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传销,而是绑架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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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传销,而是绑架勒索!

近日,公安机关又破获一起传销团伙。可是为什么“传销”活动总是屡查不灭,屡禁不止,传销团伙屡次打击总是死灰复燃,其背后的原因是,中国法律对于传销与绑架勒索的区别没有认清。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传销如果是简单地旁氏诈骗,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就是传销,但是现在的有一类传销,是披着传销外衣的绑架勒索恶性犯罪。一般来讲,传统的传销,是通过许以重利来诱惑老百姓上当。但是现在有些传销组织,是限制新人员的人身自由,从简单的经济犯罪演变成具有绑架勒索性质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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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获得资金,还动用人身伤害。从这一点来讲,这一类传销已经完全不是普通的传销,而是明显的地具有绑架勒索的性质。为什么这些绑架勒索的人承认传销而不认绑架勒索呢?这是因为绑架勒索和传销的刑罚不同。


如果是传销: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的才判7年。

如果是绑架勒索:

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在这一类传销活动首先是限制了新进入人员的人身自由,其次为了所谓的“洗脑”而进行人身伤害,而新进传销人员的资金来源都是亲戚朋友。可以这么说,这绝对具备绑架勒索所有的犯罪特征,而不仅仅是传销。

下面,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

央视网消息:近日,河南新乡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暴力传销案,捣毁多个传销窝点。从2014年开始,以唐某为首的传销团伙,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传销窝点,通过相亲、介绍工作等方式诱骗受害人,并采用暴力手段对受害人进行控制逼迫。目前,警方已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584人。

女孩陷入传销窝点被迫割腕 报警揭开大案

2018年1月,来自河北邯郸的女孩前往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的同学以找工作为由,把她骗到了河南新乡。随后,她被一个传销窝点的人员所控制,在这期间,该女孩遭到了持续的恐吓和殴打

从该案情来看,首先限制人身自由,其次是恐吓殴打,该女孩首先要钱的对象是亲属朋友。案情上具备绑架勒索的所有特征。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这类暴力传销不是传销,是绑架勒索!是绑架勒索!!是绑架勒索!!!

希望检察院和法院对于这些披着传销的绑架勒索犯罪组织,正确地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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