、医疗险、定期寿险,都存在“等待期”。
在“等待期”出险,不同的保险产品处理的方式不同,但绝大多数都是保障终止,保险公司会退回保费。当然,极少数产品可能会做不同的处理,比如有的重疾险规定,如果是等待期患轻症或重疾,那么保险不予理赔,保单继续有效,但该项保险责任后期做除外处理;或者等待期患轻症后,不予理赔,但是重疾责任继续。
不管怎样,等待期查出问题,对被保险人来说,都不是什么好事。
虽然有的情况可以去跟保险公司“咬文嚼字”一下,比如看合同中写的是“首次发病”还是“首次确诊”(发病的时间往往会晚于确诊时间,如果写“首次确诊”,对投保人更有利一些),但无论如何,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买保险前不适合体检,买完保险不适合马上体检,杠精们不要挑毛病,再声明一下,说了这么多,其实没有叫大家不要去体检的意思,而是让大家尽量在保证自己利益的前提下,选择好体检的时机。如果不是因为某些特殊原因,还是不要在等待期内体检了,徒增风险。
各个保险公司有各自的投保规则,保险公司让我们体检,是为了防止大家都在得知已经生病后才去买保险,那么保险公司会面临巨大的损失。所以通过体检,对非健康体进行区别对待,这样对健康的人才公平。
1 、超限额:
保险公司对不同年龄都有一个免体检的限额,如果超出了这个额度,保险公司就会让大家去体检,因为保险公司会觉得风险太大。
例如,下表一国内保险体检要求:
多数大陆保险,45岁以上超过30万保额就需要体检。如果大家真的有购买高额重疾险的需求,也不用担心:
i).可以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分散投保,从而避开体检。
ii).可以考虑香港保险,香港保险投保额在100万港币以下一般都不需要体检!
2 、有病史:
这个没什么好说的,如果不符合健康告知的要求, 保险公司是有权调取病历或者通过体检来核查你的身体的。
3 、抽检:
虽然买的额度不高,也没什么病史,但是正好被保险公司抽查到,那就无异于中彩票啦。
提交体检报告后,会存在下面 5 种结果:
很多人有保险意识,但又担心保险公司日后拒赔,尤其是看到“健康告知”的一长串内容后,觉得保险公司总会在这里做文章,找各种理由不给自己赔钱。
那我们是不是主动要求保险公司给自己体检,就可以不用做“健康告知”,也就能避免日后被拒赔了吗?
答案是:我们想多了。体检结果不能代替健康告知义务是有明确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第一款: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种情况进了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投保人的主张。
2017年有个投保人状告保险公司拒赔她的甲状腺癌,称自己2016年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给自己体检了,体检结果为甲状腺正常。但保险公司举证,这位投保人2013年开始,体检结果就有“结甲或腺瘤合并钙化”,之后的几年时间,也查到她去医院检查甲状腺的医疗记录。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胜诉。
综上,保险公司没要求体检的情况下,自己主动体检,除了得到一次免费体检机会(体检项目也不多),并不会在理赔时占到任何便宜。
相信大家看了上述内容,买保险时都会“诚惶诚恐”,那如果我已经买了保险,在投保时漏掉了一些告知内容,那该怎么办呢?
其实这是很常见的,人活在世这么多年,进过几次医院再正常不过, 如果有一些小问题,的确是自己投保的时候忘记说了,那该怎么办?
《保险法》第十六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这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通俗地讲,就算是由于我们投保时的一些疏忽,漏了一些告知内容,只要合同成立超过 2 年,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没有如实告知为理由去拒绝赔付。但是,如果未如实告知的内容,涉及到恶意骗保,那么保险公司也是可以不赔的。
虽然这个条款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我们投保人,但是也绝不是我们带病投保的护身符。
一般身体有状况的朋友,都会有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也和保险公司核赔岗的朋友进行了沟通,得到的答复如下:
虽然国内医院的诊疗信息是实名制的,但是国内医院的IT水平仍然较低,各家医院的医疗记录是没有联网的。以现在的情况来说,保险公司如果要查阅个人的就医记录,是需要一家一家去查的,体检记录也是如此。而且,目前市场上体检机构五花八门,这也给调查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但不难想象随着技术的发展,调查的难度和成本会逐渐降低。
小编在年初时去了当地几家体检中心,就此事还专门询问过,答案还真是惊人的一致:体检记录保险公司基本查不到!但小编认为,其实能不能查到并不是关键问题,关键还是要做好健康告知。建议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指不定后期保险公司查出个“所以然”来,以此为由拒赔,那就得不尝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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